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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国宪政的产生与发展

    [ 李晓兵 ]——(2013-12-17) / 已阅32946次


    宪法委员会(Conseil constitutionnel)的创立是法国第五共和宪法的一项重大创造,[105]John Bell在其著作《French Constitutional Law》一书中就认为,从制度层面上来看,法兰西第五共和宪法新的主要特征是:总统制,理性化的议会制度和宪法委员会。[106]对于宪法委员会的认识应该放在法兰西第五共和宪法整体框架中去理解,只有对1958年宪法的制定和实践过程有了全方位的认识,才可以更好地理解宪法委员会的诞生、性质、职能及其作用的发挥,因此,1958年宪法诞生的背景是全面理解宪法委员会的基本历史素材。

    今天,分析宪法委员会的时候可以从多个方面来对其进行认识,可以将其定性为专门的合宪性审查机构,或者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人,或者是政治机构的调节器,等等。但是,从制宪者的初衷来看,不像现在所看到的宪法委员会的角色这么复杂和全面,其最初的想法和今天的认识有着很大的不同。在当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结束内阁的不稳定状态,而这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拥有全权的议会,制宪者们因此要通过各种方式来限制议会的权力。从其本质上来看,制宪者建立宪法委员会是为了使议会对政府的肆虐得到终止。[107]

    这样的目的从制宪者所拟定的宪法文本就可以看出来,首先是宪法的第34条和第37条对议会立法和行政立法的领域进行了区分,特别为行政立法领域保留了空间,这和法国传统的做法有很大的差别。对于这种立法空间的划分需要有特定的制度设计来加以保障,宪法委员会就承担起了这样的责任,即防止议会立法对政府立法保留领域的僭越。对此宪法第41条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如有法律提案或修正案不属于法律范畴或与本宪法第38条所赋予之授权内容抵触者,政府得作无法受理之宣告。如政府与有关议院议长发生歧见时,宪法委员会得应循任何一方之请求,于8日内裁定之。”再者,宪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各组织法在公布前,以及议会两院规程在实施前,均须送请宪法委员会审议,并将各该条款之合宪性予以宣告。”这就是通过强制性地审查议会的活动,包括其制定的组织法和议会本身活动的议事规程,以防止议会超越宪法的规定而擅自进行立法。应该说,这两个方面的设计最能显示出制宪者设计宪法委员会的主要初衷。正是基于此,有学者称宪法委员会是“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108]。

