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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制度创新对司法能力提高的作用关系

    [ 叶文炳 ]——(2005-5-14) / 已阅50959次

    此而言,推进制度创新,促成制度优化,是实现“法院的司法方略更加完

    善、司法体制更加健全、司法方式更加科学、司法基础更加巩固”的重要

    保证。
    (二)开拓提高司法能力制度建设,必须着眼于审判管理制度建设,

    着眼于形成一个科学的、既能保证程序公正又能保证实体公正与效率的、

    完全适应审判新需求的机制来进行。对一个审判机关来说,其审判功能的

    有效发挥,执法水平的有序运作,归根结底取决于审判管理机制是否合理

    、完善。在过去以往执法中,包括佘祥林杀妻冤案发生所带来的历史上种

    种问题,尽管与人的主观因素不无关联,但更为根本的是与司法制度和审

    判机制的缺陷有关。曾经有一位名人曾对这方面的审判制度缺陷作了精辟

    分析:“从中国目前司法制度与审判管理制度、法官任免管理制度方面来

    说,主要弊端就是司法行政化,法官管理行政化,审判行政化,审判权力

    过分集中,审判家长制,法院领导职务非职业化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

    象。”这就难免要严重弱化审判机制应有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因

    此,必须着眼于建立和形成具有时代特点的司法与审判管理新机制,不断

    推进法官的自身建设、司法方式、审判方略等方面的制度创新,从而真正

    体现法院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能本质要求。这样的一个制度要

    体现下列四个方面:一是体现司法独立性与中立性要求。法院司法的本质

    在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实现社会的公正

    与正义,这就决定了保障和发扬社会主义公正与正义是法院的司法机制的

    一个带根本性的特点。作为审判机关必须通过推进制度创新,使法院的司

    法机制能够确保广大法官特别是法院领导干部正确有效地履行好执法使命

    ,能够确保“法官独立开展审判,保证在依法独立审判过程中,接受法律

    监督,接受民主监督,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社会其它方面的监督,从而真

    正保证案件的公正与效率。”二是体现司法的公正性要求。审判机关司法

    的根本宗旨和目的,就是为了求得社会的平等公正,以利于把最大多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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