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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议题谈判的成果与展望—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下)

    [ 严海 ]——(2006-10-3) / 已阅88411次

      3. 在TRIPS协定的框架下,正确认识和运用公共健康药品的各种获得途径 

      我国作为具有相当制药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对于治疗公共健康疾病的药品,应尽量实现国产化,并保证高质量。我国人口基数大,目前以艾滋等药品为代表的公共健康药品市场上是“供不应求”,已经获得生产许可的药品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增加产量。强制许可是非紧急状况下的压价祛码,就我国现阶段的公共健康状况而言,还不适合实施强制许可,但并不是说强制许可对可支付药品获得没有任何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如果公共健康状况严重恶化,可支付专利药品的供应得不到保证,应在反复考虑实施强制许可的经济价值和可行性的基础之上,果断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另外,国家应鼓励平行进口商进口质量高,价格低的公共健康药品。随着药品进口关税的降低,更多的外国药品会进入中国市场,竞争也是消费者获得更廉价的、更高质量的公共健康药品的有效途径。对于我国制药企业无法生产的专利药品,良性的竞争机制有利于防止市场垄断,为患者一方提供更多的选择,而平行进口则保证了一定程度上中国市场上的公共健康药品价格同世界上最低的药品价格的靠拢。 

      4. 制药企业要把握机会,大力创新,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我国己加入WTO,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专利产品的随意仿制遭到绝对禁止。我国制药业免费吃仿制午餐的年代一去不复返。所以,从理论上说,提高我国制药企业的创新能力,实现治疗艾滋病等公共健康疾病的药品的本地生产,是获得可支付的基本药品的根本途径。我国目前在总体上仍是以仿制型为主的药品生产国,欧美的非专利药市场份额已达50%左右,未来5年国内约有50多亿美元销售额的专利药到期,[212] 如果在专利法或相应的行政管理条例中引人“提前经营”例外[213] 等制度,我国企业可提前合法地研究药物的成分和制药工艺,一等专利过期立即生产销售,以节约不必要的时间,为患者及时提供廉价药品。由于我国是一个低水平的仿制大国、专利小国,除了国家立法政策的扶持外,医药产业也需提升仿制与创新相结合的核心竞争力。通过仿制与创新相结合的思路,我国才能在医药知识产权发展的特定阶段逐渐形成核心竞争力,以切实解决药品的可及性问题。[214] 另外我国应增加研发投入,加速实现山“复制型”到“创造型”的过程。善于引进国外先进药品生产技术,并求助于传统医学,研制开发出本土的廉价药物。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结 语 

      疾病是人类的共同敌人,公共健康是所有国家都需要面对的问题,每个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国际合作是应对公共健康危机的有效手段,以促进贸易合作与发展为目标的世界贸易组织也应当能在此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适度保护知识产权,对于公共健康的保护也是非常必要的,但保护知识产权也应当适当平衡公众在利用人类共同精神财富方面的利益。然而,不幸的是,TRIPS 协定在保护知识产权这一方面走得太远,成为发达国家追求利益的工具和阻碍发展中国家保护公共健康的障碍。善良的人们固然期望发达国家能基于人道主义或人权方面的考虑改变其在国际贸易中对发展中国家的强硬立场,但在当前的国际经济秩序下,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由于受制于其国内各种利益集团,这种期望注定是要落空的,发展中国家联合自强才是出路。《多哈宣言》以及随后的《执行决议》是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成功例子,这两个法律文件的通过使得 TRIPS 协定过度保护知识产权的趋势有所改变,涉及到公共健康的具体成果就是豁免 TRIPS 协定下的部分义务从而清除了部分发展中国家利用强制许可获得廉价药品的障碍。但这还不够,在以后的谈判中,发展中国家还需要加强合作,将这两个法律文件中的成果落实到修改后的 TRIPS 协定中去,使之成为一种稳定的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在多哈宣言产生之时,中国才被接纳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因而中国近乎是以局外人的身份在旁观这场谈判,虽然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中国也是多哈宣言的受益者之一。在公共健康的保护方面,中国所面临的问题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类似,因而在以后的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是应有之义。中国同时又是发展中国家的大国,在世界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分量,中国的一举一动都在全世界的关注之中,而中国经济的发展也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故中国必须在一个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中给出自己的合适定位,做出适当的选择,才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这也是围绕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问题的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给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带来的最大启示。 


