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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征收审批的正当程序改革

    [ 刘国乾 ]——(2013-2-20) / 已阅18519次


    [9]参见前引〔3〕,章剑生文。

    [10]《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据此可推知,一旦审批机关批准征收国家征收土地的决定即作成。

    [11]参见前引〔3〕,章剑生文。

    [12]参见邹爱华:《完善土地征收审批制度的基本思路与具体对策》,《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13]同上文。

    [14]同上文。

    [15]同上文。

    [16]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二)项规定“……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17]参见《荒地报批基本农田骗取批复案》,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2010年6月9日,http://www.mlr.gov.cn/tdzt/zdxc/tdr/20thlandday/zfyf/201006/t20100609_721541.htm,访问日期:2011年6月25日。

    [18]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97-98页。

    [19]对于有关听证程序的材料是否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目前尚无统一的规定,但在各地方的征地实践中,一般都要求报批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补偿(安置)协议文本。例如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要求申请征地应提交听证情况说明(原件)、征地听证记录或村组放弃听证的回执(原件)以及补偿协议(原件),参见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网站,http://www.bjgtj.gov.cn/tabid/3342/Default.aspx,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6月27日。

    [20]后文将专门讨论这种情形,见本文第四部分。

    [21]参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

    [22]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1998年4月26日。

    [2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0条。

    [2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

    [25]《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3款。

    [26]理论上,土地征收基于公共利益方可为之,而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具有强制性。在满足公共利益的条件下,征收主体给予被征收一方公平补偿即可为之。例如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物权法》第42条第1款均作了这样的规定。

    [27]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5页。

    [28]同上书,第6-11页。

    [29]参见前引〔7〕,程洁文。

    [30][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8页。

    [31]《土地管理法》第44条。

    [3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二)项规定“……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33]参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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