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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讲授大纲

    [ 童振华 ]——(2006-9-15) / 已阅104079次

    三、可撤销合同
    1、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54#:“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审理可撤销合同:注意区别显失公平与正常风险的界线;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变更还是撤销由当事人选择;提出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2、撤销权消灭
    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合同与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56#)
    3、对财产的处理
    58#:“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9#:“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的某些方面不符合生效条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对此。不要随便宣布无效,应当采取补救办法。
    1、主体问题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追认了,该合同有效。(47#)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47#)
    代理权方面发生问题的合同:一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二是超越代理权;三是原来有代理权,在代理权终止后还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这些情况。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48#)
    2、客体问题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51#)
    五、附条件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与附解除条件、附生效期限与附终止期限。(45#、46#)
    45#:“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条件是指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一项或多项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有:真实条件与非真实条件。
    真实条件:1)停止条件;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3)意定条件、偶然条件与混合条件(系于一方当事人意思的;系于自然介或非当事人意思;两者混合)
    非真实条件,在法律上不得认为条件:以现在或过去的事实为条件;以绝对不可能之事实为条件;以必然之事为条件。
    条件成就是指该事实已实现。因条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阻碍条件之成就者,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之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促其条件之成就者,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否之前,若有损及相对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的利益之行为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以此保护相对人的期待权。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一、 履行合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原则(60#)
    2、诚实信用原则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公平合理原则
    订立合同时有些问题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为促使合同履行,总的原则是不要因此妨碍合同的履行。首先是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协议不成,合同法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作了一些规定。(61#、62#、63#)
    二、关于抗辩权
    1、抗辨权的概念
    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各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当事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要你履行。所谓“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没有抗辩权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法〉中有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根据新合同法,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66#、67#)
    2、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66#:“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例如合同约定在什么时间同时交货和支付价款。如果一方没有在这个时间交货,相对方有权拒绝对方要其支付价款的要求。这样可以防止付款后收不到货。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67#:“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
    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68#:“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方事业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70#:“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中止履行的程序。69#:“方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关于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73#)例如,甲、乙双方订立了货物买卖合同,甲交付了货物,乙应当履行向甲支付货款的义务。另一方面,丙向乙借款,丙应向乙返还本金和利息。此时,乙应积极向丙追索到期借款,以便向甲支付货款。如果,甲怠于追索到期债权,就会给乙造成损害,乙有权代位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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