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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讲授大纲

    [ 童振华 ]——(2006-9-15) / 已阅104081次

    2、代位权的范围:(1)该债权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2)以债权人债权为限。(73#)
    3、费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73#)
    4, 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5,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6,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关于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
    74#:“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于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7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75#)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 撤销权诉讼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代位权和撤销权在以往三部合同法中都是没有的。
    五、当事人一方变动
    76#:“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 合同的变更
    1、协商变更。(77#)批准变更。(77#)
    2、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78#)
    二、合同的转让
    1、权利的转让
    79#:“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通知的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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