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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研究

    [ 杜奔流 ]——(2008-1-6) / 已阅86483次

    英语的重要性,其实国内学者早已明了。法律文献,有时附加一些英文。可能有个英文目录,也可能有个几十字的英文摘要。可惜之处,却有两点。

    第一点是作用不明。有读者会通过这个英文简介而对书籍内容加深理解吗?为什么中文书的简介是英文而非中文?中国法律学者或学生,看中文的法律参考书,为什么要有个英文目录?问题问下去,结论可能是,这些英文部份,只具有「吓唬英文水平较一般的读者」的作用。

    第二点是英语水平差强人意。用词不当,妄顾复数的用法等其它语法问题,在此类作品中,俯拾皆是。同样可惜之处,在于即使语言过关,也只是达到了可以参予翻译的水平。要成为有效的国际律师,除了要懂得以外语解释本国法律,还需要具备这样的能力:在法律不清楚的时候,解释个中疑点﹔针对这些疑点,可以从哪几种观点加以解释﹔而这观点之中,哪些说服力较强,哪些说服力较弱﹔如果本来以为某种做法合法,结果有关单位觉得不合法,有什么后果等等。可以说,尽管偶尔会看到英语的踪迹,要较多的律师达到有效国际律师的程度,英语的学习,还必须在制度的层面,下加倍苦功。

    显而易见,要把英语提升到可以运用的水平,需要大刀阔斧,直接采用全英文教材,要求学生以英语提交课业、参予考试。至少一学期有一科这么要求,在学校里习惯了,到工作上就驾轻就熟。
    法学教育

    虽然说学习是为了求学问,而不是为了考试﹔求学是为了求知识,而不是为了求分数﹔但是从实务角度而非理想主义角度来说,除非废除考试制度,否则要法学院不紧盯着司法考试教学,而学生又紧盯着校方的办学方针来学习,是不可能的。

    可惜的是,当一场又一场的考试,都与成为有效国际律师脱钩的时候,宝贵的学习时间,就不可能得到应有的回报。较明显的一个不协调点,就是在法学位课程里,学习商法和经济法的时候,与实际执业情况,往往不成比例。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税法、银行法、证券法、反不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被浓缩挤压成大约两个科目,绝非罕见。这与英美法系的作法,可以说是背道而驰。于后者的学习体系里,前述课题往往是独立成科。这与我国历史情况,大概也有关系。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多年,基层和上层法律教育,需要予以配合,看起来也是责无旁贷。我们可以看看实务律师怎样看本身的业务组成:[7]

    “企业对律师的法律服务会产生三类法律需求。企业最需要律师解决的就是涉及企业核心利益的法律服务,例如企业上市、融资借贷、合并购买等,这方面的法律服务数量不大,但对律师的能力是绝大的考验。根据经验,这一类的法律服务只占律师服务总量的1%,但却能消耗优秀律师99%的精力。因为事关企业生死,至少也事关企业的重大变革,所以企业都会选择律师中的精英分子。企业对律师法律服务的第二大需求是基于企业重要利益的法律顾问服务。这一类需求占整个律师法律服务总量的29%,没有这一层次的法律服务,企业的发展壮大就会发生问题。占总量70%的律师法律服务都属于日常法律服务,需要的是严谨细密的律师工作。这一类工作如拟定和修改合同,解决劳动争议,追索欠款等等。”

    必须小心的是,我们不要因为作者说企业核心利益只占律师服务总量的1%而予以轻视。作者在同一篇文章里讲的很清楚:[8]

    “正如印度尼西亚“海啸”、“中航油”危机、“霸菱银行”的破产,任何企业在运行中的某一阶段,都可能发生关乎生死存亡的危机。总的来讲,此种危机的发生机率似乎仅有1%,但是,该1%的危机在性质上,往往具有根本性和致命性。某些情况下,采用法律方法事先防范、建立预警机制、事后及时补救,都是必要的、必须的、甚至是唯一的选择。”

    我们要扪心自问的是,目前的法学教育,是不是真的盯着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接轨,为培养足够数量律师成为“国际律师”而走。以当前局势,要在前述领域,达到与英美法系可堪比较的程度,还不是那么容易。要改良,就要把重点科目,独立成科,加大考试难度。但考试难,却不以要求死记硬背的程度高而难。应该是要求学生对特定法律情况,作多方位的分析。要求学生可以从替原告人争取权益的角度说明,也可以从替被告人辩护的观点阐述,而避免像「《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如此这般,被告人故意违约,明显要承担法律责任」之类的答案。
    交流

    要提高水平,把大闸拉下,闭门造车,自不可行。交流、请教、引进等等,用词虽不一样,却都可以殊途同归。具体做法,可能需要因时制宜,也需要敢于大刀阔斧,确实执行的魄力。以下提供了一些例子。

    1. 与境外法学院实施交换生计划﹔有关法学院在学分承认,甚至学制方面,灵活处理﹔

    2. 安排法律系学生或者法律专业人员到有关律师事务所实习,对象包括境外律师事务所,或者是国外律师事务所在内地的分所,或者是涉外业务较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是涉外事务较多的仲裁委员会、法庭等﹔可以采用勤工俭学,或者是无偿工作争取经验的形式﹔[9]

    3. 鼓励法律学生加入有关协会、论坛等,作为学生会员﹔也鼓励有关协会、学会、论坛的成立和接纳学生会籍﹔

    4. 定期安排有关法律工作者到校讲课、举办演讲﹔校方在配套设施和服务方面大力配合﹔

    5. 系统地安排有关法律工作者担任有潜质的法律系学生的导师,定期或不定期地以面谈、电话、网络通讯等方式,交流经验﹔

    6. 鼓励境外法学院到境内举办短期、长期(甚至包括学士和硕士学位等)课程,目的是把境外的法学思考,在不需外派本国学者、学生的情况下,直接往国内灌输﹔[10]

    7. 鼓励境内法学院到境外举办短期、长期(甚至包括学士和硕士学位等)课程,目的是在办学、教授过程中可以凭借外力,考验本身制度的合理性。[11]
    小结论

    前面引述了司法部2004年发表的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中,对于中国律师,如何扩大在国际法律业的参与这问题的关注的有关文字。时间推早一年,该部其实也发表了一个《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12]里头说到:

    “面对我国经济加快步入全球一体化进程对律师法律服务提出的更高、更新、更全面的要求,面对入世后日益加剧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律师业在总体上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是服务领域、服务方式、服务质量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可拓展的空间还很大;

    二是律师管理体制、律师事务所内部运行机制还不健全,律师组织结构还不完善;

    三是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亟需提高,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缺乏诚信的问题比较突出;

    四是律师的执业环境和条件还需要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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