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少军 ]——(2010-11-22) / 已阅62753次
接下来,我们看看《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协定”)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条件方面是如何规定的。该协定有这样一段话:“在下列条件下,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可以被视为基于国内相同产业的利益:支持该项申请的国内厂家的产量占到对该项申请表示支持或反对的生产相同产品的厂家的产量的50%。但是,如果支持该项申请的厂家的产量达不到生产相同产品的整个国内产业的产量的25%,则不应当启动反倾销调查。”
在对比美国法典注释和以上协定中对“基于国内产业利益”的解释时,我们看到,这两者的解释几乎是一样的,但是,我们也确实能发现一点小小的区别。在协定中,反倾销申请的申请人只能是厂家,产业工人是不能成为反倾销申请的申请人的。只是,该协定在其注解14中作了补充:“成员国注意到,在某些成员国领域,国内相同产品的产业工人或者产业工人代表可以作为本协议中的申请人或对反倾销调查的申请表示支持。”而在美国法典解释中,正文中明确规定,国内相同产品的生产厂家和产业工人都可以作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或对此等申请表示支持。
在对上述两个文件的具体用词进行具体分析时,我们看到,这种特定的用词表达方式可以看作是处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分歧的立法技巧。上述两个文件中这一细微的差异,我们可以认为是世界贸易组织在构建反倾销法律规范时与美国国内立法的一种具体妥协方案。
让我们再回到本文的案例。
在本文案例的三个申请人中,只有Five Rivers是一个国内相同产品的厂家,而其它两个申请人都是国内相同产业的产业工人代表(工会组织)。在本案反倾销调查阶段,美国国内总共有七家彩电厂家:Five Rivers; Matsushita; Orion; Sanyo; Sharp; Sony; Toshiba。 在这七家彩电厂家中,只有Five Rivers是一个美国本土企业,其它六家都是来自日本投资设立的使用日本品牌的彩电企业。 而这六家日资企业在本案中,既没有对本案的反倾销申请表示支持也没有参与本案的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
到这里,我们在上面分析过的两个法律文件对申请人资格的法律表述的细微差别,其所具有的法律程序意义上的后果就很清楚了。如果美国法典注释中没有将产业工人纳入可以成为反倾销申请人的法定范畴,或者,上述协定中没有在其注解14的补充说明中注明某些成员国内的产业工人可以成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或对该等申请表示支持,那么,本案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是不能启动的。
简而言之,本案针对来自中国的部分进口彩电而提起的反倾销调查,与其说按照美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是基于美国国内相同产业的利益,还不如说是基于一个孤独的、在美国已经没落的唯一的一家美国本土彩电企业Five Rivers的利益。就像美国人民在美国彩电市场上从来没有看到过Five Rivers这个牌子的彩电一样,我们以前也从来没有看到过这样离奇的反倾销案件。
B.对美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分析
(1). 美国官方统计数据
表一:美国国内彩电厂家的生产经营统计数据
数量单位:台 货币单位:1,000美元
行 项目 日历年度
2001 2002 2003
1 生产数量 4,920 4,886 3,592
2 发货数量 4,708 4,736 3,566
3 发货价值 2,481,002 2,513,563 1,715,761
4 生产工人数量 3,829 3,975 3,226
5 单位劳动成本 $23.39 $24.63 $29.76
6 库存数量 212 150 26
7 销货成本 2,374,652 2,402,847 2,092,166
8 销货成本/销售收入 86.2% 85.7% 84.5%
9 资金支出 35,950 45,806 35,338
10 销售、日常及行政开支 260,930 268,275 254,565
11 毛利 380,129 399,313 383,287
12 单位营业收入 $23.34 $27.86 $30.63
13 营业收入 119,199 131,038 128,722
14 营业输入/销售收入 4.3% 4.7% 5.2%
15 现金流 140,059 146,523 155,804
16 净收益 113,822 120,134 127,951
注:库存在美国反倾销调查中属于商业机密因而不予公开,此处库存数据来源是:根据本案公开的产量减去本案公开的发货量。
表二:反倾销调查期间的美国彩电进口数据。
进口来源地
日历年度
2001 2002 2003
数量单位=1,000 台
中国 56 1,292 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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