    另外,从制宪者的最初的设计来看,即便是出于对议会权力的控制,还是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合宪性审查问题,但是从1958年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看,宪法委员会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主要还是程序性的和形式上的审查。比如,除了上述的审查内容之外,宪法在第61条第2款还规定了对普通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在第54条规定了对条约的合宪性的审查。但是制宪者没有对宪法序言中所重新确认的1789年人权宣言以及1946年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当然,也没有像1946年宪法一样将其审查依据明确地限制为序言之外的条款,不过从当时的情况来分析,法国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对于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但没有最终的定论,制宪者在这一问题上也不可能走得太远,于是便以默示的方式对这一问题进行回避,其实是表达了不希望宪法委员会以此为依据来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意愿,因为如果诉诸于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序言则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实质性审查。事实上,从宪法委员会其后的实践来看,也证明了这一点,在最初的十几年里,宪法委员会一直保持克制,不做实质性审查,并把这样的做法看作是制宪者的基本意图。一直等到制宪者们都次第地淡出了法国政坛,甚至故去之后,宪法委员会才真正地有了“第二次诞生”的机会——借助于宪法序言来实施合宪性审查,进而实现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宪法委员会对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保障的考虑,这个在前文中介绍阿尔及利亚事件的时候没有展开论述。事实上,阿尔及利亚战争对于法国当代历史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作为制宪的直接诱因,制宪者也摆脱不了它的影响,因此,它是探讨制宪者的意图和出发点的重要背景材料。François Luchaire就认为,法国在制宪的时候正在纠缠于阿尔及利亚战争,这一战争已经持续了四年,而戴高乐宣布还要持续四年,这样的情况下会导致立法者通过一些明显对自由不利的措施,制宪者可能担心对自由的宪法保障对于结束战争的努力来说则是构成了一种羁绊。[109]因此,从制宪者当时主要的关注点来看,不可否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的重要价值,但是要让宪法委员会主要地承担起这样重大的使命并不是制宪者最初的想法。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宪法委员会在1958年宪法制定过程中被视为实现理性化的议会制度的一种附属设计,一种防止议会侵入行政立法保留领域的制度保障,但是不管怎么样,宪法委员会一旦得以建立,其地位和作用的发挥就不能完全依赖制宪者的设想。有学者就认为,宪法条文的庄重并不能让我们忘记制宪者对该建立的机构作出一个清晰介绍的犹豫和困难。因此,应该回忆一下宪法委员会创建的条件并分析一下1958年的制宪者们对这样的一个机构所持有的不确定的想法。就如同发生的那样,惊讶于他们的大胆,制宪者们并不知道如何对待宪法委员会的创立,它们的犹豫既体现在所表现出来的关于宪法委员会的概念上,也体现在这个新机构的组织上。[110]其实正是在这种犹豫和含糊的表达中,宪法委员会也获得了未来发展的可能空间,其未来的角色是由其自身来把握和决定的,宪法委员会在合宪性审查实践中的创造性就是在这种没有禁止的规定中逐渐地孕育发展起来的,一方面,宪法委员会在其后的宪法实践中逐渐地实现了对议会立法权保障的回归,这意味着其超越了1958年宪法关于第34条和第37条的规定,另一方面,它也逐渐地实现了从权力监督人到权利保障人的嬗变,特别是宪法委员会在合宪性审查实践中把握了基本的主线,将自制与能动相结合,在推动法律秩序宪法化的同时,也成功地树立了自己的宪法权威,并跻身共和国重要国家机关行列。[111]

    如果考察宪法委员会成立以来半个多世纪的实践,可以发现其在设立之初的十年左右的时间里表现得颇为温顺。有学者就指出,其转折点就是1971年的那个裁决,而事实上,1960——1970年的一系列裁决已经在为此做出准备。这使得宪法委员会能够跳出制宪者所圈定范围的阴影。毋庸置疑,1958年的宪法委员会是一个虚弱的机构;但是今天,宪法委员会无疑已经成为一个权威的机构。这种调整需要以审慎、耐心、微妙的活动来实现,以新的机会来摆脱过去的意志给予它的安排和设计,超越制宪者的束缚,实现宪法委员会的重新定位和新生。[112]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是宪法委员会开始寻找机会进行突破和转型的标志,之后1974年的宪法修改又扩大了宪法委员会获得提请审查的机会,这为宪法委员会的角色的转变提供了契机和制度上的保证,这一系列的变化堪称是宪法委员会的“第二次诞生”。[113]而在1980年代之后,特别是“左右共治”(cohabitations)时期,宪法委员会则以其超然和独立性赢得了各方的信任和尊重,并树立了自己的合法性和权威。[114]在2008年7月的宪法修改之后,法国又制定了相关的组织法来将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先诉审查制度进行具体化,[115]这就使得合宪性审查成为常态,宪法委员会在法律生效之后依然可以进行合宪性审查,在完善法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同时,更是实现了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和公民权利救济的密切结合。

