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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反倾销案件背后的贸易保护主义幽灵

    [ 李少军 ]——(2010-11-22) / 已阅62878次


      与此相应,美国自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针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提起了64 起反倾销调查,占同期各成员国针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提起的反倾销调查的11.6%。而在上述64起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最终裁定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高达54 起,占同期各成员国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的13.6%。

      在中国从1978年开始经济改革的过去三十年里,中美两国的双边贸易不断发展,两国经济的互相依存度越来越高。发生在中美两国双边贸易中的反倾销案件,就像倾销行为本身一样,正在对中美两国的贸易和经济产生实质性的损害,或者有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由于中国经济迅猛增长的脚步现在并没有停止的迹象,中美双边贸易间的反倾销案件的阴影将毫无疑问地投射在中美贸易关系中。

      (三)来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部分彩色电视机倾销案简述

      2003年5月2日,美国商务部(DOC)接到了美国国内彩电厂家Five Rivers Electronic Innovations, LLC (“Five Rivers”) 以及the International Brotherhood of Electrical Workers (“IBEW”)和the Industrial Division of the Communications Workers of American (“IUE-CWA”)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该申请声称,来自中国 和马来西亚 的部分进口彩电在美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并触犯了美国现行法律中的1930关税法731条款;该申请还声称,上述进口产品对美国国内相同产业产生了实质性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威胁。美国商务部随即对来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彩电展开了初步调查,以确定涉案进口产品是否在美国市场低于正常价值销售。

      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也接到了前述Five Rivers、IBEW以及IUE-CWA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该申请声称,来在中国和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彩电在美国的销售已经对美国国内相同产业产生了实质性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随即对涉案进口产品展开了反倾销初步调查,以确定涉案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国内相同产业产生了实质性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威胁。

      根据美国商务部的公告,对来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部分彩电的反倾销调查的涉案调查期间是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即对这一期间的涉案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

      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反倾销调查以书面审查为主,书面审查的资料 包括各种调查问卷,这些调查问卷由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发送到涉案的美国国内相同产业的产家、美国国内的进口商、美国国内的用户,以及涉案的国外产家、国外出口商, 并由上述被问卷调查人在规定期间反馈。除此之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于2003年5月23日 和2004年4月15日 举行了由涉案各方参加的听证会。涉案各方也可以主动向调查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都认定,来自中国的涉案彩电在美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低于正常价值并且对美国国内相同产业产生了实质性损害,倾销成立。 美国商务部并依职权向美国海关发布了指令,要求美国海关对2004年6月3日后进口到美国市场的来自中国的涉案彩电征收反倾销税。

      另外,在美国商务部的初步裁定中还认为本案存在特别情势 ,商务部据此指令美国海关对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初步裁定日以前九十日内的期间从中国进口的涉案彩电暂缓清关进入美国市场。 但是在商务部的最终裁定中撤销了这一项内容,并认为特别情势在本案中不存在。

      但是,美国商务部的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均认为,本案中来自马来西亚的彩电生产商Funai 的涉案彩电倾销幅度 微乎其微 ,因此,针对来自马来西亚的涉案彩电的反倾销调查终止。 本案中最终只对来自中国的涉案彩电征收反倾销税。

      在接到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定后,本案的申请人及其对方当事人均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出上诉(司法审查)。

      在第一个司法审查案件中,原告(即本案行政调查和行政裁定阶段的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得到了国际贸易法院的支持,即商务部在初步裁定中确认而在商务部最终裁定中撤销的有关特别情势的内容在司法审查阶段得到了重新确认;国际贸易法院根据原告请求,经审理后认为商务部在初步裁定中确认的特别情势存在并指令美国海关对涉案中国彩电在限定期限内暂缓清关进入美国市场的裁定内容是合适的、不应该在商务部最终裁定中撤销。

