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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业务操作指引

    [ 孟凡胜 ]——(2008-8-13) / 已阅58991次

    一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2001年5月30日)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7年11月28日)

    本编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12月4日)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2001年10月22日)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1998年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2005年1月3日)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1992年12月4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2004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2006年12月12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2003年6月1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2006年5月31日)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13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2002年5月9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2006年5月31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2007年9月28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4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2008年4月29日)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1999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5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

    7.本指引的使用说明
    7.1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过程中,律师的业务主要是接受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事宜,协助处理相关的纠纷。律师也可以接受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为其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的审批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还可以接受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就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主持、参加调解工作,或者代理参加诉讼。
    7.2本指引主要从律师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申请某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事宜的角度撰写的。
    7.3本指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7月31日。请务必密切注意此后我国土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和变化情况。
    第二章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业务操作指引
    1.概念界定
    1.1 建设用地使用权,原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2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原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审查委托人申请的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
    2.1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2.1.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1.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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