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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城飞将 ]——(2009-11-4) / 已阅31596次

      其三、应加强弱势利益群体的组织化,赋予代表其利益的中介性团体组织以法律上更高的地位和决策中更大的发言权

      强势利益集团组织化较高,而没有组织起来的或无法组织起来的群体中,往往包含着一些重要的利益群体,如广大消费者、纳税人、妇女、老人和许多其他群体,他们构成了人口中的大多数,但他们的松散、无组织性导致他们始终处于那些强大的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的控制之下。政府应当有意识地扶植和支持他们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四、尽可能全民公决或立法主体所在区域或范围内的公民公决

      全民公决可以消除在某项政策上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为力量强大的少数人带来巨大好处的互投赞成票的立法方式,避免代表们被利益集团压迫或收买从而进行不利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法。由于全民公决耗费成本巨大、效率低下,不应该也在事实上不可能被频繁采用,但是在涉及重大问题的决定上(比如宪法的制订与修改、民族自治权的决定等)有时则很显得有必要。在现在网络技术如此发达的情况下,技术问题和成本问题已经不再是困扰全民公决的原因和理由。

      就地区和行来的立法而言,也应当尽可能在地区范围内或行业范围内进行公民公决。因为有权投票者只能是代表,但人大代表中成份复杂,许多代表本人就是集团利益或行业利益的代表,所以,尽管《物权法》经过“八审”勉强出台,仍未能真正解决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商利益划分的矛盾,仍存在房产是业主的,但地基和安防工程可能是开发商的这种危险。若发动全国业主投票,断不会出现这种不尴不尬的立法。

      3.法律冲突:

      我国是统一的制定法国家,直观地看,似乎法律之间的衔接是紧密的,体系是统一的,内容是一贯的。其实不然。由于立法主体众多,立法主体又受到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利益集团的影响,再加上部门、地方等的具体情况,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并不是个轻松的问题。

      从审判实践看,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是经常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列举了如下一些法律冲突的情形:

      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

      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

      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

      下位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

      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者条件;

      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下位法改变上位法已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

      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以及增设或者限缩其适用条件;

      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

      以及其他相抵触的情形 。

    五、司法解释“准立法化”

      司法解释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性文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系统、大幅、集中制定和发布司法解释已逾20年。中国的司法实践普遍把司法解释当作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官把它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写进判决书,律师把它作为辩护意见的依据,当事人把它作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法律依据。“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被裁判引用,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我国的‘法律渊源’,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成员权利的得失影响深刻” 。

    (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力来源

      从人民主权的理论出发,司法权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它是人民主权的委托与授权的权力。人民作为主权者授予立法机构立法权,司法机构司法权。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人民主权整体上没有直接授权予司法机构,而是通过一种迂回方式,通过最高权力,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与此相应,司法解释权也应来源于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权力渊源应当是《宪法》和《立法法》这些规定国家法律根本体系的大法,但是,《宪法》和《立法法》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解释法律的权力,并且规定这种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只是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法律的请求权 。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直接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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