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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干货|《民法典》物权编的二十项重大变化

    [ 陈召利 ]——(2020-6-17) / 已阅40195次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与《物权法》相比,《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进一步细化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但是,与物权法解释(一)第9条至第14条有关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相比,《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似乎过于简单、含糊,未区分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和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的情形,合理期限不明确,且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情形是否适用,是否为有意推翻物权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不得而知。

    (4) 遗失物的所有权灭失期限由六个月延长至一年。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通过对比可知,《民法典》将遗失物的所有权灭失期限由六个月延长至一年,自公安等有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算。

    (5) 新增添附制度,但是归属判定规则不明。
    《物权法》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并没有规定添附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添附制度,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添附作为所有权的一种特别取得方式,是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应由法律明确规定所有权的归属。但是,《民法典》仅仅规定添附物归属的一般原则,而没有规定添附物归属的具体规则,令人费解!

    2. 关于用益物权。
    (6) 删除了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延长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经对比可知,《民法典》删除了《物权法》有关“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的规定,林地的承包期最长为七十年。

    (7)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费用悬而未决,授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通过对比可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是否需要缴纳费用依然悬而不决,留待日后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定。

    (8) 创设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第二编第十四章单独一章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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