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
在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随访数据库中的最后一张随访到的《个案随访表》中,“当前配偶/固定性伴感染状况”选择“未查/不详”、“阴性”或“检测结果不确定”的人数。
②实际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的配偶/固定性伴人数:考核年度新发现及既往发现病例中配偶/固定性伴应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人数中,随访数据库中“当前配偶/固定性伴感染状况”选择“阴性”、“阳性”或“检测结果不确定”的人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以及执行相关计划、记录、报表、总结等。
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中的疫情及随访数据分析计算获得,分母统计:
①在当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首次报告即是艾滋病病人中,其《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中“婚姻状况”选择“已婚有配偶(包括固定性伴)”的人数;
②在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随访数据库中的最后一张随访到的《个案随访表》中,“当前配偶/固定性伴感染状况”选择“未查/不详”、“阴性”或“检测结果不确定”的人数。
分子统计:分母人数中,在当年随访数据库中“当前配偶/固定性伴感染状况”选择“阴性”、“阳性”或“检测结果不确定”的人数。
(4)资料目录清单
①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固定性伴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方案、计划;
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调查和督导表;
③艾滋病病毒抗体记录表、统计分析报告和报表;
④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总结。
1.3.7梅毒疫情报告准确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梅毒疫情报告准确率 90% √ √
(1)计算方法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以及《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等,评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梅毒报告核查情况。
梅毒疫情报告准确率=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核查符合卫生部颁布的梅毒诊断标准且为首诊的病例的数量/同期辖区现场核查的梅毒报告病例的数量×100%。
①凡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网络直报的梅毒病例,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核查原始记录(门诊日志和实验室检验记录),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卫生行业标准梅毒诊断标准,且为首诊的病例视为报告准确。
②得分
市、县级=梅毒疫情报告准确率(≥90%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医疗机构网络直报的梅毒报告病例数 辖区现场核查的医疗机构网络直报的梅毒报告病例数 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核查符合梅毒诊断标准且为首诊的病例数
①辖区医疗机构的网络直报的梅毒报告病例数:指考核年度,辖区医疗机构网络直报的梅毒报告病例总数。
②辖区现场核查的医疗机构网络直报的梅毒报告病例数:指考核年度,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现场核查医疗机构网络直报的梅毒报告病例总数。
③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核查符合梅毒诊断标准且为首诊的病例数:指考核年度,经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现场核查的医疗机构网络直报的梅毒病例中,核查门诊日志和实验室检验记录等原始记录,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卫生行业标准-梅毒诊断标准,且为首诊的病例总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医疗机构网络直报的梅毒病例及其原始临床记录与实验室检验记录。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业人员,查阅医疗机构网络直报的梅毒病例原始临床记录与实验室检验记录,如门诊日志记录的病史、临床表现,梅毒实验室检验方法与检验结果等。采用抽样调查或普查的方法进行收集,现场核查的梅毒病例要求达到一定数量;当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的梅毒病例较少时采用普查法,报告病例较多时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4)资料目录清单
①门诊梅毒病例原始临床记录;
②梅毒病例实验室检验记录;
③抽查医疗机构网络直报记录。
1.3.8高危人群梅毒咨询检测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高危人群梅毒咨询检测率 60% √ √
(1)计算方法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以及《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等,评价辖区对高危人群开展梅毒咨询检测情况。
凡对辖区内暗娼和男性同性性行为者等高危人群提供梅毒的咨询及主动检测、及时反馈检测结果并对阳性结果者进行及时有效的转介,且有工作情况记录者视为开展梅毒的咨询检测。
①高危人群梅毒咨询检测率=被调查者中过去12个月接受梅毒咨询检测的高危人数/同期辖区内被调查的高危人数总数×100%。
②得分
市、县级=高危人群梅毒咨询检测率(≥60%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被调查者中过去12个月接受梅毒咨询检测的高危人数 接受艾滋病高危人群梅毒咨询检测情况调查的高危人群总人数
①被调查者中过去12个月接受梅毒咨询检测的高危人数:指被调查艾滋病高危人群中,在过去12个月中辖区内暗娼和男性同性性行为者等高危人群接受过梅毒咨询检测(包括梅毒的咨询及主动检测、及时反馈检测结果并对阳性结果者进行及时有效的转介且有工作情况记录)的人数。
②接受艾滋病高危人群梅毒咨询检测情况调查的高危人群总人数:考核年度接受艾滋病高危人群梅毒咨询检情况调查的高危人群总人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艾滋病防治相关部门高危人群干预记录、实验室检查记录及相关报表等。查阅核实资料真实性、准确性。
(4)资料目录清单
①门诊梅毒病例原始临床记录;
②梅毒病例实验室检验记录;
③抽查医疗机构网络直报记录。
1.4.1 DOTS覆盖率
指 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DOTS覆盖率 100% √ √
(1)计算方法
依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和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等规范性文件。评价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辖区内结核病DOTS覆盖情况。
DOTS覆盖率=实施DOTS策略的县级行政区划数/辖区县级行政区划总数×100%
①实施DOTS:是指政府承诺;通过因症就诊、痰涂片镜检发现患者;采用全程督导短程治疗(DOT);保证抗结核药品质量与供应;建立完善的登记、报告和评价系统。
②得分
