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文炳 ]——(2005-5-14) / 已阅50384次
、民主司法、独立司法”的司法方略。以什么方式司法,怎样处理好审判
委员会司法与法官个体司法的关系,既是法院整体司法能力的反映,也影
响着法院整体司法能力的充分发挥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一定要
准确把握当代中国社会前进的脉搏,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使党的工作充满活力。”虽然在这报告里是针对
党的执政能力问题,实际上运用到法院提高司法能力上也是理论同一体的
问题,因此,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加强和完善法院在审
判上的指导体制,既保证在以审判委员会为指导核心,又要充分发挥审判
业务庭、个体法官独立审判活动;必须推进依法独立司法,把审判委员会
对审判管理与指导纳入法制化轨道;必须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机
构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司法独立化,司
法民主化。三要积极推进案件流程、质量及其效率管理层面上各项制度的
创新,更好地贯彻“司法为公,司法为效,司法为民”的价值取向。案件
流程、质量及其效率管理层面上各项制度能否通过创新而获得优化,直接
关系着司法能力、执法水平能否得到更快地提高,关系着当事人的诉讼权
利与诉讼效率能否得到有效的维护和实现。法院要切实贯彻“司法为公,
司法为效,司法为民”的要求,就必须全方位地推进案件流程、案件质量
及其案件效率管理层面上的制度创新。
三、努力开拓以制度创新推进司法能力提高的新境界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
单位永葆生机与活力的源泉。在汹涌澎湃的时代大潮中,谁能够首先推进
制度创新,形成更加科学、更加完备、更加有效的制度,谁就能够走到潮
流的最前面。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的决定》之后,最高法院随即提出“全面增强司法能力”,提出加强与党
的执政能力建设相适应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近几年来,司法改革和基
层法院建设取得的成就,都是与我们不断进行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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