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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征收审批的正当程序改革

    [ 刘国乾 ]——(2013-2-20) / 已阅18522次


    [34]《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3款。

    [35]《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2款。

    [36]《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1、3款。

    [37]《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

    [38]参见前引〔22〕。

    [39]关于“剥夺甲方财产授予乙方”范式的讨论,参见[美]约翰?V.奥尔特:《正当法律程序简史》,杨明成等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4-37页。

    [40]参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的规定。

    [41]参见前引〔30〕,汉斯?J.沃尔夫等书,第28页。

    [42]“一机关在一程序中为事实认定及事项决定后,再接由另一机关以此为基础,就另一法定事项作成决定”即形成“事项决定之接力关系”。李建良:《论多阶段行政处分与多阶段行政程序之区辨》,《中研院法律期刊》2011年9月,第9期。

    [43] 我国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与台湾对私有土地征收流程基本相同。台湾公用征收包括征收申请以及前置程序(包括举行听证、勘选需用土地、协议价购)、征收核准、征收执行(公告与通知、发给补偿)、征收完成几个环节。行政院内务部作为征地核准机关,其作出的核准决定被视为具有对被征收人有实质影响的行政处分,其经过“直辖市”、县主管机关公告与通知后生效,对土地征收不服,以征收处分机关即“中央”主管机关而非执行机关为诉愿对象。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764-1773页。

    [44]“多阶段行政处分的作成,在概念上,须有二(复数)以上机关的参与,且原则上以一(单数)行政处分表现于外,形成‘多机关、一(外部)程序、一处分’的程序构造,复数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内部程序。反而言之,行政处分之作成,不问程序构造如何繁复,从头至尾若均为同一机关者,则无疑构成多阶段行政成分。”前引〔42〕,李建良文。

    [45] 参见《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关于“审查程序”中的规定。

    [46] See Lon L. Fuller, The Forms and Limits of Adjudication, 92 Harvard Law Review, 353(1978)。

    [47]艾森伯格(Eisenberg)指出强回应(strong responsiveness)——作出的决定应最大程度地回应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主张,在某种意义上,决定应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主张为基础作出——才是裁决程序的核心特征。参见Melvin Aron Eisenberg, Participation, Responsiveness, and the Consultative Process: An Essay for Lon Fuller, 92 Harvard Law Review, 410(1978)。

    [48] 例如《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 号)和《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 号)对申请征地报批所需的材料和相关要求进行了列举和说明。

    [49]前引〔46〕,Fuller文。

    [50]See Robert G. Bone, Lon Fullers Theory of Adjudication and the False Dichotomy between Dispute Resolution and Public Law Models of Litigation, 75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1273(1995)。

    [51]D.J.Galligan, Due process and fair procedures: a study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6, p.243.

    [52]工具价值或工具理性强调具体手段对于达到特定目的或实现特定结果有何作用或意义,这是设计程序时应优先考虑的因素。See D.J .Galligan, Discretionary Powers: A legal Study of Official Discretion,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6, p.327.

    [53]前引〔51〕Galligan书, p.246.

    [54]参见《如皋死亡7年的村民居然能在征地调查表上签名》,《现代快报》2007年5月22日。

    [55]这种情形下,批准征地的批复仍由法定的审批机关作出。

    [56]这种情形下,法定审批机关已经授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初步意见,提出批准征地的,报法定审批机关审核同意;经审查后如果认为不符合征收条件的,审查机关可直接将征地请示退回,并报法定审批机关备案。参见《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规定。

    [57]参见《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

    [58]See Mathew D. McCubbins and Thomas Schwartz, Congressional Oversight Overlooked: Police Patrols versus Fire Alarms, 28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165(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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