省、市级=DOTS覆盖率(100%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县级数 实施DOTS策略的县级数
①辖区县级数:考核年度,辖区内行政区划建制为市辖区、县及县级市的总数,以该年度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②实施DOTS策略的县级数:考核年度,辖区所辖的县级实施DOTS策略的县级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资料来源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管理部门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数的相关计划、记录、报表、总结及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和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数据库。
(4)资料目录清单
①年度工作执行计划;
②实施DOTS策略相关记录、报表、总结;
③核实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和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数据库。
1.4.2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
指 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 ≥90% √ √
(1)计算方法
依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和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卫生部相关文件等规范性文件,评价县、乡、村三级防痨网络对医疗机构网络直报的应转诊、现住址为本辖区内的肺结核患者及疑似肺结核患者到结核病防治机构(含定点医疗机构)情况。
①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转诊、追踪和其他到位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数/同期辖区应转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总数×100%
②得分:
市、县级=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90%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度 应转诊的肺结核和疑似患者总数 转诊、追踪和其他到位的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数 应追踪病人总数 追踪到位病人数
①应转诊的肺结核和疑似患者总数:考核年度,以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现居住地为统计对象,即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的现居住在辖区内的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具体为查重后的报告患者数减去住院患者数,再加上该期间出院的已报告的患者数。
②转诊、追踪和其他到位的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数:考核年度,长期居住在本辖区的前期尚未到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的病人中,现阶段已在结核病防治机构备案并管理的结核病人数。
③应追踪病人总数:考核年度,辖区内医疗机构同期报告未到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的现住址在辖区内的患者数加上同期出院的患者数,减去同期死亡和住院的患者数。
④追踪到位病人数:考核年度,通过追踪后到达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的患者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资料来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部门(结防所)。通过查阅工作计划、方案、相关检查记录、统计分析报告以及现场考核时查阅追踪登记本,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资料,并核实一致性。
(4)资料目录清单
①结防机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追踪工作计划与方案;
②结防机构管理的季报表及相关追踪登记和现场调查记录;
③转诊、追踪调查及统计分析汇总表和报告;
④网络核实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系统数据库。
1.4.3肺结核筛查率
指 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 ≥95% √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 ≥90% √
(1)计算方法
依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和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全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卫生部相关文件等规范性文件。评价肺结核筛查情况。
①市、县级评价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接受筛查的涂阳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人数/同期辖区密切接触者总数×100%
“密切接触者”系指与新登记的痰涂片阳性肺结核患者(包括初治和复治)直接接触的人员,包括患者的家庭成员、同事和同学等。“筛查”指询问新登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是否有结核病可疑症状。
②省级评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进行结核病可疑症状问卷筛查的患者数/所有可随访的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总数×100%
③得分
省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90%为1)×指标分值
市、县级=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95%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新登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总数 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筛查的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人数 辖区所有可随访的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总数 进行结核病可疑症状问卷筛查的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数
①辖区新登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总数:考核年度,与新登记的痰涂片阳性肺结核患者(包括初治和复治)直接接触的患者的家庭成员、同事和同学等人数。
②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筛查的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人数:考核年度,辖区新登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中,接受过结核病防治机构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可疑症状的人数。
