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法国宪政的产生与发展

    [ 李晓兵 ]——(2013-12-17) / 已阅32943次

    [27] 《列宁全集》,第25卷,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28] 二战爆发后,德国于1940年6月占领巴黎,其后,贝当政府辗转迁往维希(Vichy)并将此作为临时首都,这就是偏安一隅的维希政权(Régime de Vichy)。这个以南部非占领区为控制范围的特殊政治体构成了第三共和的延续。1940年7月10日,国民大会(Assemblée nationale)即参众两院联席会议(réunion de la Chambre des députés et du Sénat)通过了一项重要的宪法性法律,即1940年7月10日宪法性法律(Loi constitutionnelle du 10 juillet 1940)[28],其内容为:“两院联席会议将全部权力授予共和国政府,在贝当元帅的领导和签署下,通过一项或几项法令颁布一部新的法兰西宪法。新宪法必须保护劳动、家庭和祖国的权利,必须经过全民批准,然后由根据新宪法而选举产生的议会来实施。”基于此,第三共和宪法的民主根基被侵蚀,亦即意味着第三共和宪法的自我毁灭。不过,从法律程序来看,第三共和宪法正式终结则是通过法国人民1945年10月21日的公民投票。
    [29] 这次公民投票的第一个问题是:“您是否希望今日所选举的会议成为制宪会议?”(Voulez-vous que l'Assemblée élue ce jour soit constituante ?)公民投票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是’(Oui ),那么在新宪法实施之前,您是否赞同公共权力机关将依照选票所附的法律草案(Projet de loi)[29]来予以组织?对于上述第一个问题,96.4%的人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对于第二个问题则超过2/3的人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参看,Frédéric Bluchel, Manuel d’histoire politique de la France contemporaine, PUF, 2001, p.269.
    [30] “四月宪法草案”包含有一个宪法序言,它以宣告法国人民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确认的原则为开端,其具体内容为传统的自由权利和新的社会经济权利。草案规定的立法机关是一院制的国民议会,总统为虚位元首,内阁由总理主持并对国民议会负责。该草案在1946年5月5日的公民投票中遭到否决,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四月宪草”中并没有规定关于合宪性审查制度的规定。从制宪的过程来看,当时的社会党和共产党占据了制宪会议的多数,他们不认同任何对国民议会权力的限制,因此,此宪法草案拒绝两院制的设计和合宪性审查制度。参看,François Luchaire,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Tome I – Organisation et attributions), Économica, 1997,p.13.
    [31] 第二制宪议会在起草宪法草案时,对“四月宪法草案”作了适当但并不算太大的改变:(1)对宪法序言作出了调整,缩减了条款,不再区分传统自由权利和经济社会权利,但是强调当代的新的社会经济原则;(2)议会改为两院制,即国民议会(l'Assemblée nationale)和共和议会(le Conseil de la République),国民议会掌控议会立法、监督、财政权,共和议会的权力相对要小的多;(3)适当扩大了总统的权力;(4)对有关法兰西联盟的条款进行了修改;(5)增加了宪法委员会(le comité constitutionnel)的设置。
    [32] 戴高乐则对于这次公民投票的评价是:“三分之一的法国人听天由命,三分之一的法国人反对,三分之一的法国人根本不了解。”参看[法]雅克•夏普萨尔、阿兰•朗斯洛:《1940年以来的法国政治生活》,全康康等译,116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
    [33] 在50年代,法国当时面临的危机主要有欧洲共同防务条约的批准导致政府垮台,德国重整军备使法国严重不安,奠边府战役导致法国在印支战争中彻底失败,苏伊士运河危机则使法国国际形象严重受损。
    [34] 戴高乐在其回忆录中写道:“这种制度在过去12年内一再做出了各种表演。在国民议会和共和议会内部,议员们的各种不断翻来覆去的政治组合、阴谋诡计和脱党变节不断地发生,加之,政党的大会和委员会的种种建议,又受到报纸宣传、党派会谈、团体组织压力的影响,结果,相继进出马提翁大厦(注:总理府)的有17位总理,轮流组成过24届内阁。”“各界‘政府’全是依靠妥协而组成的,刚一成立就四面受敌,有时由于内部倾轧和意见分歧随即发生动摇,以致成立不久就被一次投票所推翻,而这种投票往往只能表达那些迫不及待想当部长的人们的欲望,结果竟使内阁虚悬的时间长达几个星期之久。”参看,[法]夏尔•戴高乐:《希望回忆录》《希望回忆录》翻译组译,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35] Jacque Chapsal: La vie politique sous la Ve République (Tome 1 1958-1974), PUF, 1981, p.40.
