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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讲授大纲

    [ 童振华 ]——(2006-9-15) / 已阅104080次

    关于非对话人间之意思表示:
    由于采取到达主义,意思表示一经发送就脱离表意人的支配(控制),其表示意思之事实也已完成。表意人在发送意思表示之后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均不影响意思表示之效力。由于采取到达主义,在意思表示到达之前,对相对人乙方,还未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因此,表意人可以在送达前撤回要约。撤回要约。(17#)要约到达之后,只能是撤销。
    撤销要约。(18#)
    不可撤销的要约:确定承诺期限或明示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19#)
    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0#)
    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改变。(30#)
    关于对话人间的意思表示:
    对话人间的意思表示,如面谈、电话,应该采用了解主义。所谓了解,是指在通常的情况下,已经了解就可以。至于了解的程度如何,在所不问。电话不是相对人接的,应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坐在一起,不用言词而用书面文件作意思表示,则采取到达主义。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内容的意思表示。(21#)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22#)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23#)
    期限的计算。(24#)
    承诺采用到达主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26#)
    承诺可以撤回。(27#)
    愈期作出的承诺: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28#)
    及时作出承诺愈期到达:该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不接受该承诺。(29#)
    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31#)
    六、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5#)
    合同书,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2#)
    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3#)
    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6#)
    六、 缔约过失
    一方当事人在订立过程中有过错,如果合同未成立不能按违约责任追究,这就需要规定缔约过失。
    4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四种情况: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一、 有效合同
    44#:“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有效合同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意思表示真实问题
    合意与不合意。要约与承诺相一致,即合意,合同成立。相反,当事人意思不一致,称为不合意。不合意:公然不合意和隐存不合意。如,标的物为“白头翁”(鸟;螅率)。
    意思表示之瑕疵与表示意思之瑕疵,前者为行为意思的欠缺。后者是表示的欠缺。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1)意思与表示故意不一致(心中保留;虚伪表示)。例如,表意人以赠与为词,实则希图获得价金,相对人不能体会其真意,则表意人之赠与表示为有效。(采用表示说)。如相对人明知其意在买卖,碍于情面,故以赠与为词,表意人的赠与表示为无效。表意人与相对人合谋,而作的意思表示,为虚伪表示。按“意思说”。虚伪表示无效。但虚伪表示之当事人,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想逃避债权人对其财产实施保全,故意与乙合谋,以买卖为名,将自己的财产转移于乙。甲乙之间买卖行为无效。2) 意思与表示非故意不一致,为行为错误。其一、表意人表示方法之错误。如误书百元为千元。其二、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如,本意将其物出租,而误为出借之约定。其三、传达之错误。如,电报被电报局误译。
    意思发生之瑕疵:1)诈欺与胁迫。2)动机之错误。
    由于被诈欺,表意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诈欺之事实;诈欺事实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诈欺事实是相对人所为;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由于被胁迫,表意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胁迫事实;不法胁迫;因果关系;行使期限。
    诈欺或胁迫,构成侵权的,被害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并不因撤销权的过期而消灭。
    关于动机错误。当事人合意承认动机为法律行为的条件,而构成行为之内容者,因动机错误,法律行为失效。如,向车行租车一辆,向其言明:专供某日招待友人游览之需,若友人不能在某日来,则此租车合同失效。
    二、无效合同
    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国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是作为可撤销的合同。考虑的我国多种经济成分的情况,对损害国家利益的,按无效合同处理;其他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的无效;〈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新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这是为了更好的体现“合同自愿的原则”,法律、法规中倡导性的规定当事人应该有选择的自由。
    整个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无效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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