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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民事执行的司法性与实际操作

    [ 蔡武 ]——(2017-7-20) / 已阅21069次

    (2)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由人民银行实施。
    (3)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实施。
    (4)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5)限制设立保险公司。
    (6)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保险公司。
    (7)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8)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9)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10)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
    5、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享受政府的补贴、设备资金支持、优惠政策等
    (1)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
    6、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由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7、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
    (1)限制担任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2)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8、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失信信息
    (1)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2)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9、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评社会荣誉或奖项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10、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某些商业行为
    (1)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2)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
    (3)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等信息;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1、查询各类资产的登记信息
    (1)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
    (2)查询客运、货运车辆登记信息。
    (3)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限制参与评先、评优。
    (4)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四)其他特殊执行措施
    1、芝麻信用会同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
    2、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2013年7月31日, 最高院(2013)执他字第14号函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中明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3、执行离退休被执行人的离休金或退休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4、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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