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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工维权途径的实效调查

    [ 杜宇航 ]——(2008-7-27) / 已阅63228次

    A、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在提高缴费费率后追缴欠缴数额,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欠缴工伤费和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B、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为了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有效震慑用人单位使其不致再逃避责任,这两种方式应同时使用。这种制度所带来的积极效果不仅使绝大多数工伤农民工能够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及时治疗工伤,而且杜绝了工伤赔偿执行难的问题,提高了效率、降低了维权成本。
    (2)以总承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缴纳工伤保险费,从根本上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问题。
    根据《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建筑工程禁止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与个人。尽管如此,据我们调查,包工头承包或挂靠后变相承包仍然大量存在。包工头大量存在妨碍了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认定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也使劳动保障部门很难一一核查清楚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建议改变工伤保险缴费方式,确认建筑企业“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
    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为了解决由于包工头存在而引起的农民工欠薪问题,明确规定了“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务院转发十六部委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都明确规定了“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负全面责任。在建筑等领域中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包工头大量存在的情况下,这一原则对农民工追讨欠薪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在工伤保险领域,同样可以采用“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无论建筑工程经过几重转包、分包,也无论农民工是否跟随包工头打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一律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在建筑工程发包时一次性缴清,凡是在该工地打工的农民工都享受该项保险。北京市在2006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执行<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已对这种新的保险缴纳方式进行了尝试。
    从具体操作来看,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在工程预算总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款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作为专款,及时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指定账户,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总承包单位在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应一并签订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的《社保登记证》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不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农民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只需证明其打工所在工地即可。这样建筑业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后,只要其提交打工所在工地以及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证明,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和该建设工地的总承包企业即应给付工伤农民工保险待遇的责任。在总承包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以向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追偿。
    以总承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缴纳工伤保险费,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大、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问题,将尽可能多的农民工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并缩短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

    (二)政府应重视支持、工会综合协调、部门配合联动,努力提高农民工素质。
    1、职业技能培训。一是工会要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首先,工会要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一条龙”服务。同时还要多渠道筹措培训经费,解决好农民工“学得起”的问题,从源头上帮他们解决就业问题;其次,工会在组织培训过程中,要注重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劳务项目,打造具有当地特色的劳务品牌,形成品牌效应、规模效应,吸纳更多的农民工实现就业。同时带动更大规模的劳务输出,实现农村劳动力输出的良性循环。
    二是政府相关部门针对农民工技能培训实施发放补贴政策。即对企业集中进行培训补贴。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情况考核后补贴一定的培训费用。企业农民工培训按照费用分担的原则,采取“三个一点”的方式,由企业、农民工本人以及政府财政各担负一定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培训,其所需经费从提取的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同时通过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对参加竞赛进入各阶段的农民工选手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再有就是通过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给予一定的补贴;另外,凡是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民工,全面覆盖给予一定额度的培训费用补贴。
    2、法律法规培训,使农民工知晓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由工会组织农民工参与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同时政府予参加培训的农民工以适当补贴,鼓励农民工积极参加培训,从而增强其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和能力。

    结束语

    2004年秋天,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容回避的是: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们怎样在制度层面推进农民工权利保护,将是我们面临的重大社会课题,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农民工民维权遭遇现实中的困境,不仅仅是其自身的原因,更多层面是制度上的欠缺和执行上的不足。讫自今日,很多在一线的有着亲身实践经验的专家和律师一直在呼吁对有关制度进行调整或重构,不仅有着具体的理论指导,也有不少可行的改革的方案,我们对不同的方案意见进行梳理和系统化。我们希望有关政策部门对现有的有关维权制度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改革,这样不但预防了欠薪案件的发生,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欠薪问题,而且减少了劳动仲裁这一环节,提高了农民工自身维权能力,加强了政府预防和处理作用,大大降低了农民工维权成本。
    需要强调的是农民工权利保障问题绝不仅仅是工作层面问题,即使花大力气用各种手段解决了当前欠薪问题,但如果欠缺制度方面的改革,还将继续产生如此大量的欠薪案件,所以制度方面的改革尤其显得重要和迫切。








    1 http://www.zhinong.cn/data/detail.php?id=6216,郑功成 黄黎若莲:中国农民工问题:理论判断与政策思路,2007年 4月26日。

    2 郑功成:科学发展与共享和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第421页。

    3http://www.scol.com.cn/comment/mtsj/20050613/2005613111242.htm,新浪网:1000亿欠薪与3000亿讨薪成本,2007年4月21日。

    4 http://www.weiquanlvshi.com/index.php3?file=detail.php3&id=802872&detail=1,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三),2007年4月21日。

    5 该数据源于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调研报告。

    6 本文在写作中得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大力支持,不仅得到了具体翔实的资料,而且与律师探讨使我们在实务方面受益颇多,文中所引具体案例如无特别说明,均来自该工作站的援助案件。

    7 王全兴、汪敏:“我国农民工社会立法初探”,《律师世界》2003年第5期,第4页

    8 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年第8期,第23页。

    9 http://www.dajun.com.cn,劳动科学研究所“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郭悦执笔,2007年4月18日
    10 蒋月等:《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第208页。

    11 http://www.zgnmg.org,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佟丽华、肖卫东执笔 ,2007年4月18日。

    12 蒋月等:《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第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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