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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武 ]——(2017-7-20) / 已阅21023次

    法院民事执行的司法性与实际操作

    一、民事执行的定义
    执行,原义是施行、实际履行等,在法律上是指将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而依法进行的活动。包含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等,执行的主体涵盖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机关。
       法院的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我国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民事执行程序共35个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执行程序的有50个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有137个条文,还有其他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等等,因其规定均是依照我国国情及执行需要而制定,现代生活中还将陆续出现许多执行新问题,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可以预见,执行条款还会继续增多。所以,执行法单列为势所需。
    民事执行中,有权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称为申请执行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执行人。由于申请人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中是债权人,而被申请人则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所以,执行当事人双方也分别被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另外,在执行中还涉及到案外人,第三人及协助执行人等。
         具体而言,民事执行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一)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进行,在我国是法院,具体一般是执行局负责。
         (二)以存在执行根据为前提,一般是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仲裁机构的裁决、公正机关的公政文书等。
         (三)经债权人申请。
         (四)是国家使用公权力的强制行为,强制性是民事执行的根本特性。
     (五)一般是实现已确定的私权的程序。原先有段时间说是政府拆迁也归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考虑到拆迁的特殊性及复杂性没有归口法院,显然是符合当前执行的立法及司法精神的。
      二、民事执行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民事执行做以下分类:
     (一)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
         这是依据执行的效果所作的划分。
    1、保全执行是指维持债务人财产现状,以保证将来的终局执行的执行。比如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2、终局执行也称满足执行,是指使债权人的债权获得实现或者满足的执行。比如依据确定的给付判决所为的执行。民事执行原则上指终局执行,保全执行为其例外。
         (二)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
         这是根据执行根据所载债权的性质所作的划分。
    1、金钱执行是指实现执行根据上所载金钱债权的执行。为满足金钱债权的请求权,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进行执行。
    2、非金钱执行是指非为实现金钱债权请求权而进行的执行,包括交付物的请求权的执行和完成行为的执行。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因实现的权利性质不同,二者的执行方法也有所不同。
     (三)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这是以民事执行方法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直接执行是指执行机关直接以强制力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执行,如查封、扣押、拍卖债务人的财产,并以拍卖所得价款满足债权人的债权。
    2、间接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不直接以强制力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而给予债务人一定的不利益,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执行。如拘留债务人或者拘传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3、替代执行是指执行机关命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而由债务人负担费用的执行。
        (四)对物执行与对人执行
         这是以执行标的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对物执行是以债务人的财产权为执行标的。
    2、对人执行是以债务人或者应当为债务人清偿债务者的身体、名誉或者自由等为执行对象,从心理上迫使其履行债务。
    对物执行中有执行标的物,而对人执行中却无执行标的物。现代社会尊重个人人格,民事执行以对物执行为原则,对人执行仅为辅助财产执行的特殊方法,属于例外规定。
       (五)个别执行与一般执行
         这是以执行债务人财产范围为标准的划分。
    1、个别执行是指债权人为满足或者保全其个别债权,而对债务人财产所为的执行。个别执行的实施,无须债务人不能清偿。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执行即为个别执行。
    2、一般执行是指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全体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所进行的执行。如破产程序。
    三、民事执行中应该贯彻的的几个原则
    (一)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大型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公平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正义包括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等。公平正义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尽可能加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机会和过程的公平。构筑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全社会进行长期努力,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使人们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
    曾有执行法官在执行一民间借贷案件时,申请执行人唐某说被执行人郑某(系一名跑城乡的公交车司机)的女儿谈了个男朋友刘某,这个男朋友刘某家里很有钱。只要对郑某拘留,刘某就一定会拿钱出来替郑某还钱。由于被申请执行人经常打电话并表示要信访的情况下,对郑某先行拘传,郑某的准女婿刘某是到了法院来了,但一听说要还8万元钱本金及相应利息,就退却了。承办人最后将郑某拘留了。几个月后的一天,承办人坐公交车到法院上班途中,司机与旁人谈起他一司机同事让法院执行的没有工作,现失业在家,日子过得比较艰难。其实本案是不应发生的,正常途径是冻结并提取郑某在车站的工资收入,在保留郑某及其需要抚养、赡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的情况下余款用于归还欠款。当然,郑某如果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们也可执行。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民事执行中比例原则是指执行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执行主体还必须选择对当事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对我国民事执行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笔者2013年执行一个批量执行案件。2012年8月份左右,一辆旅游大巴在途经江西鹰潭市高速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集装箱货车相撞,致使客车上9死亡,30几人受伤。判决后,旅游大巴所在的公司依法履行了判决。货车实际所有人朱某、杨某及该货车牵引车挂靠的A公司、集装箱所有人的B公司承担赔偿连带赔偿责任,但拒绝履行。执行人员查明货车司机李某、杨某在经营货车当中二年内发生3起交通事故,已家徒四壁,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在对A、B公司冻结银行帐号后,B公司同意履行判决义务,但需与A公司分担赔偿责任2377969.62元(该款为除去保险公司理赔后尚未支付的款项)。执行人员通过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协助执行,将A公司的两辆集装箱货车扣押至常山县法院指定的停车场内。A公司法人向法院提出将自己所有的两处位于南昌市区的房产担保,让其先将车辆取回运营,保证在两个月内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当时执行人员考虑到车辆运营等各种原因,同意了被执行人A公司的申请,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A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同时与B达成了履行份额协议,让案件圆满完结。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而在民事执行中毫无疑问也应始终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如民事执行中的执行和解、执行担保等等都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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