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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国际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

    [ 黄亚英 ]——(2002-7-12) / 已阅84471次

    方位于同一国家还是不同国家。如果双方均处在同一国家(或

    同一法域),则应适用该国的实体法;如果双方处在不同国家

    或不同法域),则面临着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法规范确定准据

    法的问题。第三,查明双方之间是否选择了准据法。如果双方

    对其相互关系或纠纷已选择了应适用的法律,则除非所选择的

    法律与法院地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各国冲突法的立法都将承认

    此种选择。第四,如果信用证交易发生争议的双方处在不同国

    家(或不同法域),且双方未能选择适用的法律,则借鉴本文对

    五种关系准据法的分析并结合法院地国冲突法所接受的观点,

    去具体确定准据法









    注释:



    *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教授

    **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副教授

    ①Audi Gozlan,International Letter of Credit:Resolving

    Conflict of Law Disputes,1999,p36.

    ② Raymond Jack,Documentary Credits,1993,p293.

    ③ Nicholas Creed, “TheGoverningLawofLetterofCreditTransactions[2001]2Journalof

    InternationalBankingLaw,p41.

    ④ 闵玮、翁雷:《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及案例分析》,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251

    —257页。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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