③辖区所有可随访的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总数:考核年度,辖区内全部可以随访到的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人数之和。
④进行结核病可疑症状问卷筛查的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数:考核年度,辖区内可随访到的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接受结核病可疑症状问卷筛查的人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资料来源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或专项调查。可通过查阅工作计划、方案、新登记涂阳病人密切接触者与艾滋病感染者结核病筛查登记记录、报表、总结及相关管理信息系统资料,并核实一致性。
(4)资料目录清单
①结核病筛查相关工作计划与方案;
②相关登记记录、新登记涂阳病人密切接触者检查季度报表、总结;
③网络核实相关信息系统系统数据记录、报告。
1.4.4新涂阳病人治愈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新涂阳病人治愈率 ≥85% √ √
(1)计算方法
依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和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等规范性文件。评价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治愈情况,了解结核病人治疗效果和控制措施落实程度。
①新涂阳病人治愈率=上一自然年中治愈的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数/同期辖区全部登记的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数×100%
②得分
市、县级=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治愈率(≥85%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上一自然年中全部登记的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数 上一自然年中治愈的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数
①上一自然年中治愈的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数:考核年度上一自然年中,辖区登记的新涂阳病人中已治愈的人员数量。
②辖区上一自然年中全部登记的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数:指辖区考核年度上一自然年中纳入结核病监测网络专报、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新发现涂阳病人数之和。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资料来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部门(结防所)、定点肺结核诊疗机构。通过查阅工作计划、方案、季报表、相关检查记录、统计分析报告及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资料,并核实一致性。
(4)资料目录清单
①结核病人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
②病人病案记录、治疗管理记录卡、药品发放记录;
③网络核实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系统数据库。
1.4.5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 ≥90% √
(1)计算方法
依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和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等规范性文件。评价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跨区域管理的状况。
①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向转出地结防机构完整反馈治疗信息的患者数/同期辖区转入地结防机构管理的转入流动患者数×100%
②得分
省级=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90%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转入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管理的转入流动肺结核患者数 向转出地结防机构完整反馈到位和治疗信息的肺结核患者数
①转入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管理的转入流动肺结核患者数:考核年度,辖区纳入转入地结防机构管理的全部转入流动肺结核患者数量。
②向转出地结防机构完整反馈治疗信息的肺结核患者数:考核年度,在转入地结防机构管理的患者中,能够及时向转出地结防机构寄送患者到位反馈单电子版或复印件的患者总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资料来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部门(结防所)、定点肺结核诊疗机构。通过查阅工作计划、方案、季报表、相关检查记录、统计分析报告及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资料,并核实一致性。
(4)资料目录清单
①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工作计划与方案;
②结防机构管理的季报表、相关检查记录;
③督导调查表、统计分析汇总表和报告;
④网络核实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系统数据库。
1.4.6结核病痰涂片镜检室间质量保证体系盲法复检覆盖率
指 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结核病痰涂片镜检室间质量保证体系盲法复检覆盖率 100% √
(1)计算方法
依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等规范性文件。评价结核病筛查实验室痰涂片镜检室间质量控制情况。
结核病痰涂片镜检室间质量保证体系盲法复检覆盖率=至少接受一轮盲法复检的实验室数/
辖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及结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实验室总数×100%
②得分
市级=盲法复检覆盖率(100%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及结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实验室总数 至少接受一轮EQA盲法复检的实验室数
①辖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及结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实验室总数:考核年度,辖区现有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门诊)的结核病实验室总数,以考核年度防治规划和规范相关文件为准。
②至少接受到一轮EQA盲法复检的实验室数:考核年度,至少接受一轮EQA盲法复检的实验室
数量。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资料来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部门(结防所)、定点肺结核诊疗机构。通过查阅工作计划、方案、季报表、实验室EQA报告,EQA反馈记录,实验室报表和记录、统计分析报告及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资料,并核实一致性。
