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业务操作指引

    [ 孟凡胜 ]——(2008-8-13) / 已阅58986次

    8.3 土地(年租金)评估报告(原件)。
    8.4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8.5 房屋所有权证。
    8.6 租赁合同及其附图。
    8.7 现有建筑物及面积用途清单及附图。
    8.8 特殊情况下的申请材料:
    如果不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租赁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租赁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租赁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总面积、建筑面积,本次拟办理租赁土地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租赁的,提供本次拟办理租赁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9.律师应当知道《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相关要求
    9.1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承租人应当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
    9.2 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租赁双方当事人;租赁宗地的位置和空间范围;租赁年限;租金标准、支付期限及方式;租赁宗地的性质及用途;租赁宗地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费用及租期届满时的处置方式;租赁宗地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租赁宗地待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在租期届满时的处置办法;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当事人其他的权利和义务等。

    10. 律师代理委托人提交申请材料,除内容符合以上规定外,形式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0.1 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0.2 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图纸可用A4纸或A3纸缩印,但必须清晰。
    10.3 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11. 律师代理委托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后,当场或者5日内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12. 在租赁审批过程中,律师应当及时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保持联系,了解审批的进程,并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供相关的材料。

    13. 律师在审批结果确定后的工作。
    13.1 租赁申请不予许可的,律师应当及时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13.2 租赁申请得到许可的,律师要及时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代理委托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14.律师在委托人履行合同中,应当及时跟踪,遇到问题,及时和市国土资源局沟通,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15. 律师将相关的资料归档保存。
    律师在办理完委托事项后,应当写出工作总结,将办理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归档,并予以妥善保存。
    第六章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业务操作指引
    1.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业务的种类
    1.1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律师可以接受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下同)的委托,代理其处理相关的纠纷,也可以接受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人)的委托,代理其主持相关纠纷的调解,或者参见相关纠纷的调解或者诉讼。
    1.2律师办理的具体业务,既包括纠纷的调解,也包括纠纷的诉讼。诉讼一般只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

    2.律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
    2.1律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对委托人忠诚负责的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2.2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既要适用法律法规,又要考虑国家政策的要求。注意适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件等政策性规定。

    3.律师应当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纠纷的性质作出认定。
    3.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在法学理论中存在争议。 从司法实践看,不是所有的纠纷都作为民事或者行政纠纷来处理。纠纷发生后,律师应当区分具体争议事实的不同性质,分别依据民事或者行政程序法律的规定处理。
    3.2在具体纠纷案件的民事或行政性质分析上,各地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律师在分析不清的情况下,要审慎研究,不要盲目下结论。

    4.律师向委托人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并收集相关的证据。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收集相关的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具体情况,提出解决纠纷的不同法律方案,供委托人自己决策。律师了解、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1纠纷产生的阶段。纠纷产生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还是履行过程中。
    4.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已经签订。
    4.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宗地是否属于国有建设用地,是否已取得规划许可。
    4.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的缴纳情况。
    4.5其他和出让合同密切相关的事项。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民事性质的纠纷事项
    一般来讲,在出让人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决定书的情况下,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出让人发生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具体讲,民事诉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争议: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