    五、结语

    法兰西民族是一个富有理性、充满激情和创造力的民族,一方面,法国人钟情于其悠久的历史与光荣的传统。“法国人倾向于从历史角度上看问题,这一习惯对法国的政治生活和民主制度所起作用影响很大。”[116]而另一方面,法国人又喜欢浪漫的变化。托克维尔曾这样评价法兰西民族:“这个民族的主要本性经久不变,以至在两三千年前人们为它勾画的肖像中,就可辨出它现在的摸样;同时,它的日常思想和毫无又是那样多变,以至最后变成连自己也料想不到的样子。”[117]这一切都对法国的宪政发展过程产生深刻的影响。不论是民主合法性的确立与巩固,还是分权制度的完善与优化,以及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和演进,都彰显着法兰西民族独特的个性和卓尔不群的追求。事实上,法国宪政的发展就是其文化不断进行自我更新和充实的过程,新的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源源不断地注入法国文化,在改变着法兰西的同时也与其文化融为一体,法国社会的变迁不断地在宪法上形成投射,其与宪法的互动已日渐摆脱机械、笨拙并渐趋佳境。宪法的变迁不仅承载了法兰西民族的光荣和梦想,也记录了法兰西的衰败与颓废,同时还昭示着法国社会及其制度未来发展完善的方向。在这个意义上,“宪法不仅仅是一个治国之大器,还是这个国家的脸孔,并反映着这个国家的性格”。[118]