(4)资料目录清单
①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数的相关工作计划与方案;
②相关年度、季报表;
③实验室EQA报告,EQA反馈记录;
④实验室报表和记录、总结。
⑤网络核实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系统数据库。
1.4.7 新发现麻风病患者畸残比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新发现麻风病患者畸残比 达到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目标 √ √ √
(1)计算方法
依据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及其实施工作指南等规范性文件。评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发现新麻风病患者的重视程度和发现力度。
①指某年(阶段)新发现患者中有2级畸残的人数占同期新发现患者总数的百分比。2级畸残指可见的畸形与损害。
②新发现麻风病患者畸残比=新发现患者中2级畸残的人数/同期辖区新发现麻风病患者总人数×100%
③得分:
省、市、县级=新发现麻风病患者2级畸残比(达标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新发现麻风病患者总人数 新发现麻风病患者中2级畸残的人数
①辖区新发现麻风病患者总人数:考核年度,辖区通过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的新发现麻风病患者之和。
②新发现麻风病患者中2级畸残的人数:考核年度,辖区新发现麻风病患者中有可见的畸形与损害(2级畸残)的人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资料来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风病、皮肤病防治相关部门或防治专业站/所等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查阅工作计划、方案,新发现麻风病患者的病历、《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核实一致性。
(4)资料目录清单
①现场督导调查表;
②新发现麻风病患者的病历及统计分析报告;
③《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报表。
1.4.8 麻风病患者规则治疗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麻风病患者规则治疗率 ≥95% √ √
(1)计算方法
依据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及其防治工作指南等规范性文件。评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麻风病患者治疗的管理质量。
①指当年接受规则治疗的患者总数占同期接受治疗的患者总数的百分比。规则治疗指本年度病人按国家规定的方案规则治疗者。
②麻风病患者规则治疗率=接受规则治疗的患者数/同期接受治疗的患者总数×100%
③得分:
市、县级=麻风病患者规则治疗率(≥95%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接受治疗的麻风病患者总数 其中新发麻风病患者治疗数 接受规则治疗的麻风病患者数 其中新发麻风病患者规则治疗数
①辖区接受治疗的麻风病患者总数:考核年度,辖区通过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报表中报告的应接受治疗的麻风病患者之和(包括新发、复发、迁入、重访和上年底需继续治疗的人数)。
②接受规则治疗的麻风病患者数:考核年度,辖区接受治疗的麻风病患者中,按国家规定的方案规则治疗者的人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资料来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风病、皮肤病防治相关部门或防治专业站/所等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查阅工作计划、方案,新发现麻风病患者的病历、患者的随访表、《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核实一致性。
(4)资料目录清单
①开展麻风病患者规则治疗工作计划与方案;
②现场督导调查表;
③新发现麻风病患者的病历及患者的随访表和统计分析报告;
④《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报表。
1.4.9 麻风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年检查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麻风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年检查率 ≥95% √ √
麻风病患者细菌检查率 100% √ √
(1)计算方法
依据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及其防治工作指南等规范性文件。评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登记的麻风病现症患者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健康体检任务完成和麻风病患者诊断情况。
①麻风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年检查率=接受麻风健康体检的患者密切接触者人数/同期辖区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总数×100%
②麻风病患者细菌检查率=现症患者中开展细菌检查人数/同期所有现症患者总人数×100%
③得分:
市、县级=麻风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年检查率(≥95%为1)×50%指标分值+麻风病患者细菌检查率(100%为1)×50%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度 麻风病现症患者总人数 与麻风病患者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总数 接受麻风健康体检的患者家庭成员数 麻风病现症患者接受细菌检查的人数 细菌检查阳性人数
①麻风病现症患者总人数:考核年度,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报表中报告的辖区麻风病现症患者数。
②与麻风病患者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总数:考核年度,与麻风病患者直接生活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总数。
③接受麻风健康体检的患者家庭成员数:考核年度,接受麻风健康体检的麻风病患者密切接触家庭成员数。
④麻风病现症患者接受细菌检查的人数:考核年度,辖区实际细菌检查的麻风病现症患者数。
⑤细菌检查阳性人数:考核年度,辖区实际细菌检查的麻风病现症患者数结果阳性的人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资料来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风病、皮肤病防治相关部门或专业防治站/所等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查阅工作计划、患者的病历、患者随访表、麻风病患者家属检查登记表,《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报表等相关资料。核对患者名单和患者查菌化验单,核实辖区细菌检查阳性人数。核对家属名单,核查是否经过当地防治人员的体检。核实当年麻风病患者总人数、辖区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总人数、接受麻风健康体检的人数和患者密切接触者年检查率。
(4)资料目录清单
①开展密切接触者检查工作计划与方案;
