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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分析

    [ 武志国 ]——(2011-8-4) / 已阅111442次

    【分析】本条在《劳动法》第9条的基础上规定了劳动合同监管的行政部门。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分析】本条在《劳动法》第85条的基础上规定了劳动合同监管的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实施全方位的监管。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分析】本条在《劳动法》第86条的基础上规定了劳动合同监管的行政部门的检查权限职权。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分析】本条在《劳动法》第87条的基础上规定了其他主管部门的劳动合同监管。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分析】本条在《劳动法》第77条的基础上规定了劳动者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分析】本条在《劳动法》第88条第一款的基础上规定了工会的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分析】本条在《劳动法》第88条第二款的基础上规定了劳动违法案件的举报,并新增;出奖励的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本条同《劳动法》第89条。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本条属于新增内容。合同文本交付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一些恶意的企业不愿意把劳动合同给劳动者的作为将来的证据使用的现象。触过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连用人单位工作过的纸屑也没有,更不要说其他各种能证明其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任何书面证据,同事也不愿意承担举证,被认定为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分析】本条属于在《劳动法》第98条基础上新增惩罚性赔偿内容。极其重要,超过一个月不签劳动合同或不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违法成本增加: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守法用人单位无所谓成本增加。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分析】本条属于新增试用期赔偿内容。违法成本:除支付试用期工资外,超过法定的试用期的试用期间,还应按试用期满的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分析】本条属于新增用人单位非法扣押劳动者物品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分析】本条极其重要,本条在《劳动法》第91条基础作出的规定,明确了加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此标准内由劳动行政部门自由决定,建议对自自由决定予以限制,将计算标准固定。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本条属于在《劳动法》第97条基础上新增了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分析】本条极其重要,在《劳动法》第98条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赔偿金标准,即第四十七条的双倍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赔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6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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