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文炳 ]——(2005-5-14) / 已阅50383次
我们的司法活动表现能否使人民群众满意,关键也要靠广大法官来实践。
但是,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又不能仅仅限于提高法官内在素质这一个方
面。法院的司法能力既指法官的个体能力,更指法官的整体能力,而法官
的整体能力表现形式就是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法院整体司法能力如何提
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体制和机制,尤其是决策机制、司法体制、监督机制
以及法官任免机制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既
要注重建立在法官高度自觉基础上的自律,更要注重建立在严格制度约束
基础上的他律。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重在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我们
要推进制度创新,形成一整套更加科学的、民主的、公正的、高效的司法
体制和机制,使法院从自我约束性质的司法行为,逐步发展到以体现制度
约束性为主的司法行为,从而真正实现司法能力的制度化建设目标。
虽然法院的司法行为是我国司法活动的核心,但长期以后,在关注司法能
力方面很容易淡化忧患意识,忽视制度建设。司法的特殊地位容易使一些
法官滋生优越感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特权思想和行为。邓小平同志在总结“
文化大革命”教训时明确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
、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建设对于一个单位的建设特别是对法
院司法能力的建设,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和法院基层建设正处在一个关键的发展时期。面
对机遇和挑战,必须大力加强法院的建设,尤其是法院的司法能力与执法
水平的建设,这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内容。胡锦涛同志指出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我们党充分利用所面临的难得机遇、正确
应对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从而完成所担负的历史使命的现实需要,也是关
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到党和
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课题。”加强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不仅要求法院以
与时俱进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对待发展变化着的现实,不断创新中国
化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而且要求法院建立起适应时代精神和体现人民意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