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中日企业立法比较研究

    [ 李正华 ]——(2000-11-8) / 已阅24893次

    为确保中小企业正当经营,调整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专业分工和系列化协作关系,制定有:《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1957年)、《防止延期支付下请代金法》(1965年)、《分包中小企业振兴法》(1970年)、《中小企业事业转换对策临时措施法》(1976年)、《关于确保中小企业事业活动的机会而调整大企业事业活动的法律》(1977年)等。
    (四)不同行业企业方面

    根据不同行业之特点,确保其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得以正常的发展,有《信托业法》(1922年)、《保险业法》(1939年)、《旅馆业法》(1952年)、《气体事业法》(1954年)、《药事法》(1959年)、《石油业法》(1962年)、《电气事业法》(1964年)、《汽油销售业法》(1976年)、《银行法》(1981年)等等。
    三、法规体系比较

    事物的存在都有一定的形式,企业法和其他部门的法律也一样。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企业立法,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单行法规的形式;另一种是包含在民法或商法中成为其中一部分的形式。企业立法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是由社会的实际情况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社会的迫切需要必须而且一定会得到满足,社会必然性所要求的变化一定会给自己开辟道路,并且迟早会使立法适应这些变化。”③由于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因而适应社会的需要,调整企业活动的企业法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成为单行法规已成为一种立法的趋势。
    (一)中国的企业法规体系

    中国除了在宪法、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公司)作一般性规定外,企业的基本法律、法规等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法规体系。经济发展的需要促成了企业立法、企业法多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同时,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这一区别资本主义国家的特点,必然反映到企业立法和法规体系上来。因此,中国基本上是以两个标准对企业进行划分并进行相应的立法:一是以所有制为标准,二是以行业为标准。在企业立法实践中就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包括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法)的区分,又有工业企业法的出现,因而使人感觉到有农业企业法、商业企业法之划分趋向。企业的立法与企业的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企业的改革刚开始,改革在摸索中前进,企业立法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企业法规群中还缺少配套立法,科学、完整的企业法规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建设。企业立法在经济立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企业法规体系的不完整、不科学将直接影响到经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当前,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协调是一个难题。从理论上来说,企业包括了公司,公司只是企业的一种形态,企业法当然包括公司法。但问题在于如何从立法指导思想、法规体系、法规的内容等方面使企业法与公司法协调起来,做到既不重复更不能矛盾,这是有很大难度的。在中国目前的企业法规体系中,公司法规群仍不齐全。
    (二)日本的企业法规体系

    日本除了在《民法》、《商法》、《禁止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企业(公司)作出相应的规定外,还制定有较多的单行企业法规。从其立法模式来看,日本是商法典与企业法规群并存,并以商法为基本法的立法模式。日本除极少数公营企业外,绝大部分是私营企业,而且全部企业中以中小企业为多,占99.6%,④中小企业成为了日本的一大特色。根据其企业的分类,企业立法一是依企业规模、二是按行业进行的。在企业法规群中,中小企业法规体系最为完整,既有基本法,又有各种单行法,还有为解决某一时期特定问题的临时措施法等等。这种企业法规体系既兼顾了企业规模,又照顾到不同行业的特殊情况,保证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平等的经济主体之法律地位,还注意到了不同历史时期出现的特殊问题。这对创设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是较为切合实际的。
    二、企业立法背景和指导思想比较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中。”⑤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是与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而发生、发展的。企业立法和其他立法一样,都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一、企业立法背景比较
    (一)中国企业立法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没收了官僚资本企业,开始进行有计划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并顺利地实现了国家对手工业和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虽然出现过“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中国的经济仍然得到了发展,先后建设了东北、华中、华北、西南工业基地,企业的数量大增,但绝大部分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文革”时单一公有制的状态和缺乏竞争的环境,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都被当成为“资本主义的尾巴”给割掉了。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等大部分由国家统一计划和管理,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很多企业由国家直接经营。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首先受到震动的就是企业,因为“搞活企业,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⑥。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因而客观上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企业的地位,理顺企业与国家、企业之间、企业内部的关系,将企业财产的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政府与企业职责分开、党政分开。由于以前受“文革”的破坏,企业发展缓慢,企业立法较少,且制定出来的一些规定也难以贯彻实施。为了使改革得以顺利进行,中央开展了全党、全社会真理标准的大讨论,人们进一步摆脱了“两个凡是”的束缚,真正解放了思想,使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顺利地转到搞经济建设上来了。历史经验告诉人们,要发展企业就要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就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是深入,旧体制被打破而新体制仍未完全建立起来,立法跟不上,因而使得很多问题无法可依,企业的权益受不到法律的保护,一些违法乱纪行为也阻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加快企业立法的呼声渐高,在“有法比无法好,快立比慢立好”的观念下,在企业已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基础上,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而展开了一系列的企业立法工作。

    至1988年,中国已颁布了一些企业法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迫切需要完善的企业立法。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的讲话后,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四大所作的报告也指出:“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这为加快企业的发展和企业立法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日本企业立法的背景

