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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总则原意诗解

    [ 魏海渊 ]——(2013-6-27) / 已阅43278次

    分立合并变更住所,债权人出此等状况,

    没有通知合同对方,致使履行产生困难,

    债务人可中止履行,将标的物提存也行。

    提前或者部分履行,且会损害对方利益,

    债权一方可以拒绝,债务人的这种履行。

    提前或者部分履行,致使对方增加费用,

    所增加的这些费用,最终是由债务人负。

    债务人有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损债权方,

    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代位行使这一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拥有的债额为限,

    行使权利必要费用,由债务人予以承担。

    债务人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对此作出撤销裁判。

    异常低价转让财产,转让行为损债权方,

    受让人也对此知晓,这一行为也可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要以债权额度为限,

    行使难免产生费用,由债务人予以承担。

    撤销权有一年期限,撤销事由知道时算。

    可撤行为届满五载,撤销权将不复存在。

    姓名名称如有更改,承办领导也会变化,

    不能以此作为理由,合同义务不去遵守。

    (第五章)

    合同变更要经协商,需批准的按规定办。

    债权通常可以转让,但须通知债务一方。

    除受让方表示同意,不能撤销转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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