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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反倾销案件背后的贸易保护主义幽灵

    [ 李少军 ]——(2010-11-22) / 已阅65943次

      毫无疑问,作为本案的中国当事人之一的Changhong(长虹),就美国商务部的最终裁定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了诉讼。而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内容告诉了我们,在这起涉及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件中是如何具体适用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的。

      (2).原告Changhong(长虹)提起的诉讼。

      a.关于对25英寸彩色电视机显像管的价值评估。

      美国商务部在通过第三国印度来收集替代市场信息时,通常是采用印度官方公开出版的每月外贸统计数据(MSFTI)来作为涉案产品生产要素的价值评估基础。但是,本案中当商务部在对25英寸彩色电视机显像管的成本作价值评估时,商务部采用的数据却来自一个发布印度海关数据的民间网站(Infodriveindia)。Changhong(长虹)对商务部的这一做法在诉讼中提出了质疑。

      Changhong(长虹)认为,商务部应当延续采用印度官方数据(MSFTI)的做法来对25英寸彩色电视机显像管的成本作价值评估。

      Changhong(长虹)在以下六个方面提出了质疑。

      i. 商务部在以往的反倾销案件中曾经明确拒绝采用非官方的Infodriveindia的数据;
      ii. 商务部以往通常采用印度官方MSFTI的数据,现在也没有可靠的理由来背离这一惯常做法;
      iii. 商务部在其裁定中没有就以下问题做出明确说明:Infodriveindia的数据来源是何处?   Infodriveindia是如何收集这些信息的?Infodriveindia在整理这些数据时,哪些数据经其整理后被采用了而哪些数据没有被采用?
      iv.  根据Infodriveindia发布的信息来源,其采用的25英寸彩色电视机显像管的市场信息来自奥地利和法国,而奥地利和法国根本就不生产彩电显像管;
      v.  Infodriveindia提供的进口产品信息的有效期间之开始日期比本案的法定调查期间早了八个月,在信息的有效性上存在瑕疵;
      vi.  Infodriveindia的数据没有反映有用的商业化数据。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随后的判决中,对Changhong(长虹)的上述质疑驳回了一部分,但也支持了一部分。
      i. 原告(Changhong)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商务部已经形成了不采用Infodriveindia数据的惯例。虽然商务部在以往的反倾销案例中有过不采用Infodriveindia数据的事实,但这并不妨碍商务部在本案中采用Infodriveindia的数据。
      ii.  Infodriveindia的数据针对不同尺寸和型号的彩色显像管分解成了独立的数据组,而印度官方的MSFTI数据不仅涵盖25英寸彩色电视机显像管的市场信息,而且其他尺寸和型号的彩色显像管的资料也混同在其中,因此,Changhong所主张采用的印度官方的MSFTI数据并不符合本案要求。再者,商务部在采集相关信息时,并不受单一信息来源的限制,相反,商务部需要做的是采集最合适的信息。单一的信息来源并不能总是提供最合适的案件所需的资料。
      iii. 为了核实Infodriveindia数据的可靠性,商务部跟Infodriveindia的管理方取得过联系,对方在电子邮件中答复说,他们的信息来源于印度海关的官方数据,他们每月一次从印度海关得到每一天的海关数据,而且他们只是如实地发布他们从印度海关所接收到的数据。在此,法院认为,商务部对Changhong在这个问题上的质疑已经作了准确有效的说明。
      iv. 即使奥地利和法国不生产彩色显像管,但是,因为奥地利和法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在奥地利和法国销售的产品的相关市场信息可以作为合法的本案替代资料来源。
      v. 尽管商务部认为,商务部采集的Infodriveindia的信息周期跟本案的调查期间基本吻合,但是,法院认为,商务部并没有提供书面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并且法院也没有找到相关证据。因此,法院将这一事项发回商务部重新调查。商务部必须就此提供书面证据以证明其数据采集中的商品进出印度海关的具体时间。
      vi. 对于Changhong在本案中的第六点质疑,法院也判决中发回商务部重新调查,法院要求商务部提供证据证明其采用的数据反映了商业上的交易数据。

