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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研究

    [ 杜奔流 ]——(2008-1-6) / 已阅86526次


    这是两年多前发表的“意见”。有兴趣的,可以定期重阅这四个明示发展方向,看看改善了多少;思考对这四点,有没有需要修改补充的。若论本文与这四个

    问题的“配合度”,可以说前面对第四个问题,提出一些实务的改善启示。以下内容,希望对头三个问题的解决,起抛砖引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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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战胜挑战─个人层面的建议

    要战胜挑战,个人可以做的,可以用两句话来总结:严谨加英语,方式加知识。「严谨」指的是合同语言严谨性﹔「英语」指的是英语学习﹔「方式」指的是专业执业方式﹔「知识」指的是法律专业知识。
    合同语言严谨性

    达不到国际律师水平的律师,偶而会对自己起草的合同,要求不够严谨。这有两重意义。第一是表达方式不严谨,马虎了事。后果是,轻则令真正国际律师读之摇头﹔怀疑起草者的专业水平﹔重则在解释合同时纠缠不清,引起诉讼。本节图一举出例子,于此不赘。

    图一﹕起草合同常见的误差点

    1. 段落编号不一致﹕从第一段、第二段等突然变成第1段、第2段等﹔从1、2等突然变出甲、乙等。

    2. 履约方混淆﹕甲、乙双方签合同,约定丙方承担某项债权,而丙方并非合同方。

    3. 用词、定义不一致﹕有时把本合同称为〝本合同〞,有时称为〝合同〞,有时却称为〝有关合同〞﹔在指同一方的时候,有时称为〝甲方〞,有时称为〝供货商〞,有时又称为〝卖方〞。在指同一客体的时候,有时称为〝设备〞,有时称为〝硬件〞,有时又称为〝标的〞。

    4. 回转定义﹕把〝卖方〞定义为〝供应加密软件的一方〞,却又同时把〝加密软件〞定义为〝卖方供应的软件〞。

    5. 错误的段落指向﹕合同中提到,供应方应按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相关软件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但有关规定却在第七条。

    6. 符号、标点不严谨﹕例如在提到适用货币的时候,有时称为〝人民币〞,有时称为〝RMB〞,有时却直接说〝一百万元〞﹔又例如在列点的时候,可能先在段末加个分号,这个分号却突然变成逗号,或者突然什么都不加。

    第二是条文内容要求不严谨。以下以仲裁条款的起草为例,加以说明。律师都会知道,仲裁条款中的仲裁意图必须明确,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见《仲裁法》第十六条)。在实务中,部份自我要求不高的律师,也许会在不是有清楚意识的情况下,借用了别人曾经用过,但不符合有关仲裁委员会建议的条款。建议条款不是非用不可,但如果不是经过自己考虑,特意放弃而放弃的话,却是令人可惜的。

    另一种容易出事的情况,是在明明接近完美的仲裁条款之前,加上〝经双方协商无效〞才继而仲裁的前提条件。双方协商要协商多久?一方觉得协商了三个星期已经太长,另一方也许觉得协商尚未入正题,不构成可以仲裁的条件。起草有助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律师,是不应该被卡在这种搬石头砸自己的脚的问题上的。

    有两种合同内容的表述方式,可以说是缺乏实际意义,破坏合同严谨性,徒惹混淆,理应中止。第一种,是合同中有时候会看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如下…〞的说法。类似说法,在国际实务中大概只会在双方要适用某个国际条约,而不明确注明就无法适用的情况下,才会看到。国内有部份律师却变成是惯性地,不经独立思考地一概运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虽是无可厚非,可是又是否要符合《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假如某一方是公司法人,又是否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实,即使不写到合同里去,当事人还是要遵守合同法,又何必画蛇添足?

    另一个偶然会碰到,也令人莫明其妙的合同语言,是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之类的条文。双方缔约的时候,如果有一方觉得合同并不平等,对方并不友好,大可以暂不立约,直到达到平等互利的状况,才予以签署。在每份合约里都重述「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其实也是承认当事人既然愿意签约,就可以推定他们经谈判之后,认为合同达到平等互利的要求。既然如此,又何必重复显然易见之事?这就是为什么合同里不说「双方开着电灯,以计算机操控打印机,印出草稿,经核对之后,加以签署」。

    如果有一方想告诉对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我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立约[13] ,那么即使合约里含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字眼,他也可以告诉。这些字眼,并不对这类告诉提供了正面或负面的条件。

    笔者认为,这些缺乏正面法律意义,却可能影响读者的注意力,误导〝非法律人〞读者的语言,在我国法律发展的早期,曾经发挥过作用。合同里提到具体法律法规,强调了它们的严肃性,也强调了相关法律规的适用性。合同里提到「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对可能企图压迫中方的跨国奸商,是一种警号。可是要往成为国际律师的方向迈进,就要有心理准备,合同谈判的对方,对我方放到合同里的每一句每一字,都可能提出质疑,要求解释。解释不来,自己甚至是同胞的专业形像就受损。
    用适当的英语

    英语学习是个大课题。这里要表达的是,先明白什么是法律英语的「白话文」(plain English)运动,再懂得于执业中,选择适当的语言。法律英语的「白话文」运动,已经流行经年。指的是要把法律书信、合同合约中的用语,尽量浅白化。这种趋势,跟法律逐渐趋向「非神秘化」,以及包括客户在内的公众的强烈要求,是分不开的。法律要为人民服务。如果律师自创一套奇特语言,或者是身在二十一世纪却使用拉丁文,又如何为人民服务?北美多个政府[14]和私人机构,对此曾经发表了具体看法。早至1992年,就有学者就通过立法管制对普通消费者的合约用语,举办座谈会,发表报告。有趣的是,连在命题上,都不说“浅白语言”而说“公义语言”。对语言浅白性与公义两者关系的执着,可见一斑。[15]

    法院的判决也推波助澜。有些案子的关键,在于老百姓消费者有没有得到公平对待。法官考虑的时候,把大银行借贷合同中几百字才构成一个句子的语言考虑进去,也把大财团标准合同一面倒地保护财团利益,视老百姓如草莽的语言也看在眼里。[16]合同起草人汲取了教训,开始采用浅白的语言。风气一开,起草的时候,律师之间开始不以文字艰深为自豪。相反地,新派的起草人,自豪感来自能够以易明的合约结构,简单的句子组成,来表达繁琐的概念。国际律师的学习对像,因此就不应该是坚持要在作品中尽量加插中世纪用语的律师,或者是句子长如缠脚布的合同范本。

    以下对浅白英语,举些例子。可以少用或者不用的拉丁用语,以及可以使用的替代语包括:

    原文


    替代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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