    注释:
    *本文是作者承担的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攻关项目《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研究》(项目号11&ZD07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 学术界一般认为,1799年的雾月政变是法国大革命终结的标志。也有观点认为,1794年7月雅各宾派统治的结束即意味着法国大革命的终结。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1830年七月王朝的建立才是法国大革命终结的标志,因为七月王朝与波旁王朝依然存在血统关系,代表顽固封建势力的波旁王朝在法国的消亡才是大革命结束的标志。
    [2] 所谓三级会议即由三个阶级代表全体国民而参加的会议,其中第一阶级是教会,第二阶级是贵族,第三阶级则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和城市平民、农民等。国王路易十六召开三级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想尽快通过解决政府财政、经济危机的方案。
    [3] 这个演变是由第三等级通过投票作出决定的方式完成的,这意味着,其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基本上得到解决。
    [4] 由于路易十六国王反对将三级会议改为国民议会,因此不允许其代表进入三级会议会场,于是,1789年6月20日,第三等级(Tiers état)代表在附近一个网球馆集会。在众多市民的支持下,他们宣誓:若宪法不被制定通过,则决不解散。578名第三等级代表除一名代表之外皆在誓言上签字。此举表明,政治正当性源于人民及其代表而非君主,因此,此宣言亦被视为是法国大革命的序曲。
    [5] “国民主权原则”的确认主要体现在《人权宣言》第3条的规定:“所有主权的原则其本质在于属于国民。任何团体、个人均不得行使未明确授予的权力。” “权力分立原则”的确认则主要体现在第16条的规定:“凡个人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6] 路易十六国王于1791年9月13日表示接受制宪会议通过的宪法,并于次日(即9月14日)宣誓忠于该宪法。9月30日,制宪会议自行解散。
    [7] 国民主权原则主要体现在1971年宪法第3 条的规定:“主权属于国民:人民的任何部分以及任何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 关于分权原则,1791年宪法将两种权力,即立法权和行政权,授予不同的机构并相互区别,行政权由国王行使,立法权属于一院制的国民大会。参看Bertrand Mathieu, Michel Verpeaux, Contentieux constitutionnel des droits fondamentaux, L.G..D.J, 2002, P122-123.
    [8] Bertrand Mathieu, Michel Verpeaux, Droit constitutionnel, PUF, 2004, P84.
    [9] 这里所谓的普选只是应然的,因为只有十分之一的公民参加了投票。参看Bertrand Mathieu, Michel Verpeaux, Droit constitutionnel, PUF, 2004, P84, p88.
    [10] 参看Jean-Jacques Chevallier, Histoire des institutions et des régimes politiques de la France de 1789 à 1958, Armand Colin, 2001, p76. Louis Favoreu(Coordonnateur), Droit constitutionnel, Dalloz, 2004, p469. 此宪法草案在提交公民投票时虽然获得了通过,但是大量的选民投了弃权票。
    [11] 1793年《人权宣言》与1789年《人权宣言》的名字完全一致,都是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相比而言,1793年《人权宣言》比1789年《人权宣言》要更长一些,一共有33条,更强调对于平等的尊重,更重视对经济自由和财产权的保护,其确认了国民主权原则,规定了普选制度,因而也更具有民主的特征。参看Bertrand Mathieu, Michel Verpeaux, Droit constitutionnel, PUF, 2004, P84, p90.
    [12] Louis Favoreu(Coordonnateur), Droit constitutionnel, Dalloz, 2004, p468-469.
    [13] 三位临时执政分别是:拿破仑、西耶斯、罗歇•迪科。
    [14] 李晓兵,《宪法与“战刀” ——西耶斯与拿破仑》,《法制日报》,2009年8月24日,周末版。有学者对此评论认为,西耶斯在谈论宪法草案的过程中,仅把拿破仑视为自己的“战刀”。在败下阵来之后才发现,拿破仑这把战刀并不是任人使唤的,真正被人利用的绝非他人,恰恰是自己。参看吕一民:《法国通史》,138页,上海,上海社会学院出版社,2002。
    [15] 关于此机构的宪法设计及其实践的详细介绍与论述,见本文第四部分。
    [16] 此次公民投票的结果是,3 568 885票赞成,8 374反对。参看吕一民:《法国通史》,142页。
    [17] 此次公民投票的结果是,3 572 329票赞成,2 569反对。参看吕一民:《法国通史》,145页。
    [18] 大革命中施行的革命历法延至1806年1月1日停止使用,1807年5月28日法令最后一次使用“根据共和国宪法”这些政治表达。1808年10月22日法令首次用“法兰西帝国”取代“法兰西共和国”,法国第一帝国的制度逐渐确立。参看郭华榕:《法国政治制度史》,2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19] 这部宪法文件的主要起草者是法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他作为自由主义分子曾对拿破仑写过措辞激烈的文章,但后来拿破仑却多次邀请他到塞纳河畔的杜伊勒里宫(Tuileries)协助起草新的宪法。有学者认为,1815年的宪法文件是贡斯当的观点和拿破仑的要求相互妥协的产物,而且从来没有付诸实施,但它始终是一个以财产权为基础、具有较广泛公民权的立宪君主制的立法设计样板。参看:[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1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0] 此次公民投票的结果是,1 305 206票赞成,4 206票反对,500万人弃权。参看郭华榕:《法国政治制度史》,230页。
    [21] 有学者认为,1830年宪章是对1814年宪章的重复和修订之后的第二版,尽管修改不多,但基本立场有了显著的不同。新的宪章未确认君权源于神授,国王与议会之间达成了协议,甚至可以堪称是政治契约的典范。参看Jean Gicquel, Droit constitutionnel et institutions politiques, Montchrestien, 1999, p411.
    [22] 临时政府出台的选举法规定了普选制,即赋予所有男性选民选举权。1948年4月23日,依法举行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
    [23] 国民大会任命了18位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托克维尔也位列其中,其关于美国分权的认识影响了1848年法国宪法的起草。参见Dominique Turpin, Droit constitutionnel, PUF, 2003, p384.
    [24] 1848年宪法确立的宪政体制与美国的总统制有一定的相似性,比如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不得连选连任。总统拥有行政权,得任命各部部长且不向议会负责,得向议会发布国情咨文。参看Pierre Pactet, Institutions politiques, droit constitutionnel, Armand Colin, 1999, p276 ; Dominique Turpin, Droit constitutionnel, PUF, 2003, p385. 亦有学者认为1848年宪法将总统制与初级议会制进行对接,这将使得其实践发生困难。参看Jean Gicquel, Droit constitutionnel et institutions politiques, Montchrestien, 1999, p416.
    [25] Bertrand Mathieu, Michel Verpeaux, Droit constitutionnel, PUF, 2004, p109. 有学者认为,“1848年宪法是抄袭共和八年宪法的结果,这是侄子对舅舅的模仿”。参看Jean Gicquel, Droit constitutionnel et institutions politiques, Montchrestien, 1999, p419.
    [26] 此次公民投票的结果是,7 824 000票赞成,253 000票反对,2 055 000人弃权。参看郭华榕:《法国政治制度史》,3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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