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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民事执行的司法性与实际操作

    [ 蔡武 ]——(2017-7-20) / 已阅21066次

       (3)适用的条件不同
       民事执行程序是以债权人提出执行申请为前提(个别案件也可由法院主动发动),符合执行条件者法院才会发动执行程序。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则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妨碍民事诉讼的要件,它无须任何人申请,法院会主动地视其情节采取措施予以排除或处罚。
       (4)适用的对象不同
       民事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则较为宽泛,该行为人可能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能是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还可能是与案件无关的案外人。只要他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并符合构成要件,法院均可对其妨害行为采取制裁措施。
      (二)我国当前民事执行措施的基本种类
       根据我国2013年1月1日颁布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我国现阶段的执行措施大致有三类十八种。
       第一类是对财产的执行措施有:1.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2、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3、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等;4、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5.对知识产权中涉财产的执行措施;6.对公司股票与及投资权益的执行措施。
       第二类是对行为的执行措施有:1、未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内有财产情况的,可罚款、拘留;2.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等;3.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4.强制完成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行为 ;
       5、限制出境,在征信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类是保障性执行措施有:1.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3.剩余债务继续履行;4.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5.代位执行等。
       (三)民事执行措施的不足之处
    与我国古代法律所规定的零散、单一的执行措施相比,我国当前所制定的有关执行方面的法律无疑是有巨大进步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2013年1月1日颁布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执行的规定,纵向与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稿相比,执行措施已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从横向比较,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已经或者正在制定单行的执行法,不断根据实践需要对执行措施进行充实、改革和完善。相比之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措施的规定还应进一步完善。
       首先,民事执行措施的作用突显得还是不够。
       我国有关民事执行措施内容一般都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中。这种立法模式致使人们在思想观念上对民事执行措施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民事执行措施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而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是在使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增设和完善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使得民众对民事执行措施的认识不足,存在普及法律内容普及不到位,由于普及性不足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民事执行措施的权威性。
       其次,民事执行措施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执行措施应根据执行标的、执行内容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却相当原则,缺乏明细的操作方式。比如查封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有关查封方法、查封的范围、查封物的保管、查封动产的程序、查封动产的清单、查封笔录、无益查封的禁止等等;再比如对执行现金、对执行存款均缺乏程序,对冻结存款的效力与及重复冻结的处理等均无具体规定。由此导致,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措施未有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架构体系,现行一些具体的民事执行措施只是一些执行手段和方法的简单堆砌。随着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和财产权利多元化,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措施并没有进行一些适当的扩张与补充。这就导致执行法官在执行如强制管理、交付未成年子女、探视权等时没有相应的民事执行措施,或者即使有也不明确,导致往往使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最后,民事执行措施扩张性过大,不利于对执行权力的监督。
       “强制执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互对抗的一个关键性阶段。在某些情况下,强制执行也有可能酿成足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社会冲突,正因为如此,立法者不得不对强制执行途径加以规范。立法者的使命就是要在两种对立的强制性要求之间寻找平衡。一方面要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要对债务人给予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只是在235条,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而由于民事执行措施在立法上的不足导致这一规定无所适从。
    五、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措施
    (一)《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即财产申报制度。
    2、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3、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4、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5、可强制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
    6、可强制要求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可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8、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债权人可随时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10、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入境等强制措施,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二)追究刑责:《刑法》等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刑事责任
    1、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申请执行人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可向法院自诉追究负有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各部门协作的全方位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措施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行
    (1)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
    (1)限制住宿四星级以上及其他高等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
    (2)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
    (3)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限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限制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企业消费。
    (4)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协助查询反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
    4、对失信被执行人投资行为、融资行为等进行的限制
    (1)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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