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海渊 ]——(2013-6-27) / 已阅43107次
如系给付他标的物,履行地在义务人处;
履行期限约定不清,债务人可随时履行,
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准备时间给对方留;
履行方式也不明确,按照有利合同目的;
履行费用负担不明,义务一方自己扛起。
价格遇到政府调节,如下规定处罚违约:
逾期交付价格上涨,履行价格只按原先;
逾期交付价格下降,要按新的价格结算;
买方若是逾期付款,与上做法恰恰相反。
约定债向他方履行,未履行或不合约定,
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约好他方代替履行,未履行或不合约定,
债务一方向债权人,承担这一违约责任。
互负债务不分顺序,双方应当同时履行。
互负债务有先有后,在先一方未为履行,
或其履行不合约定,可拒对其相应履行。
先履行方如能证明,对方具有下列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经丧失商业信誉;
为了逃避既有债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无力偿债种种窘态,可以自行中止履行。
如果决定中止履行,通知对方应当及时。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对债务恢复履行。
中止之后合理期间,其未恢复履约能力,
也不提供适当担保,此时获得解除权利。
中止时无确切证据,行为视作违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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