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翟巍 译 ]——(2014-11-26) / 已阅17841次
(1) 初审法院应当以决议形式促成处于同一指向之多个示范诉讼申请依其确证目的向上一层级之州高等法院提交(示范诉讼决定书),当
1.在初审法院诉讼程序中依时间排序首个示范诉讼申请已经提出,和
2. 在公示后4个月之内在同一或其他法院在至少9个其他诉讼程序中同一指向之示范诉讼申请被提出。
呈送决议是不可撤消的,并对州高等法院具有约束力。
在初审法院提出之示范诉讼申请之时间排序依诉讼登记册之公示顺序而定。
(2) 呈送决议必须包括:
1.确证目的,
2.所有有效提出之争议焦点,只要它们具有裁判显著性,
3.被标明之证据,和
4.关于所提出申请主要内容与就此提出之攻防手段之简短说明。
(3) 初审法院在诉讼登记册中公示呈送决议之发出与日期。
(4) 若当时一示范诉讼申请在公示之后四个月之内,在初审法院提出之同一指向之申请达不到呈送州高等法院所需之数目,初审法院驳回此一申请并继续诉讼程序。
(5) 若在一州之内存在多个州高等法院,根据第1款由州高等法院负责之示范诉讼决定书可经由州政府通过行政法规形式指派其中某一个州高等法院或最高等级州法院负责,只要这一行为有利于法院判决统一性之保障。
州政府可将此一授权权力移转于州司法行政部门。
通过州之间协议可由一个州高等法院负责若干州某一区域或全部领域此事务。
第 5 条 呈送决议之阻却效力
随着呈送决议之发出,对于依据本法第7条中止之诉讼程序来说,进一步的示范诉讼程序之导入,不获准许。
第二章 示范诉讼程序之运作
第 6 条 示范诉讼程序之公告
在收到呈送决议之后,州高等法院于诉讼登记册公开告示:
1. 示范诉讼原告方与其法定代表人之具名表征(第8条第1款第1项),
2. 示范诉讼被告方与其法定代表人之完整表征(第8条第1款第2项),
3. 示范诉讼程序之确证目的,
4. 州高等法院之卷宗编号,和
5. 呈送决议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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