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海渊 ]——(2013-6-27) / 已阅43278次
分立合并变更住所,债权人出此等状况,
没有通知合同对方,致使履行产生困难,
债务人可中止履行,将标的物提存也行。
提前或者部分履行,且会损害对方利益,
债权一方可以拒绝,债务人的这种履行。
提前或者部分履行,致使对方增加费用,
所增加的这些费用,最终是由债务人负。
债务人有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损债权方,
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代位行使这一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拥有的债额为限,
行使权利必要费用,由债务人予以承担。
债务人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对此作出撤销裁判。
异常低价转让财产,转让行为损债权方,
受让人也对此知晓,这一行为也可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要以债权额度为限,
行使难免产生费用,由债务人予以承担。
撤销权有一年期限,撤销事由知道时算。
可撤行为届满五载,撤销权将不复存在。
姓名名称如有更改,承办领导也会变化,
不能以此作为理由,合同义务不去遵守。
(第五章)
合同变更要经协商,需批准的按规定办。
债权通常可以转让,但须通知债务一方。
除受让方表示同意,不能撤销转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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