    二战结束后,日本国内的经济受到了空前严重的破坏和损失。据日本经济安定本部于1948年2月11日公布的《太平洋战争损失报告书》的调查资料,按战争结束当年的价格计算,日本的物质财富因战争而遭受损失总额达1057亿日元,工业生产设备的破坏导致大部分企业停产,在战败后的两年内日本工业生产下降86%⑦。当时的情景正如内野达郎所说的:“日本虽然迎来了和平,但却满目荒凉,昏昏沉沉,茫然不知所措”,“人民大众虽然从战争的担惊受怕中解放了出来,可是对在和平中生存之苦又有了切肤之感。”⑧对“国家有赤字,企业有赤字,家庭也有赤字”⑨的日本,当时美国占领军总司令麦克阿瑟也认为;日本已经降为“第四等国”,成为了“一个被国际社会所抛弃的国家”。⑩

    日本政府面对失望的人们、落后的企业、混乱的经济秩序和通货膨胀,为建立起新的经济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改革原来的工业结构,采取了工业合理化政策,调和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在发展上的矛盾,使企业的发展走上正轨等措施。而这些目标的实现就必须借助于企业立法和其他的经济立法。针对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日本企业立法也不一样。二战结束后不久,企业面临最严重的问题是资金不足,尔后就是设备落后和管理水平的低下。经济得到高速发展后,又出现了大企业和中小企业间的矛盾激烈、特定行业企业经营困难,特定时期“不景气”等。这些实际情况,促进了不同时期的企业立法。
    (三)比较

    中国和日本两国的企业都是在战争结束后逐渐发展起来的,虽然企业的发展道路不完全相同,但搞活企业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以及目前搞市场经济,要把企业转向市场等立法背景又是相同的。但两国企业立法的背景仍有不同之处。

    政治上: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开展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不断完善企业立法;日本是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立法是为了保护其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制度而决定了其社会的经济性质和相应的企业立法。

    经济上:中国解放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企业的发展也有了一定的规模,中国的经济发展已令世界所瞩目,邓小平同志南巡的讲话和党的十四大鼓舞了人们,经济的发展有了更好的势头;日本战后是一个烂摊子,经济发展前景暗淡,企业经营十分困难,几十年来企业和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与高速发展时期相比,目前的势头有所下降。但中国与日本的经济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

    人们心理方面:中国人民翻身做了主人,当家作主、扬眉吐气,尤其是改革开放后,人们解放思想,在对企业改革充满信心的同时急切盼望企业立法工作加快进程;日本的战败使国民对政府的信心丧失,对经济发展的前途忧心忡忡,要进行战后的企业改革和立法,有“背水一战,不成功便成仁”的破釜沉舟之思想,经济得到高速发展之后人们又担心好景不长,立法的难度也更大了。

    国际经济环境方面:中国的改革开放,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极大关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逐步建立和外商来华投资的增多,为中国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帮助;日本由于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给予的“帮助”和其自身的努力,成为世界的经济强国,海外投资增加,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
    二、企业立法指导思想比较

    不同的国家,制定法律时的指导思想是不同的,立法指导思想反映立法的总体要求和体现该法律的中心内容。企业立法指导思想是由阶级性质、企业的发展状况、法律传统以及其他因素决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反映了立法的总要求和体现了该法律的中心内容。研究企业立法指导思想才能很好地制定和贯彻实施有关的企业法,只有认真地考察企业所处的经济、政治环境,才能真正地领会企业立法的指导思想,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企业法。
    (一)中国企业立法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的中国一贯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立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综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企业立法,可以看出这样的一个指导思想: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保障企业自主经营,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过去公有制的企业,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仍以过去旧的经营方式来参与市场竞争,导致经营困难。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立法方面,重点在于解决以前企业“婆婆多、负担重、责任大、权力小”的矛盾,增强企业的活力。为了体现企业立法指导思想,企业法的内容主要是围绕调整三个层次(国家、企业、职工)、三种主体(所有者、生产者、经营者)、三种经济关系(国家与企业的纵向经济关系、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企业与职工的内部经济关系)而展开的。对其他所有制企业,也要确立其法律地位,为其存在和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为此,体现这种客观要求就必须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加以明确。每一部企业法也有其立法指导思想,企业法围绕搞活企业这一指导思想,着力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体现实行两权分离、企业自主经营、厂长负责制、经营责任制等内容。实践证明,企业承包制不仅是企业改革实践的创造和现实的选择,而且是搞公有制企业的形式之一,也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改革的路子。企业承包制是在不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由公有制财产所有者的代表按照法律程序与经营者或经营者的代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明确规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实行公有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把公有制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承包给经营者去自主经营和管理的一种经营责任制形式。要搞活企业,就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作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实施细则,体现了《企业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并对一些原则规定作了具体的表述和延伸,还对企业的权利和搞活企业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日本企业立法的指导思想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