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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商合同起草、审查、修改业务的法律指引

    [ 武志国 ]——(2008-11-6) / 已阅43545次

    民商合同起草、审查、修改业务的法律指引

    文/武志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同的概念
    第二条 “合同起草、审查、修改”的概念
    第三条 合同起草、审查、修改的意义
    第四条 本参考的使用
    第五条 本参考的局限
    第二章 基本方法和要点
    第六条 合同起草、审查和修改的逻辑
    第七条 合同起草、审核、修改的要点
    第八条 合同的灵魂
    第三章 合同的标准、审核原则及方法
    第九条 合同的判断标准
    第十条 审核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审核合同的方法
    第四章 西式合同要素的借鉴及新式合同样板条款的援用
    第十二条 西式合同要素的借鉴
    第十三条 样板条款的援用
    第五章 合同起草审核的准备
    第十四条 合同起草审核前的准备
    第六章 起草、审核或修改合同的具体操作指引
    第十五条 合同性质界定准确
    第十六条 合同主体资格有效
    第十七条 合同标的描述明确
    第十八条 合同义务责任分担合理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条款可操作
    第二十条 合同交易给付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合同权利可充分救济
    第二十二条 违约或赔偿可明确计算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方式有效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解决条款便利
    第二十五条 合同框架结构周延
    第二十六条 合同编排层次分明
    第二十七条 合同内容协调一致
    第二十八条 合同语言文字合规
    第二十九条 合同印装签章规范
    第七章 合同约定不完整的救济和推定
    第三十条 合同完整性方面常见问题
    第三十一条 合同法关于约定不明的补救性或推定性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其他法律关于补救的规定
    第八章 合同忌讳
    第三十三条 合同审查禁忌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参考项下的合同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同于上述法定概念,具体指不同民事法律主体之间,通过合作性的、不完全信息的利益博弈,经博弈找到利益平衡点,为了记载各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和表达各方的利益主张,在达成的意思表示基础上,各方签订的用以明确各方民事法律关系、锁定各方民事权利义务、防范控制各方风险的书面法律文件。
    下文中合同业务需求方简称“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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