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国 ]——(2008-11-6) / 已阅51184次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5)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6)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样本条款如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必须作出确定的、单一的选择,用词要与法律规定一致。不能超出上述五种法院,不能同时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法院,否则导致约定无效。
在签订合同时,最好事先确定管辖法院,为争取管辖法院的便利奠定基础。在合同中占主动的一方可以尽量选择便于诉讼的法院,如双方就此相持不下的,最好约定为“任何一方作为原告起诉的,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确定管辖地的方式实际上包括不约定的方式实现,可根据不同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特殊规定,通过不明确约定管辖地的方式实现预期的管辖归属。
第二十五条 合同框架结构周延
在拟订的合同提纲或审核要点基础上,为合同建立架构。合同架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组成部分的构成、排列、组合和搭配。除了封面和目录,合同通常由首部、内容、结尾三部分组成。
(一)完整的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各方当事人名称基本情况等;
如果是自然人或个人独资企业,要写清姓名、家庭住址、民族、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及其他身份信息等;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写清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银行帐号、联系电话等。尤其是面对新客户或初次交易的,务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查看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轻信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还可以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查询。
为便于合同表达和阅读,一般要在合同的第一段为各方设定一个别称或简称,如:将某公司简称为“甲方”或“Part A”。谨慎使用法定术语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别称或简称(如发包方、承揽人等)。
(二)详尽的内容,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常见的背景语和引述语)、签订方式(招投标、拍卖等)、保证与陈述、合同标的(物、技术、服务或工程等)、数量和质量、验收标准或要求、价款或酬金、费用负担、结算或支付、履行和交割、地点和期限(起止及进度)、违约或赔偿、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及解决、仲裁及律师费用负担、法律适用、售后与保修、保密与竞业、担保或保险、知识产权、权利放弃、权利转让、继承者和受让人、变更修订、全部协议(常见的取代条款或完整性条款)、未尽事宜或特殊条款、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数及保存、附件补充等;
(三)完满的结尾,一般包括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
上述内容条款主要指常规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合同之母),实践中买卖合同严格罗列上述细节的并不多见,不同种类的合同条款差异很大,有的合同各方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有的合同必备条款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要求的,应根据特殊需要设置特殊条款。
第二十六条 合同编排层次分明
合同编排一般是指合同章、节、条、款、项排列布局形式。
最为严谨的合同采取“章、节、条、款、项”,结构层次的序号按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顺序排列。或者按第一层为“1.”第二层为“1.1”,第三层为“1.1.1.”,第四层为“1.1.1.1”顺序排列。合同体例既要视委托人要求和委托人情况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非千篇一律。
按逻辑顺序列出合同段落的标题词。合同的段落是按一定的逻辑顺序组织起来。参照《合同法》第12条对合同内容的规定,这些标题词要力求总结出每个段落或相关段落的内容。
合同条款的顺序一般遵循“先铺垫后正文、先重要后次要、先一般后特殊、先早后晚、先实体后程序”。
背景语一般是指放在合同主要内容前面的“鉴于或根据”条款,书写这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合同的来龙去脉。引述语接着背景语,引述语往往是声明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合同双方自愿平等签署等内容。
一般拟订者习惯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分散在合同各条款中,如果合同比较简单采取分散约定无妨,如合同复杂则适宜区分功能板块的情况下采取集中约定的方式,即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不同种类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然后编排与各方对权义对应的保证和承诺,紧接着就是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编排体例往往取决于合同草拟者的个人习惯、经验和对合同所涉事项的精湛理解乃至其心情和态度,在合同体例和用语本身的多样性的情况下无所谓孰优孰劣。
第二十七条 合同内容协调一致
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的前后一致性,包括不同条款之间的一致,不同合同之间的一致,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一致,正文和副本的一致,合同与附件的一致,合同与实际情况一致,用词的一致,在文法和标点符号上保持一致。合同要逻辑严谨、前后一致,不能前后内容相互矛盾不一,否则让人无所适从。还应注意对合同前后内容产生矛盾或冲突时的处理原则作出约定。
第二十八条 合同语言文字合规
(一)在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时,尽可能地使用共同认可的一些规范性的法律用语,以避免理解歧义。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解释,非量化或定性的专业词语要进行定义。要勤于解释合同中的术语和概念,最好在首次使用具体的某个术语时要下定义。
(二)合同主体简称必须在合同开头部分有提示,注意避免合同主体较多时发生混淆。
(三)数字时要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即大小写并用,并且要注明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而且要有准确的量词。
(四)合同用词最好不要使用非精确性的形容词,如 “优良的”、“完整的”、“严重的”、“重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副词如“左右”、“大约”、“相当”、“等等”。另外要谨慎运用“包括但不限于”一词。
(五)要避免一些文字混淆或引起的法律混淆,如“成立”与“生效”、“预约意向”与“本合同”不分,“违约金”与“赔偿金”混淆等。避免在合同重用模愣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
(六)合同中的相关性条款内容应当集中,最好不要分散,一般也不要就同一内容在合同重复中陈述或反复强调。
(七)尽量用主动语态而不用被动语态。尽量使用短句,要精练、清晰、直接而准确,不要自己造词。
(八)尽量假设合同的读者是一个受过一般教育的门外汉,且对此事毫不知情,撰写合同时要考虑让第三方能够读懂。
(九)尽量不要使用外语,必须使用中英文文本的,应尽量争取约定以中文为准,避免加剧汉语在涉外交易中不必要的衰退。
第二十九条 合同印装签章规范
合同适宜采用A4纸激光打印机打印,左侧装订,字体和排版应当美观大方,符合习惯,避免照搬国外的排版。
一般情况下,签字和盖章最好要同时具备,防止出现未盖章只有经办人签字,或无签字只有公章被以印章丢失被盗等理由摆脱责任等情形的出现。签字包括营业执照记载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或者由授权委托书载明的代理人,或者由双方接洽的经办人签署,签字为了避手写的难以辨认,手签的姓名和打印的印刷体姓名同时具备,至少应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双方要在每页合同上签字或者加盖骑缝章。
合同签订各方的时间地点应当具备,最好是打印签订日期,避免出现合同日期空白。如果双方在是在同一时间和地点签订的合同,则建议将时间和地点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放在合同尾部或首部。如果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的,合同各方尤其应当注意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地点的约定。
第七章 合同约定不完整的救济和推定
第三十条 合同完整性方面常见问题
合同条款不具备,遗留了合同履行的空白点,假设未尽量穷尽,实体及步骤、程序方面有会导致严重后果的遗漏。对合同约定不明确部分,法律出于交易秩序稳定的考虑一般会规定有约定不明情形下的推定,因此,必须查找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存在因“约定不明”而发生对某一方的严重不利因素或影响。
第三十一条 合同法关于约定不明的补救性或推定性规定
《合同法》规定,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上述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有些事项可能是故意不去约定,如此做法可能对己方有利,或者基于此等不约定事项并不重要。
第三十二条 其他法律关于补救的规定
需要留意的此类规定往往基于“没约定”、“没有约定”、“无约定”、“未作约定”、“约定不明”、“约定不清”等前提,规定法律效果的,如《拍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物权法》第十五条、第八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票据法》第五十九条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二条,《保险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七条,《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条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五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合同法》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九、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等等。
第八章 合同忌讳
第三十三条 合同审查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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