    [36] 戴高乐在158年6月27日的电视广播演说中提出,法国所面临的三件事:阿尔及利亚问题、财政和经济平衡以及国家体制的改革。在这三个问题中,国家政治体制改革被放在了优先考虑的地位。参看,周荣耀:《戴高乐评传》,175-177页,北京,东方出版社,1994。

    [37] 戴高乐在演说中指出:“在不到两代人的时间里,法国遭到七次侵略,更换过十三次政体。长期的动荡不安使国家的政治生活危机重重,也使高卢人由来已久的好分裂,喜争斗的倾向愈演愈烈。我们国家刚刚经历过的这场前所未有的考验无疑又等于雪上加霜,使形势更加恶劣。今天的世界里出现了两种对立的意识形态。这种局面为法国的政党纷争又增添了极为不稳定的因素。简而言之,政党对立成为国家政体的基本特征,政府已无法在任何问题上达成一致,国家的最高利益被弃置不顾。民族的个性,历史的灾难及今天的动荡造成了这个不争的事实。为了国家的未来和民主,我们必须正视现实,建立全新的政治体制,以维护法律的信誉,政府的团结,行政管理的有效,国家的尊严与威望。”
    [38] 戴高乐认为国家元首应该拥有实权,他在演说中指出,“政府的行政权力应该来自国家元首。国家元首应超越一切政党,由一个包括议会在内的更为广泛的选举团进行选举,其组成要保证选举出的国家元首既是法兰西共和国的总统,也是法兰西联邦的总统。国家元首有责任协调整体利益,根据议会的政治倾向任命政府成员。国家元首有权任命部长,当然也包括任命总理。由总理领导政府的政策和工作。国家元首有权颁布法律,推行法令……国家元首有权主持政府会议……国家元首有权超越政党或者通过政府会议进行裁决,或在出现重大分歧时直接交由公民投票选举。国家处于危急关头时,国家元首有责任维护国家的独立,保证法国签署的条约得以实施”。
    [39] 1958年6月3日关于宪法修改授权表决的情况是这样的:国民议会以350票赞同,161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对宪法修改程序进行修改的决定,共和议会则以256票赞同,30票反对的结果通过,这样就达到了法定的议会两院的3/5多数的支持。这是法国历史上第一次不经制宪会议而起草共和宪法。1946年宪法第90条规定了较为繁琐的宪法修改程序,如果依此程序来修宪,无疑要通过议会两院,特别是要会对议会权力进行调整的话,其难度非常大,而且无法掌握修宪过程的主动权。因此,议会6月3日的授权决定既可以看作是对1946年宪法的延伸,也可以看作是对1946年宪法所规定的修改程序的一种调整。这也是法国历史上第一次不经制宪会议而起草共和宪法。参看,Pierre Avril, La Ve République , Histoire politique et constitutionnelle, PUF, 1987, p.28.