②麻风病患者家属检查登记表;
③细菌检查登记本、病历化验单;
④麻风病患者的病历及患者的随访表和统计分析报告;
⑤麻风病患者家属检查登记和统计分析报告;
⑥《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报表。
1.5.1新生儿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新生儿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 以县为单位:≥90% √ √ √
(1)计算方法
①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出生后24小时内及时接种人数/辖区应接种新生儿总数×100%
②得分:
省、市级=达到要求的县级比例(100%为1)×指标分值
县级=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到规划要求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度 辖区县级行政区划总数 新生儿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标的县级行政区划数 辖区应接种乙肝疫苗的新生儿总数 出生后24小时内及时接种首剂乙肝疫苗的新生儿数
①辖区县级行政区划总数:考核年度,辖区内行政区划建制的市辖区、县及县级市的总数,以该年度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②新生儿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标的县级行政区划数:考核年度辖区新生儿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到要求的县级总数。
③辖区应接种乙肝疫苗的新生儿总数: 考核年度辖区常住人口中新出生婴儿中符合乙肝免疫规划规定计划接种新生儿人数。
④出生后24小时内及时接种首剂乙肝疫苗的新生儿数:考核年度辖区按乙肝免疫规划规定要求及时接种(24小时内)首剂乙肝疫苗的新生儿总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或乙肝防治管理部门和有关接种单位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数的相关计划、年度接种率报表、出生儿童数、专项调查、疫苗使用记录等资料,督导反馈记录,总结等获得该指标所需数据。省、市级用报告接种率结果。县级现场调查1处医疗机构从接种登记中查30名近2年出生的儿童,进行快速评估;评估总体接种及时率和抽样调查结果的一致性。
(4)资料目录清单
① 以乡为单位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统计表
② 以县为单位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统计表
③ 乙肝疫苗接种实施方案
④ 乙肝疫苗接种率调查方案与调查报告
⑤对医疗机构接种督导报告
1.5.2 五岁以下儿童表面抗原携带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五岁以下儿童表面抗原携带率 <1% √
(1)计算方法
5岁以下儿童表面抗原携带率=5岁以下儿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人数/同期辖区5岁以下儿童检测人数×100%
①根据国家统一抽样计划开展工作。如国家未作相关要求,5岁以下儿童表面抗原携带率至少每个考核周期内有一次掌握。
②得分
省级=五岁以下儿童表面抗原携带率(<1%为1,高于1%按比例减分)×指标分值
高于1%的按照超过1%的比例((携带率-1%)/1%)减分;高于2%不得分。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5岁以下儿童接受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总人数 5岁以下儿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人数
①5岁以下儿童接受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总人数:考核周期内,按照国家或省抽样调查方案要求开展的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情况调查接受调查的5岁以下常住儿童人数。
②5岁以下儿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人数:考核周期内,接受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情况调查的5岁以下常住儿童中,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人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或乙肝防治部门和有关接种单位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数的相关计划调查方案、报表、出生儿童数人口资料、专项调查、实验记录、总结等资料获得该指标所需数据。如无本年度调查结果,填报最近一次的调查结果。
(4)资料目录清单
①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调查方案
②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调查报告
③调查相关记录、报表
1.5.3 十二月龄儿童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12月龄儿童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 以县为单位≥90% √ √
(1)计算方法
①全程接种率=12月龄儿童完成乙肝疫苗全程接种人数/辖区同期应全程接种儿童人数×100%
②得分
市级=达到要求的县级比例(100%为1)×指标分值
县级=12月龄儿童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0%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县级总数 12月龄儿童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标的县级数 辖区12月龄以下儿童总数 12月龄儿童完成乙肝疫苗全程接种人数
①辖区县级总数:考核年度辖区行政区划建制的市辖区、县及县级市的总数,以该年度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②12月龄儿童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标的县级数:考核年度辖区12月龄儿童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要求的县级总数。
③辖区12月龄以下儿童总数:辖区至考核年度12月31日不满1周岁的全部常住儿童数。
④12月龄儿童完成乙肝疫苗全程接种人数:考核年度辖区按照乙肝疫苗免疫程序规定接种次数完成疫苗全程接种的12月龄儿童数。“全程接种”界定如下:12月龄儿童在规定的时间内已全部完成3剂次乙肝疫苗的接种,即在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且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及时接种。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或乙肝防治部门和有关接种单位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数的相关计划调查方案、报表、统计年鉴出生儿童数人口资料、专项调查、实验记录、总结等资料,及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获得该指标所需数据。如果考核年度有抽样调查接种结果,以该调查接种率为准。
(4)资料目录清单
①乙肝疫苗接种率统计报表
②乙肝疫苗接种率调查方案与调查报告
③接种率督导计划与督导报告
1.6.1血吸虫病人群查病受检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血吸虫病人群查病受检率 100% √ √ √
(1)计算方法
①人群查病受检率=实际血清学检查人数/同期辖区血清学应检人数×100%
