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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民事执行的司法性与实际操作

    [ 蔡武 ]——(2017-7-20) / 已阅21035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5、执行被执行人配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6、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公开与共享
    (1)、《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a失信信息公开;b纳入政府政务公开;c信用信息共享;d共享体制机制建设
    (2)、《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
    a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
    b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
    c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d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
    e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7、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部分法院创新措施)
    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现在有些地方高速公路收费处在车辆路过交费时会显示并播报该车辆被查封的信息,我有一熟人借了朋友一辆车去接生意伙伴就碰到过,当时场景非常尴尬。
    8、禁止失信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部分法院措施)
    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
    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各种限制措施,已经织成了一张大网。各个部门通过紧密的联合和丰富的执行手段,更加有力的打击“老赖”躲避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 国家仍将进一步拓展和丰富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领域和惩戒措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全方位联合惩戒的局面将更加完善,使失信者无处遁形。
    六、民事执行中应注意的几个实务问题
    (一)执行中的担保问题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其本人或第三人(即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
    加强执行中的担保,成为缓解执行难的一种有效方法。它既可以使执行个案从“死案”变活案,也可以让被执行人得到缓和的机会。既能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又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当地稳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执行担保应注意审查以下几点:
    1、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担保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首先是要审查案件是否需要执行担保,如果不存在需要担保的情形,则应不准于当事人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条要求,可以由被执行人或低收入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书面作担保。
      2、有确定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
    担保财产的价值应当与履行义务标的额相当,以保证依法处理担保财产时能切实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对提供担保的被执行人或第三人解释清楚有关法律规定,实行担保自愿原则。执行法院应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公示对该担保财产采取的担保措施,以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杜绝产生新的有关担保财产的纠纷,以最大限度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核实被执行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是否产权清晰、有无纠纷、有无抵押、质押等行为、有无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执行标的是否在国家允许的担保范围内,担保物用于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审查担保人是否有担保能力。
    第三人书面作担保的,应核实其身份及其民事行为能力,并确认有无提供担保的经济实力即履行能力,确保担保有实效。
    5、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我们碰到过老赖提供的担保人同样是老赖的情况,所以建议还是在执行系统中查询下被担保人有无执行案件等情况)
    执行担保是财产的,需要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取得其同意为条件,因为直接涉及到申请执行人权益。
      6、出具担保书。
    7、必要时应对担保人做担保笔录,明确担保应负担保义务与责任。
    其内容应包括:a.第三人的基本情况;b.担保对象即给谁提供担保;c.担保责任即一般责任或连带责任;d.担保范围即部分担保或足额担保;e.履行义务方式即分期履行义务或一次性支付;f.担保时间即履行义务的时间约定;g.违约责任即违约后按分期履行金额承担担保责任或一违约则承担全部义务的保证责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h.体现担保自愿原则。必要时应对担保人做担保笔录,释明担保应负担保义务与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期限、暂缓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一套房执行
    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行使异议权,满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客观需要。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笔者所在的法院在上述规定出台后,按省高院的要求,已先后执行一套住房的执行案件30多起,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执行方案:
    1、先行查封,调查房产的价值及使用情况,包括是本人居住,还是亲属或者租赁给他人居住。在实现抵押权时,如有租赁的应对租赁情况进行审查,并对租赁权(在抵押权之后的)依法进行涤除。
    2、发出并张贴通知(视情况可多次发出通知),通知被执行人或实际居住人与法院承办人联系,并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腾房或提出执行异议。
    3、张贴公告,告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腾退房屋,如未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将在限定的时间期满明强制腾空房屋。
    4、如需强制腾退房屋,则应制定强制房预案,并通知人大、政协、检察、公安、电台、医院等相关人员到场。按照执行预案强制腾房,并拍摄视频刻录成光盘,制作笔录由在场人签字后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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