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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讲授大纲

    [ 童振华 ]——(2006-9-15) / 已阅104082次

    从权利随之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81#)
    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82#)
    抵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 主张抵销。(83#)
    2、义务的转移
    84#:“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抗辩权。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85#)
    从债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86#)
    3、批准
    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或转移应经批准、登记的,从规定。(87#)
    4、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88#)一并转让适用79#—87#。
    5, 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终止问题
    合同终止(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双方当事人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由于合同终止的原因和情况不同,后果也会不同。
    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权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有三种情况: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协议解除
    93#:“当事业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
    93#:“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条件
    9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权的行使。规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没有规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形势的,该权利消灭。(95#)
    通知的义务。主张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96#)
    解除生效。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96#)
    异议。对方有异议的,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96#)
    4、合同解除的后果
    合同解除与无效合同、被撤销的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该合同自始无效。而合同解除,是在合同生效后解除,不能溯及既往。要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97#)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98#)
    三、 抵销
    1、 抵销的概念
    抵销(债之抵销、债务相互抵消),是指一债权由于他债权之相抵而归于消灭。
    抵销分为:法律抵销与协议抵销。
    法律抵销由一方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为之。
    协议抵销由于双方当事人之合意而成立。
    除外: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例如,禁止扣押的债权,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厂方应付给工人的工资,不得主张与工人对厂方所负之金钱借贷债务相抵销。)因故意侵权行为而负的债务(如应赔偿的医疗费),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等等。
    2、法律抵销
    99#:“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要件:1/互负债务;2/给付种类相同(债务的表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被抵销的债权有效存在;4/两项债务都已到履行期。
    通知义务:当事业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99#)
    2、 协议抵销
    100#:“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四、 提存
    概念:提存是将标的物交付于公共保管机关或保管人的一种法律行为,其目的是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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