②人群病原学检查受检率=实际病原学检查人数/辖区同期应开展病原学检查的人数×100%
③得分:本指标同时考核人群查病受检率和人群病原学检查受检率,如果受检人群直接采用尼龙绢集卵孵化法或改良加藤式涂片法等病原学检查方法进行检查(以下简称病原学检查),则按人群病原学检查受检率×指标分值评分。
省、市、县级=人群查病受检率(达到要求为1)×50%指标分值+人群病原学检查受检率(达到要求为1)×50%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应开展血清学检查人数 实际进行血清学检查人数 应开展病原学检查人数 实际病原学检查人数 病原学检查阳性人数
①应开展血清学检查人数:考核年度,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要求,按疫区流行村的疫情分类确定应进行血吸虫病检查的人数(包括采用血清学检查或直接采用病原学方法检查的人数,下同)。
②实际进行血清学检查人数:考核年度,实际进行血吸虫病血清学检查的人数。
③应开展病原学检查人数:考核年度,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要求,应对所有血清学检查阳性者进行病原学检查的人数。
④实际病原学检查人数:考核年度,对血清学检查阳性者进行病原学检查的人数。
⑤病原学检查阳性人数:考核年度,辖区血吸虫病病原学实际检测人数中阳性人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关于本地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方案、报表、总结、原始记录等资料。
(4)资料目录清单
①血吸虫病流行区域与流行类型一览表,本底资料和现况资料同时提供
②人群查病工作计划与人群查病结果统计表
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总结
1.6.2灭螺质量控制覆盖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灭螺质量控制覆盖率 90% √ √ √
(1)计算方法
①灭螺质量控制覆盖率=实际开展灭螺质量控制的村数/辖区同期应开展灭螺质量控制的村数×100%
②查螺覆盖率=实际查螺村数/辖区同期应查螺村数×100%
③灭螺覆盖率=实际灭螺面积/辖区同期应灭螺面积×100%
④得分
省、市、县级=查螺覆盖率(≥90%为1)×30%指标分值+灭螺覆盖率(≥90%为1)×30%指标分值+灭螺质量控制率(≥90%为1)×40%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应查螺村数 实际查螺村数 应开展灭螺质控的村数 实际开展灭螺质控村数 应灭螺面积(M2) 实际灭螺面积(M2)
①应查螺村数:指考核年度,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要求,确定应该进行查螺的村数。
②实查螺村数:指考核年度实际查螺的村数。
③应开展灭螺质控的村数:指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要求,按照不同的流行类型确定应该质控的灭螺流行村数。其中,省、市、县三级应开展质量控制的灭螺流行村数分别如下:
省级对每个市抽查1~2个县,每县抽查1~2个乡镇,每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村现场抽查2个已灭螺环境;
市级对每个县抽查2个乡镇,每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村现场抽查2个已灭螺环境;
县级对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村现场复核2个已灭螺环境。
④实际开展灭螺质控的村数:指实际开展灭螺质量控制的流行村数。
⑤应灭螺面积(M2):指考核年度,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要求应灭螺面积M2。
⑥实灭螺面积(M2):指考核年度,实际灭螺面积数M2。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关于本地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方案、报表、总结、原始记录等资料。
(4)资料目录清单
①查螺灭螺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
②灭螺质量控制相关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③血吸虫病流行区域与流行类型一览表,本底资料和现况资料同时提供
④血吸虫防治工作总结
1.6.3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规范管理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规范管理率
新发晚期血吸虫病发病率 100%
不超过1/10万 √ √ √
(1)计算方法
①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规范管理率=规范管理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数/辖区同期在册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数×100%
②新发晚期血吸虫病发病率=新发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数/辖区同期流行村人口总数
③得分:
省、市、县级=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规范管理率(达到100%为1)×70%指标分值+新发晚期血吸虫病发病率(达标为1,超过1/10万按比例减分)×30%指标分值
新发晚期血吸虫病发病率超过2/10万不得分。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流行村人口总数 在册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数 在册新发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数 规范管理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数
①流行村人口总数:考核年度,辖区所有流行村人口总数。
②在册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数:考核年度,辖区登记在册的累计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数。
③在册新发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数:考核年度,新发生及新发现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数。
④规范管理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数,考核年度,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或血防机构规范管理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数。规范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资料规范,晚期血吸虫病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诊断证明、救治对象的申请材料、详细病历、经费使用清单等材料的原始记录完整、准确和规范。
b.定期随访,每年至少为每位血吸虫病病人体检一次。
c.新发晚期血吸虫病人经省级专家组核实后,应及时将其有关信息添加入数据库;对死亡的晚期血吸虫病人,应及时将其信息从数据库中剔除。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关于本地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方案、报表、总结、原始记录等资料。
(4)资料目录清单
①晚期血吸虫病人规范管理统计表
②对病人督导检查工作计划和总结
卫生部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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