      b.关于电视机扬声器的价值评估。

      Changhong在商务部的调查期间曾经提供了一份2003年1月的扬声器配件采购发票。Changhong认为,该发票是印度彩电企业的扬声器配件采购单据,并且该发票显示的采购日期在本案调查期间,因此,Changhong请求商务部按照这一发票金额来计算作为彩电配件的扬声器的价值。但是,商务部没有采用Changhong提供的发票价格,相反,商务部在计算扬声器成本价格时仍然采用了Infodriveindia的数据。
    商务部在诉讼中对此予以了说明。商务部认为,使用公开发布的价格信息比特定的发票价格更具有参考性。因为,公开发布的扬声器价格反映了最为可靠的市场信息。进一步来说,Changhong提供的发票价格只是反映了一个单独的厂家所支付的配件价格,但这一价格并不反映整个彩电行业的通用价格。法院维持了商务部在本议题上的主张。

      c.关于商务部不予采用Changhong从韩国和泰国这两个市场经济国家采购配件的市场信息。

      Changhong提出,其从韩国和泰国这两个美国认可的市场经济国家采购了大量的彩电配件,这些配件采购价格应当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评估信息而在案件调查中予以采用。也就是说,上述价格是从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商实际采购的价格,并且这些价格是以市场经济国家的货币支付的,这些价格信息在案件调查的信息采集中应当优先采用。

      商务部在陈述中指出,商务部有理由相信韩国和泰国的政府对上述配件出口给予了出口补贴,因此,商务部应当采用一个替代的市场信息而不是采用一个因为出口补贴而被扭曲了的价格信息。由于商务部认为韩国和泰国保留了广泛的无区别的政府出口补贴,因此,商务部拒绝采用Changhong提供的其从韩国和泰国采购配件的价格信息。

      法院在判决中就此项内容发回商务部重新调查。法院认为,商务部用以证明韩国和泰国存在政府出口补贴的证据不充分。首先,商务部没有能够证明这些政府出口补贴在本案调查期间仍然存在。就韩国的政府出口补贴而言,商务部只是指出在本案调查期间之前,韩国存在某种政府出口补贴计划。但实际上,韩国政府的出口补贴计划是在1973年制定的,距今已经三十多年。其次,商务部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两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价格获得了政府补贴。

      (3). 小结。

      以上三个案件中原告Changhong(长虹)的陈述和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清晰地勾画出了美国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在本案中的适用,也让我们看到了美国行政权力在适用“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时所扮演的一个类似魔鬼的角色。

      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在案件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时,该非市场经济国家厂商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商品交易信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是可以被拒绝采信的。相应的,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的计算必须基于一个替代国也就是美国行政机关认可的属于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三国所能提供的所谓最合适的市场信息。美国反倾销法还就第三国的选择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即使在一个符合美国反倾销法要求的作为第三国的替代国,这个第三国的市场信息来源本身也存在多样化,而哪些信息来源才是最合适的呢?美国反倾销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反,把寻找最合适的市场信息的选择权交给了商务部自行掌握。如前文所述,商务部甚至还有权拒绝采用该第三国的任何一部分信息,只要商务部认为这些信息不可靠。

      在本案中,商务部以印度为第三国,从印度这个替代市场来采集涉案的中国彩电是否在美国市场构成倾销的案件数据。但是商务部即便是在采集印度的市场信息时,也选择了从印度的不同信息来源来采集相关信息,尽管商务部不予采纳的印度的信息来源也同样能够提供商务部所需的市场信息。由此可见,在美国商务部计算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以调查倾销是否成立的过程中,商务部自身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具有较大的不可预见性,而这一不可预见性却又恰恰可能左右对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从而最终可能左右关于涉案产品倾销是否成立、是否需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行政裁定。

      从立法角度来说,美国反倾销法是非常细致的,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都作了不厌其烦的规定。然而,即便如此,美国反倾销案件调查和裁定机关在反倾销案件处理过程中仍然保留了能够左右案件结果的行政权力。这一行政权力来源于美国反倾销法授权的行政自由裁量,虽然它是在美国浩如烟海的法律规定的夹缝中生存,但是,这种在夹缝中生存下来的行政力量对美国反倾销案件裁定结果的可控力却是不可小觑的。

      (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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