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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

    [ 哈贝马斯著 ]——(2001-7-12) / 已阅42192次

      5 实例: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

      在结语部分,我想以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为例来说明:只要我们
    的目光还仅仅局限于维护私人自主,并漠视私人的主体权利与参与立
    法的公民的公共自主之间的内在联系,那么,法律政策就会在贯常的
    范式之间无望地摇摆。因为,归根到底,假如私人法律主体不共同运
    用其公民的自主性,来搞清楚正当的利益和标准,并且在关键问题上
    达成一致,那么,他们根本就无法享有平等的主体自由。只有在关键
    问题上取得一致,才能分清楚平等与不平等。

      自由主义政治的目的原本在于破除根据性别认同而获得的身份,
    确保妇女在求职,社会承认,教育和政治权利等方面的竞争中享受到
    平等的机会,至于结果如何,则另当别论。但是,只是部分获得成功
    的形式平等使得妇女事实上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这一事实更为显著。社
    会福利政策采取了特殊的措施,主要是用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以及婚
    姻法等,来解决这一事实上的不平等,比如,对怀孕妇女和母亲以及
    离婚妇女加以保护,减轻她们的社会负担。与此同时,女权主义的批
    判不但对准尚未兑现的要求,而且也针对那些成功推行的社会福利计
    划所取得的含混结果,比如,由于补偿,妇女失业的风险反而大大提
    高了;在低工资阶层中妇女的比例过大:“儿童福利”问题;以及妇
    女的处境越来越贫困这一普遍趋势等。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由于反
    思而导致的歧视,原因之一在于判定何人处于困境以及划分贫困人群
    时所使用的标准过于粗梗。因为,这些“错误”的分类导致了对生活
    方式的“标准化”干预;这些干预把旨在补偿损失的措施变成了新的
    歧视,把保障自由变成了剥夺自由。在涉及到女权主义的法律领域,
    社会福利国家的温情主义(Paternalismus)就会是一纸空文,只要
    立法和司法还因循传统的解释模式,并致力于加强现存性别认同的成
    规。

      性别角色和性别差异的划分,触及到一个社会的文化自我理解的
    基本层面。只是现在,激进的女权主义才使我们意识到这种自我理解
    是会出错的,需要加以修正,甚至值得质疑。女权主义坚持认为(她
    们这样认为是正确的),在某些方面,(一定集团的)妇女和男人之
    间在经验和生活处境上的差异,对于均等使用主体行为自由是十分重
    要的,这些方面的差异在政治公共领域(politische?
    ffentlichkeit),特别是在围绕着需求和标准的解释而进行的公共
    讨论中必须得到澄清。因此,妇女争取平等地位的斗争是一个极好的
    例子,它充分说明法律理解的范式必须改变。

      人们一直都在争论,法人的自主是通过私人竞争的主体自由来加
    以保护,还是换一种方式更好一些,即通过社会福利国家官僚制度当
    事人的客观劳动要求。经过争论,最终形成了一种程序主义
    (prozeduralistisch)的法律观念,认为民主过程必须同时确保私
    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主体权利应当确保妇女的生活方式具有私人自主
    性,但除非在公共讨论中当事人把那些涉及到平等与不平等问题的重
    要内容都搞清楚,否则,主体权利是无法得到恰当表达的。平等公民
    的私人自主只有在公民积极行使其公民自主时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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