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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总则原意诗解

    [ 魏海渊 ]——(2013-6-27) / 已阅43279次

    单方解除通知对方,通知一到决定生效。

    对于解除持有异议,法院仲裁确认效力。

    解除之际如已履行,可视情况采取措施,

    恢复原状做出补救,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权利义务虽然终止,结算清理条款独立。

    双方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种类品质若同,

    只要通知到达彼此,债务便可抵消处理。

    双方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种类品质相异,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债务可以抵消处置。

    债权人有以下情形,可将标的提存代替:

    下落不明或者拒领;人已亡故继者未定;

    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尚未选定。

    标的物若不宜提存,或者需要高昂费用,

    可以将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提存处理。

    除债权人失去下落,提存后应通知对方。

    标的毁损灭失风险,提存之后债权人担。

    期间孳息归债权人,提存费也由其负担。

    提存物可随时领取,但是不含以下情形,

    也欠对方到期债务,既无担保又未履行。

    提存日起经过五年,不领取则权利消亡,

    提存费用扣除之后,提存物品收归国有。

    债务部分或全免除,终止相应权利义务。

    债权债务同归一体,权利义务戛然而止。

    ( 第七章)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义务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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