      在第二个司法审查案件中,原告Changhong(长虹,即本案行政调查和行政裁定阶段的被申请人,中国彩电生产企业)在诉讼中请求国际贸易法院撤销商务部在最终裁定中认定的关于长虹在美国市场低于正常价值销售彩电的裁定内容。国际贸易法院在判决中维持了商务部最终裁定中的部分内容,而撤销了商务部最终裁定中的另一部分内容并要求商务部就此重新做出裁定。 商务部在随后的重新裁定中维持了先前的裁定。 我们将在本文第五部分中讨论这一问题。

      在第三个司法审查案件中,原告Changhong请求国际贸易法院撤销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其最终裁定中认定的有关长虹在美国国内市场的倾销行为对美国国内相同产业产生了实质性损害的裁定内容。国际贸易法院判决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此重新做出裁定。 但国际贸易委员会在随后的裁定中维持了先前的裁定。

      本案自2003年5月2日由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申请提起反倾销调查开始,至2007年2月,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重新做出了裁定。

      (四)对美国国内相同产业的损害事实的分析

      A.本案的国内相同产业

      在反倾销案件中,进口产品在进口国的低价倾销与该产品对进口国国内相同产业的利益损害这两个条件只有同时构成,才能认定倾销存在并对其采取反倾销措施。而在对损害事实进行分析时,首先必须界定作为反倾销案件申请人的国内相同产业。

      根据美国国内法,美国反倾销案件可以有两种途径来发起:一是由有权受理反倾销案件的行政机关(即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依职权主动发起 ;二是,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由以上有权机关受理发起 。

      在依申请受理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申请人必须是涉案进口产品的利害关系人 ;二是,该申请的提出必须是基于美国国内相同产业的利益。关于第一个条件中的利害关系人,已经在注解中阐述。但在第二个条件中,如何认定该申请不是基于一家企业利益而是基于美国国内相同产业的利益?这一点需要在这里予以解释。

      美国法典注释中,对“基于国内产业利益”的含义作了解释。该解释有两点内容:一是,支持一项反倾销立案申请的国内相同产业的厂家或者产业工人所代表的产量占到该产业全部产量的25%以上;支持一项反倾销立案申请的国内相同产业的厂家或者产业工人所代表的产量占到对该申请明确表示支持或反对的国内相同产业的厂家或者产业工人所代表的产量的50%以上。

      从以上这段话我们可以引申出两点:一是,能够向美国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立案申请的只有国内相同产业的厂家和产业工人。而厂家和产业工人是属于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二是,支持反倾销立案申请的国内相关产业的厂家和产业工人所代表的产量应达到一定的比例。

      就本文所选用的案例而言,提起本案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申请人有三个:Five Rivers、IBEW以及IUE-CWA。 在以上三个申请人中,Five Rivers是唯一的一个国内相同产业的厂家。Five Rivers并不从事品牌彩色电视机的销售,它只是根据买方订单组装彩电整机,然后由其买方以买方的品牌转售给零售商。 而另两个申请人IBEW以及IUE-CWA都是国内相同产业的工会组织。IBEW代表的是Sharp和 Toshiba 的产业工人,IUE-CWA代表的是Five Rivers和Sanyo的产业工人。

      从以上三个申请人来看,它们符合美国反倾销法律中提起反倾销立案申请的第一个条件,即它们都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

      由于受美国行政程序保护令的限制,有关案件当事人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数据(比如每个厂家的产量和具体市场份额)在案件公告当中是不公布的,我们也无从估计支持该项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国内相同产业的厂家和产业工人所代表的产量在该产业中所占的具体比例。但是,美国商务部在公告中认为该项反倾销调查申请已经获得了该产业内的充分支持。 因此,从表面上看,本案中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的提出是基于美国国内相同产业的利益,符合美国反倾销法律的相关规定。然而在本案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申请人中,我们也确实只看到了一个厂家,即Five Rivers。毫无疑问,Five Rivers在本案中是一个孤独的没落者,我们会在本文中对它予以特别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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