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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商合同起草、审查、修改业务的法律指引

    [ 武志国 ]——(2008-11-6) / 已阅43544次

    51)忌未充分考虑合同签订后的变更可能性;
    52)忌未明确交易的程序,各方履约顺序不明确;
    53)忌不争取合同起草权;
    54)忌验收条款不明确;
    55)忌过分推崇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56)忌合同文稿不进行多重审校,不使用编辑软件查错;
    57)忌忘却缔约各方均加盖骑缝章;
    58)忌验收和付款节点不衔接;
    59)忌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的一个“筐”;
    60)忌未约定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后赔偿条款的独立性;
    61)忌未约定打印稿排除非打印的手写图文;
    62)忌不与同事同行同学交流合同审核遇到的问题;
    63)忌未明确价格构成,未明确费用负担;
    64)忌单纯以当事人好恶为合同质量的判断标准;
    65)忌表述口气不礼貌或不尊重或过于强硬;
    66)忌未充分考虑合同的税收和财务问题。

    注:作者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律系,天津地区注册执业律师,截稿日期20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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