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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

    [ 哈贝马斯著 ]——(2001-7-12) / 已阅46382次

      共和主义(Repulikanismus)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和文艺复兴
    时期的政治人文主义那里,它一直强调公民的公共自主优先于私人的
    前政治自由。自由主义(Liberalismus)则源于洛克,它坚持认为多
    数专制是很危险的事情,因而主张人权具有优先地位。按照共和主义
    的观点,人权之所以具有合法性,是由于政治共同体中道德自我理解
    和主权自决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而自由主义则认为,人权从一开始就
    构成了合法性的障碍,阻止了人民的主权意志进入神圣不可侵犯的个
    人自由领域。就法人的自主概念而言,卢梭和康德的目标是一致的,
    即把主权意志和实践理性联系起来一同考察,从而使人民主权和人权
    可以相互解释。但是,他们两位都无法恰当地处理这两种观念具有共
    同来源这一层关系;卢梭偏重于共和主义观点,康德则倾向于自由主
    义立场。他们都没有抓住他们想要澄清的直觉问题:即人权观念追求
    的是主体在法律中享有的同等自由,它既不能作为外在的约束而强加
    于最高立法者,也不能作为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的功能而沦为工具。

      要想准确地表达出这种直觉问题,就必须从话语理论的立场来看
    待民主程序;民主程序只有在社会和意识形态多元化条件下才会为立
    法过程提供合法化的力量。我在这里依据的是一个无须深入探讨的基
    本命题,即只有当一项规则让所有的参与者通过理性话语都表示同意,
    它才可以声称自己具有合法性。如果话语以及协商过程
    (Verhandlung)——其公正性又依赖于话语程序——提供了能够供
    合理的政治意志活动的场所,那么,被认为是民主程序基础的合理假
    定,最终就必定依赖于充满艺术性的交往程序:关键在于正当立法所
    必需的交往形式自身通过法律加以制度化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因此,
    人权与人民主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于:公民的公共交往实践必须在法
    律上得以制度化,而这种必然性正是人权自身所能提供的。人权使得
    人民主权的合法行使成为可能,但它不能作为外在的约束而强加给这
    一实践。

      自然,这一分析只是阐明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即交往和参与的权
    利,这些公民权利保证了政治自主性得以落实。但未能澄清保障公民
    私人自主的古典人权。在此,我首先想到的是尽最大可能保障主体行
    为平等和自由的基本权利,以及保障国家公民地位和为个人提供广泛
    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这些基本权利必须确保每个人都能有追求他个人社会目标的平等
    机会,它们具有一种内在的本质价值,至少不能被化约为民主意志形
    成的工具价值。我们在下文将进一步阐明我们的观点,即人权使得公
    民的自决实践成为可能,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凭直觉认识到,
    古典的自由权利与公民的政治权利具有相同的来源。

      4 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的关系

      人权当然还可以从道德的角度得到很好的证明。但人权不可以把
    它们专断地放到主权之上。确实,公民的法律自主观念要求法律的接
    受者同时能意识到他们自身又是法律的制定者。如果民主制度下的立
    法者把人权当作是类似于道德事实的东西,而目的只要想把人权实证
    化,那么,这种想法就会与上述观念发生矛盾。同时,也不应该忽视,
    公民承担共同立法者的角色,他们没有选择媒介的自由,而只有通过
    运用这种媒介,他们才能实现其自主性。他们只是作为法律主体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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