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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城飞将 ]——(2009-11-4) / 已阅31593次

    二、近现代立法

    (一)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

      在西欧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开始出现了一些资本主义经济的因素。这些因素反映到法律领域,就是在封建制法中出现一些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立法,如城市法、海商法以及罗马法的复兴等。但完全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立法,是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后才开始的。

      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爆发最早的国家,其特点是以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妥协而告结束。英国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经过较长的时间,直到18世纪上半叶至19世纪初才完全形成了国王“统而不治”的“虚位国家元首制”、议会内阁制和政府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和政党政治的模式。这一过程和特点反映在立法领域,就是“把旧的封建的法的形式大部分保存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的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名称加上资产阶级的含义,就象在英国与民族的全部发展相一致而发生的那样” 。

      法国大革命是最为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1789年法国大革命完全摧毁了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同时也彻底否定了封建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拿破仑亲自主持制定或审订的民法、刑法、商法等,统称为《拿破仑法典》,“把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以及它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和卖主、债权人、契约、债务等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作为基础”,对法国的法律体系是根本的改革,影响遍及欧洲大陆和其它几大洲。

      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和本质特征及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如下原则中:

      1.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根据这一原则,人们对属于自己的财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非经所有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干涉其财产权的行使。非经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和公平的赔偿,任何人的财产不爱以剥夺。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为防止对财产所有权的滥用,国这立法开始以维护“社会利益”的名义,对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做出某些限制。在资本主义国家,社会财富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一原则的真正受益者是富人。

      2.契约自由。根据这一原则,人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依据自由意志订阅的契约的基础上,人们不仅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自主地处分自己的利益和权利,而且交往各方在合意的条件下可以建立或改变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为减少社会矛盾,国家不再对契约自由采取放任的态度,从立法上开始予以一定的限制。

      3.实行代议制民主政治。根据这一原则,要在普选的基础上产生代议制的政权,所以立法要确认每个公民有参政的权利,要以民主的方式按照民主的原则产生议会和其它国家机关。实际上,在资本主义国家,掌握政权的只能是少数人。

      4.维护自由、平等和人权。根据这一原则,人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在法律上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在形式上都享有平等的自由。这种平等和自由,加上民主,又可以归结为人权,即作为人应当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思想言论权、追求幸福权和反抗暴政权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由、平等和人权是有局限性的,只是法律上和形式上的,不可能获得彻底和真正的实现。

      5.法治。根据这一原则,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根据,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实行“法的统治”,要依据法律至上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法治只具有形式公正的意义。

    (二)立法发展的若干规律

      从古代立法到近现代立法,比较西方立法与东方立法,可以概括立法发展本身的一些规律:

      1.由专制立法到民主立法:

      立法活动的特点取决于国家的特点。西方国家议会政治的传统影响到立法带有民主的特点。议会政治是指各社会等级推举代表参与国家管理的政治形式,议会是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拥有立法权,政府由议会产生,必须对议会负责,国王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

      西方议会政治产生和存在的历史基础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古典遗产。主要指古希腊古罗马的民主政治的遗风。西方国家由最早的雅典公民大会的民主政治,逐渐发展到近现代议会政治。其二是基督教传统。恩格斯曾说过,基督教给封建制度蒙上了一层圣光。基督教“涉及众人之事,应由众人决断”,实行选举制,红衣主教等都通过选举而产生。其三是日耳曼的传统,主要是指军事民主制。军事民主制是古希腊荷马时代(英雄时代)部落及其联盟的组织机构,包括:议事会,由氏族长老组成;人民大会,由氏族成年男子组成。其军事首长,即“巴塞勒斯”,尚不享有阶级社会中国王的权力。古罗马人、日耳曼人、西徐亚人(斯基泰人)等,一般均经历过军事民主制,历史学上有时也用以指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一个阶段。

      议会通常是由教会贵族、氏族贵族、城市市民、农村自由人包括骑士等等级构成,最初的职能是批准国王征税,这在古代的中国是不可能存在的。后来议会权力逐渐扩大,赢得了立法权等。

      封建专制制度在中国和东方的绝大多数国家存在过,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帝王通过专制来加强自己的权力,达到控制臣民以及国家的目的,并且保证中央政府以及君主个人的绝对权威。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历朝历代都不断从财政,政治,司法,军事等制度上不断完善,在立法方面也表现出行使主体的高度集中和统一,封建皇帝“言出法随”。由于古代中国和其它东方国家实行集权制,不存在类似“民主”,或者至少是同一阶级内“民主”的基础,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以皇帝为首的官僚集团手中。

      近现代大多数国家将立法权赋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也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运作,较多地体现了民主的要求。

      2.由享有特权的立法到权利平等的立法:

      在古代东方立法过程中,君主或少数贵族寡头在某一具体立法事项上的决定权是不受限制的,立法是一种特权。在近现代立法过程中,大多数国家享有立法权的个人在某一具体立法事项上都实行一人一票制,任何人没有特权。

      3.由无制约的立法到有制约的立法:

      古代东方国家立法是专制的,对垄断立法权的君主或少数贵族寡头的立法行为在制度上和程序上不可能有根本性的制约,无法控制滥用立法权的现象。近现代的立法是民主的,任何立体主体的行为都要受到按照民主原则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的制约。

      4.由无序立法到有序立法:

      立法经历了没有法定程序到有法定程序的演变。古代东方国家往往由少数几个人编纂完成法典,经君主首肯后便成为法律,或者君主出言即成法律,无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也没有经法律规定的立法程序。近现代立法则是由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进行,立法须体现民意,同时须按一定程序对立法活动本身进行制约,这些程序由宪法或专门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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