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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工维权途径的实效调查

    [ 杜宇航 ]——(2008-7-27) / 已阅63225次


    二、维权途径调查结果的分析
      制度上的设计与现实的实践往往是有比较大的偏差的,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刚刚起步,尤其是针对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的特殊情形下,制度设计的良好初衷在实践中往往落空,也客观上造成了维权的现实困境。这种落空和困境究竟是是怎么样的一个状况,与制度的初衷究竟有多大的出入是构成我们调查结果分析的主旨,从不同的维权途径出发,从受理范围、案件处理时间、当事人满意度以及案件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等多个方面来分析维权途径的实效。
    (一)三大类别、四种途径
    从法律规定和法律操作实务出发,可将上述流程图中的维权途径分为三大种类。一是民间解决,包括自行协商和解和工会的调解;二是通过行政权力解决,农民工可向建设委员会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下属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来维护权益;三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即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权的权威来捍卫自身的利益。基于此种分析,我们的调查问卷设计将农民工的维权途径分为“协商、工会、建委、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和诉讼”。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在自行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下,农民工普遍采用的是劳动监察、劳动仲裁、诉讼和调解。以下是基于调查问卷的统计数据得出的分析结果:
    1、劳动监察
    (1)劳动监察部门受理案件效率

    劳动监察部门受理案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准入门槛”,根据相应的调查问卷显示,一次性受理案件的不到50%,相当一部分案件要经过多次提交才会得到受理,原因可能是客观因素也有农民工自身的主观因素。

    (2)劳动监察部门解决问题所用时间


    还有一个是存在效率上的原因,统计表表明,一个月能够解决纠纷的只占五分之一,大多数案件要两个月或者跟多时间,对农民工而言,时间因素也是很重要的考虑因素,大多数不可能有这么多时间和精力来花费在维权方面,因为这意味着他们可能要负担比维权收益更大的成本压力。

    (3)对劳动监察部门做出的决定满意程度

    从满意度来看,对监察部门的态度比较矛盾,较满意和不满意的各有40%以上,但明显,不满意的还是占多数,农民工对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还有更多的期待,也以为劳动监察部门工作还有改进的空间。

    (4)劳动监察部门执行情况(比例)

    劳动监察部门执行案件的比例
    农民工维权还面临一个执行难问题,即便劳动监察部门作出了处理决定,也不一定意味着就可以从雇用方取得相应的利益,相当一部分案例在作出了决定之后并没有予以执行,农民工维权就必须面临半途而废或者另求他法的地步。
      总的来说,选择劳动监察部门是农民工发生权益损害时首先考虑的途径,相对来说,维权成本最小。但同时,农民工反映劳动局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好,有官架子,对监察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处理态度还有更多的期待。

    2、劳动仲裁
    (1)仲裁所用时间

    仲裁程序所花费的时间在半个月到两个月之间,与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关联,分布比较均匀,半个月内、一个月内和两个月内完成的几乎各占三分之一。

    (2)仲裁结果的满意率

    调查维权农民工单方面对仲裁结果的满意状况,有超过60%的农民工对结果表示很满意或比较满意,然有三分之一多队结果不满意。但这不意味着就有这么高的执行率,调查宣示有将近一半的用人单位不满意不服仲裁结果,或者用人单位即便服从结果,但也有超过一半的不予执行仲裁结果,农民工维权只能继续走诉讼途径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用人单位是否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述数字来看,将近一半的案件中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之后,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原本设计的目的是分流法院案件、方便当事人迅速解决劳动纠纷。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并没有达到这样的效果。由于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效力,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若一方在仲裁裁决后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效力,劳动者不仅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成本,法院的案件量也并没有降低。

    (4)仲裁过程中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的情况


    在农民工和用人单位达成仲裁协议后,并不意味着可以在尽快的时间内完成仲裁程序,相当一部分(三分之一强)的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遭到用人单位的恶意拖延,给他们维权带来了众多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其他一些侵权,比如有关社会保险的纠纷,由于劳动监察一般不受理劳动者关于社会保险的投诉,所以往往选择劳动仲裁来解决争议。还有的情形法律规定必须先工作仲裁程序。如工伤认定时确定劳动关系和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必须经过仲裁。还有拖欠劳动报酬的事要先经过仲裁。农民工的工资不是按月发,这个情况往往使仲裁委仅仅支持最近两个月的工资,这样的话劳动者就亏大了。这不同于一审二审的关系;二审是对一审的监督,而诉讼则是一切重来。
     
    3、诉讼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效率

    从受理案件来看,法院起诉难的原因根本还是在于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足,主要原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尽签订劳动合同等义务。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受理案件需要一定的手续和相应的证据,然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缺乏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证据;甚至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在起诉时,投诉主体不明,不能准确说明用工单位相关情况。这样给法院受理案件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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