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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城飞将 ]——(2009-11-4) / 已阅31577次

      确定全国人大代表时,4个农村人等于1个城市人,农民的权利要求得不到体现。

      《选举法》规定,“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农村按人口每96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4万人选代表1人”。 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农民代表可能更是少之又少。代表的比例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表现一个国家的政策倾向,由代表比例确定办法可以看出,几十年来国家一直强调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为农业讲话的人又被限制得如此低比例,实质上农业很难得到真正的重视。

      今年“两会”中,有三组新出现的数字很引人瞩目,也反映出不少更深的问题。一、2.1亿农民工中首次出现三个农民工代表,有资格进入人民大会堂和国家高官一起参政议政。二、以私营企业老板、外企技术管理人、自由职业者等为代表的“新社会阶层”,目前已掌握或管理了总值10万亿人民币的资本。

    三、私营企业界人士在本届“两会”中的代表委员达200余人。

      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问题,这些年来中国国内媒体已讨论无数回,但他们的现实处境依然让人深感无奈。经过30年流动,经历前后两代人的农民工群体终于出现三个代表,中国政治学者形容,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标志性事件,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很多人也指出,农民工代表人数应增加。如果跟“新社会阶层”的委员代表人数做比较,三个农民工代表的力量更显得微弱渺小。

      怎么代表呢?当农民工只有三人,而私企人士却能有200余人时,这二者进入“两会”给人的启示迥然不同。三个人代表全国2.1亿人的诉求,因为人数太少,他们存在的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反之,私企人士的阵营反映的是资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中具有的巨大影响力 。

      2.官员做人大代表:

      各级官员做人大代表,实质上是代理人兼任代表,真正权利人的要求得不到体现。

      目前我国全国人大代表官多民少,地方各级人大的情况也是如此。某省参加全国人大的代表团共160名代表,其中中直机关代表15名,省直机关代表52名,21个地级市的市长各占1个代表名额,占代表总数的55%。再加上除此之外的地方政府官员,各级官员的比例更高。本来我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它的构成应当是由全体选民产生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产生各级政府官员,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这是分层的代理人。

      实际的情况是“大多数人大代表来自政府官员,很难想象这些代表能够很好地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自己监督自己或者监督上级,从利益关系上就很难对‘一府两院’提出建议、批评或意见”。
     
      人大代表是决策人,即全体公民,实际权利人的代表,政府官员是执行人,代表人大会议及人大代表,最终代表全体选民的执行人。两者混为一体,全体选民的意愿就被排斥在权力机构之外了。

      所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的代表们建议,《选举法》增加条款限制政府官员在代表中的比例,让更多的人大代表从基层中产生。政府官员确实需要参会的,可以通过列席或旁听的方式 。

      3.老板变“农民”、厂长经理变“一线工人”

      人大代表选举有三大变异情况:一是企业的管理人员,甚至是企业业主,成了“一线工人”。二是早已离乡到城市经商办实业,不再从事农村农业工作的人,也不在家乡从事工业生产的人,却以其原出生地的“农民”或“工人”身份参选代表,占用当地农民、工人代表名额。三是由于对“领导干部”、“干部”的职数有限制,有些地方为了让某些“领导干部”、“干部”当选代表,而将他们的身份作“调整”。 
                    
      这些人大代表实际上根本不了解其代表的基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生活状态、思想状态和政治诉求,或者即使了解,也不会代表这些基层公民讲话,他们如何能够当好代言人?

      (二)各方利益影响立法

      在现代立法过程中,各方利益集团影响着立法的内容,决定着法律保护谁的权利与利益。在我国,影响立法的进程的主要有政府部门的利益、地方政府的利益以及利益集团的利益。

      1.政府部门利益“法制化”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对于我国行政立法中出现的“立法割据”现象,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政协副主席陈勋儒建议,构建和谐社会,必需完善行政立法机制 。

      “立法割据”现象的出现,就是一些强势利益集团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把自己的强势意志变为国家意志,使得行政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这与我国行政立法的弊端不无关系。

      目前,我国行政立法往往由行政机关自己起草,自己执行,立法过程中公众声音很弱。负责起草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的主管部门,通常与部分管理对象如国有垄断性企业之间有比较密切的关系,甚至存在着直接利益关系。陈勋儒指出“这样,行政立法过程很容易被强势利益集团所影响” 。

      这种行政立法被强势利益集团所“绑架”的现象,多数时候是无形的,一般人看不出来,但结果却很可怕。在目前我国贫富差距已经拉大的今天,任何行政立法,如果再被强势利益集团所“绑架”,都容易诱发社会不稳定情绪。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呈现多元化趋势,集团利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都是客观存在的,正视这种存在,并在行政立法中予以客观、公正地反映,是行政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在行政立法的时候,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既要体现强势利益集团的利益,也要体现普通群众的利益,这样的立法才是立得住脚的。

      2.地方政府利益“法制化”

      政府作为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机构,只应在与政府整体利益、尤其是与人民利益不相冲突的条件下,才能追求自身的利益,如追求自身行政管理的效率和便利,较宽松的预算约束,较大的管理权限和较高的权威,较轻的责任约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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