    注释

    102. Jennifer May Rogers, The TRIPS Council's Solution to the Paragraph 6 Problem: Toward Compulsory Licensing Viability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13 Minn. J. Global Trade 443(2004).
    103. 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页。
    104. 1984 年美国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案推翻了Roche诉Bolar案的法院判决:即为提交获得强制许可所需的信息而发生的侵权行为不能援用美国专利法中的“科研利用”例外而获得豁免,故为专利权持有人所禁止。将现在被人们称为“Bolar”例外的法律规定引入该法案中。该法案使普通药品的制造商可以在专利期满之前合法地进口、制造和实验专利产品,以便满足一些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普通药品上市条件。733F.2d858(Fed. Cir. 1984)
    105. 参见蒋舒:《提高药品可及性的政策选择——强制许可》,载《经济论坛》2004年第12期,第122页。
    106. 参见陈洁、赵倩:《WTO与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6页。
    107. 参见姚黎:《世界主要国家药品平行进口政策的研究》,载《国际商务》2005年第1期,第26页以下。
    108. 同上注。
    109. 权利用尽(exhaustion of right)是指一旦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出售,权利人对此后该产品的再销售(转售)不再享有任何控制权。权利在国际范围内用尽则平行进口是合法的;反之,则是不合法的。参见孙颖,《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之冲突及其法律调控》,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第62页。
    110. International Coalition Against Diversion, Protecting Your Assets in the New Global Economy, available at http://home.pipline.com/ pvteye/ (last visited March 8, 2005).
    111. See Donald E. deKieffer, Diversion, available at http://www.dhlaw.de/eng/04_publi/documents/diversion.2000.PDF, (last visited March 8, 2005)
    112. Product Diversion Investigations, at http://www.njinvestigator.com/Product%20Diversion.htm (last visited March 8, 2005)
    113. 通常是具有药品生产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即“合格的出口方”。
    114. 通常是没有药品生产能力,但需要药品以应对国内公共健康危机的国家,即“合格的进口方”。
    115. 丙国为该专利药品已取得注册的国家。
    116. Slone Pearson, Will the August 20, 2003 Decision of the WTO Provide Adequate Protection for Patent Holders Rights and is Diversion Still a Threat to th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5 J. High Tech. L. 381, 390(2005).
    117. 参见那力,王作全:《公共健康保护的主要争议评析》,载《法学》2004年第6期,第101页。
    118. 在其后的《主席声明》进一步指出,医药产品不仅适用于在本体系下生产和提供的成药,也适用于在本体系下生产和提供的药品的活性成分和利用该活性成分制造的最终产品。
    119. 这些国家是: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
    120. 这些成员包括:中国香港、以色列、韩国、科威特、中国澳门、墨西哥、卡塔尔、新加坡、中国台北、土耳其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21. 这些国家是:捷克共和国、塞浦路斯、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
    122. 文希凯:《TRIPS 协议与公共健康——评 WTO‘TRIPS 协议和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的执行》,《知识产权》,2003 年第6期,第11页以下。
    123. 《世贸组织通过解决“公众健康”问题最后文件》,载《国际商报》2003年8月30日第4版。
    124. Jason D. Ferrone, Compulsory Licensing During Public Health Crisis: Bioterrorism’s Mark On Global Pharmaceutical Patent Protection, 26 Suffolk Transnat'l L. Rev. 385, 390 (2003).
    125. B. M. Hoekma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World Trade System, New York: Oxford Press,2001.
    126. Donald. G. McNeil, Selling Cheap, Generic Drugs, India’s Copycats Irk Industry, in New York Times, Dec.1, 2000, at A1.
    127. 前引90,贺小勇文,第112页。
    128. 同上文,第112页。
    129. 参见《执行决议》序言。
    130. 原文为:“WTO各成员政府对贫穷国进口廉价通用药品的法律变化达成一致。” See WTO News: 2003 Press Releases, Press/ 350, at http: //www.wto.org/english/news_e/pres03_e/pr350_e.htm (Last visited Dec 20, 2005).
    131. 贺小勇:《从〈多哈宣言〉到〈总理事会决议〉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载《法学》2004年第6期,第106页。
    132. See WT/L/641 Amendment of the TRIPS Agreement (Decision of 6 December 2005), at http://docsonline.wto.org/DDFDocuments/t/WT/L/641.doc (last visited May 1, 2006)
    133. See Medecins Sans Frontieres, Chairman's Text Brings New Difficulties to WTO "Paragraph 6" (Aug. 27, 2003), at http://www.msf.org/content/page.cfm?articleid=77830ACA-8EC5-419A-82AB7D7ED6A2E1ED (Last visited Jan. 5, 2006).
    134. Scott Miller, WTO Drug Pact Lifts Trade Talks, Wall St. J., Sept. 2, 2003, at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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