    [40] 该授权法提出了宪法修改必须遵守的五个原则:第一,普选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来源,立法权和行政权应出自普选,或出自它的选举团体。第二,立法权与行政权必须切实的分立,以期使得议会和政府都各自在其责任内分别履行其职责。第三,政府应该向议会负责。第四,司法权应该保持独立,以期能够确保对1946年宪法序言和1789年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基本自由的尊重。第五,宪法应该使法兰西共和国与其联盟的人民之间关系的组织可能实现。
    [41] 该授权法对政府方面提出了两项限制条件:(1)成立宪法咨询委员会(comité consultatif),其成员主要是议会议员,由国民议会和共和议会的权能委员会(commissions compétentes de l'Assemblée nationale et du Conseil de la République)来任命,议会各委员会决定各自指派成员的数量,必须至少有1/3的成员来自议会的这些委员会,宪法咨询委员会中2/3的成员应该由议会有关的委员会来任命。(2)宪法草案应该由部长会议(Conseil des ministres)来最终确定,然后征求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的意见,继而提交公民投票(référendum)表决,最后由共和国总统在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后的八天之内公布。
    [42] 这24次宪法修改分别是,通过1960年6月4日第 60-525号宪法性法律,1962年11月6日第 62-1292号法律(公民投票),1963年12月30日第 63-1327号宪法性法律,1974年10月29日第 74-904号宪法性法律,1976年6月18日第 76-527号宪法性法律,1992年6月25日第 92-554号宪法性法律,1993年7月27日第 93-952号宪法性法律,1993年11月25日第 93-1256号宪法性法律,1995年8月4日第 95-880号宪法性法律,1996年2月22日第 96-138号宪法性法律,1998年7月20日第 98-610号宪法性法律,1999年1月25日第 99-49号宪法性法律,1999年7月8日第 99-568号宪法性法律,1999年7月8日第 99-569号宪法性法律,2000年10月2日第 2000-964号宪法性法律(公民投票),2003年3月35日第 2003-267号宪法性法律,2003年3月28日第 2003-276号宪法性法律,2005年3月1日第 2005-204号宪法性法律,2005年3月1日第 2005-205号宪法性法律,2007年2月23日第 2007-237号宪法性法律,2007年2月23日第 2007-238号宪法性法律,2007年2月23日第 2007-239号宪法性法律,2008年2月4日第 2008-103号宪法性法律,2008年7月21日第 2008-724号宪法性法律进行的宪法修改。
    [43] 1974年10月29日宪法性法律实现了对于1958年宪法第61条第2款的修改,其内容只有一条,即改变了向宪法委员会提交审查主体范围,提交审查的主体由原来仅仅局限于几个主要政治机构的首长(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或参议院议长)扩展到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
    [44] 布丹著,《国家六论卷集》,英文版,第1卷,第8章。转引自张桂琳:《西方政治哲学——从古希腊到当代》,9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5] 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阐释了他对主权的理解,即在坚持君主主权论的同时,认为主权对内是最高的,对外是独立的,这就使得主权的内涵更加完整和丰富。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的主权学说和他的社会契约理论是结合在一起的,在其代表作《利维坦》一书中,他亦坚持绝对的君主主权论的立场。洛克(John Locke,1632-1704)亦将社会契约论和主权学说相结合,但是他创立了“议会主权”学说,他认为:“立法权是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它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它的。”参看,[英]洛克:《政府论》,下篇,89—9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46]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33页,商务印书馆,1982。
    [47]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116页。
    [48]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39页。
    [49]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39页。
    [50]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40-41页。
    [51]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78页。
    [52] [法]弗朗索瓦•傅勒:《思考法国大革命》,孟明译,67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53] 关于卢梭的学说对于法国社会的影响,弗朗索瓦.傅勒在其名著《思考法国大革命》一书中有这样的评价:“天才的卢梭也许是思想史上最超前的天才了,因为他发明的(或揣测到的)东西后来纠缠了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他的政治思想提前建立了雅各宾主义和革命语言的概念框架,这首先是因为他的哲学前提(个人经由政治而得以实现),其次是在他那里,历史行为新意识与人民本身行使主权的必要条件的理论分析严谨地结合起来了。其实卢梭没有哪一方面该对法国大革命‘负责’,但的确是他无意之中制造了革命意识和革命实践的文化材料。”参见,[法]弗朗索瓦•傅勒:《思考法国大革命》,48页。
    [54] Elisabeth Zoller, Droit constitutionnel, PUF,1999, p.183.
    [55] V. S. Rials, La 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Paris, Hachette, 《Pluriel》,1988, p.369-373.
