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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国关于资本市场法律争议之示范诉讼法(投资人示范诉讼法)

    [ 翟巍 译 ]——(2014-11-26) / 已阅17870次

    不获准许之示范诉讼申请由初审法院以决议形式驳回。


    第 2 条 诉讼登记之公告

    (1) 初审法院将获得准许之示范诉讼申请以电子版联邦法律公报形式在“依据投资人示范诉讼法诉讼登记”栏目予以公示。

    初审法院以决议形式决定此公告。

    该决议不可撤消。

    公告仅包括以下说明内容:

    1. 被告方与其法定代表人之全面说明,

    2.示范诉讼申请所涉及之证券发行人与其他资产提供者之说明,

    3.初审法院之说明,

    4.初审法院之卷宗编号,

    5.示范诉讼申请之确证目的,和

    6.诉讼登记公示之时间。

    多个示范诉讼申请,其确证目的涉及同一生活内容层面(同一指向示范诉讼申请),将依公示顺序为诉讼登记册所涵摄。

    当依据本法第4条第1款第1句开启示范诉讼程序之前提条件已成立时,多个示范诉讼申请不必再在诉讼登记册中公示。

    (2) 诉讼登记册之查阅对每个人均为免费。

    (3) 初审法院对于由其在诉讼登记册中公示之数据承担数据保护之法律责任,尤其是对于其调查统计之合法性,公开之许可与数据之正确性。

    (4) 电子版联邦法律公报之经办者需在联邦安全部认可前提下在信息技术领域为诉讼登记册之公示制定安全计划,其内容尤其应当包括依据联邦信息保护法第9条所要求之技术与组织措施。

    此类措施之有效性应定期结合当时技术发展进行测试。

    (5) 诉讼登记册所保存之数据应在依据本法第4条第4款示范诉讼申请被驳回后,或者在示范诉讼程序具有法律效力的终结之后予以销毁。

    (6) 联邦司法部获得授权,可通过法律规定细化诉讼登记册之内容与结构,尤其是关于登记、更改、销毁、查阅权、数据安全与数据保护之内容。在此,销毁期限将被预先设定,规章将确保公示

    1.保持完好性、完整性与应时性,

    2.任何时候均能依其来源被有序编列。

    第 3 条 诉讼程序中断

    示范诉讼申请在诉讼登记册之公示将导致诉讼程序中断。

    第 4 条 呈送州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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