    [56] 马尔伯格(Raymond Carré de Malberg)的代表作有《国家基本原理研究》(Contribution à la théorie générale de l'Etat)、《法律,公意的表达》(La loi, expression de la volonté générale)等,其理论和主张在法国二战后依然有较大的影响,但是在法国之外则有些默默无闻。
    [57] Carre de Malberg, La Loi: Expression de la volonté générale, p. 292;译自John Bell, French Constitutional Law, p.25。转引自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14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8] Elisabeth Zoller, Droit constitutionnel, PUF,1999, p.183-184.
    [59] Elisabeth Zoller, Droit constitutionnel, PUF,1999, p.185.
    [60]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上册,15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另外,关于孟德斯鸠对于法国宪法发展的影响在下文中有另有详细交代。
    [61] Précis de droit constitutionnel (2nd Ed.), p. 266;译自John:French Constitutional Law,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2, P23.
    [62] Traité de droit constitutionnel (2nd Ed.), p. 560;译自Arthur von Mehren and James Gordley, Civil Law System (2nd Ed.), Boston: Little, Brown & Co., pp. 246-247。参见张千帆:《“认真对待宪法——论宪政审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中外法学》2003(5),560-580页。
    [63] 1958年宪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下列各种事项由法律制定:公民权及有关行使公共自由权利的基本保障;公民本人及其财产对国防所应负的义务;国籍、个人身份及行为能力、婚姻、继承及赠与;犯罪与违警之确定及其所适用的罪刑、刑事诉讼、大赦、新司法制度的创设及法官的地位;各种赋税课税基准、税率及征收方式、货币发行制度。第3款规定,下列各项也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国会两院及地方议会的选举制度;各级公共机构的设置;国家文武官员之基本保障;企业国有化及公民营事业产权的转移。第4款规定,下列事项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国防的一般组织;领土内团体的自治行政、权限及财源;教育;所有权制度、物权、民事及商事义务;劳工法、工会法及社会福利。第5款规定,财政法依据组织法所规定的条件规定国家财政的来源及支出。第7款规定,国家经济及社会活动的目标由计划法规定。第8款规定,本条有关事项得以组织法来明确规定或加以补充。
    [64] Bertrand Mathieu, Michel Verpeaux, Droit constitutionne, PUF, 2004, p.592.
    [65] 关于此机构的宪法设计及其实践的详细介绍与论述,见本文第四部分。
    [66] Dominique Turpin,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 Son fole, sa jurisprudence, Hachette, 2000, p.106.
    [67] 许振洲编著:《法国议会》,225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68] 2008年7月21日,法国参众两院联席会议以539票赞成、357票反对通过了第 2008-724号宪法性法律(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这是法国1958年宪法的第24次修改,其目的是实现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机构现代化,其中一些条款对于总统权力进行限制,而对议会权力则进行了扩充,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这次宪法修改可谓是对议会权力的回归。
    [69] 李晓兵,《法国宪法委员会1971年“结社自由案”评析——法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乎?》,《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18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
    [70] [法]皮埃尔•特鲁仕主编:《法国司法制度》,丁伟译,1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71] 有学者对此做出的分析和解释是:冉森派分子同巴黎高等法院中信奉法国天主教的法官、律师们形成了一个被称为“冉森党”的集团,并制定了一套高等法院的立宪主义理论,用以为高等法院自由审查国王的法令、通告和专利文书以及向国王“诤谏”等权利作传统的辩护。1771年,为了粉碎高等法院对政府开征新税的抵抗,首相莫普采取断然措施,一举逮捕和放逐了高等法院的130名成员,解散了巴黎高等法院和鲁昂高等法院,改由国务会议来行使它们的职权。作者认为,冉森派和高等法院是站在没落贵族的立场上批判专制主义的,这种批判不可避免地带有保守的甚至反动的色彩。参看,高毅:《法兰西风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46-52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
    [72] [法]让•马蒂耶:《法国史》,郑德弟译,120-122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

    [73] François Luchaire,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Tome I – Organisation et attributions: Économica, 1997,p.8.
    [74] [法]弗朗索瓦•傅勒:《思考法国大革命》,69页。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