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维飞 ]——(2013-2-25) / 已阅29899次
另外,英国法上为区分因“死伤事实”和因“死伤发生之情状”所致损害的不同,在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中所发展出的政策考量工具—“关系”、“时空接近”以及“感知方法”等,也因此而可以加以借鉴。
最后,本文对我国法上分析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的教义学路径和其他的第三人独立的请求权的领域作了些许说明。
【注释】
[1]笔者认为应区分精神受刺激和精神损害。精神受刺激是对侵权人的侵害行为的描述,即侵害了别人的精神或心灵,如果导致受害人患病,则侵害了其健康;而精神损害是指侵害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上的疼痛、痛苦及悲伤等不利后果。与侵害精神或心灵相对应的侵害行为一般是指侵害身体;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不利后果则是指财产损害,如医药费的支出等。
[2]和诉讼法中的“第三人”不应混淆,此处是从实体法律关系上着眼。因此,即使第三人作为实体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其在诉讼中仍然是原告,而非第三人。
[3]第1款规定死者近亲属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时,并未要求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构成侵权。王泽鉴先生就台湾“民法”中类似情形所作的一段说明可资参考,即“‘民法’乃特设明文,规定特定范围之人就特定类型之损害,得径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是否符合一般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在所不问。”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0页。
[4]《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该款明确规定了支付费用的人(而非死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作为请求权人。而该法第16条中,就人身伤害中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合理费用的赔偿,并无类似之规定。结合第18条第2款和第16条之规定,作体系化解释,应认为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为伤者支付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并无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的权利。
[5]侵权人不得以被侵权人的医疗费已由他人支出,从而主张损益相抵或损害已得到部分弥补以减轻赔偿责任。这一点在中国大陆的司法实践中似乎并不成为问题。在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第三人为被害人支出医疗费的实践中的争议和法理分析,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1 -205页。
[6]本文此处仅指明了第三人为伤者所支出的医疗费的处理,第三人所支出的误工费应如何处理则未涉及。后一问题应如何分析,有待进一步的研究。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1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50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实践中,此条所涉及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并不是由患者近亲属请求损害赔偿,而是计算在患者本人请求赔偿的损害范围内,其处理模式和对患者近亲属支出的医疗费处理模式一样。
[7]之前对与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有关的英美侵权法的研究,往往忽视这种考察。本文将在后面的阐述中兼对上述文献中的研究如何忽视本文所谓的有关第三人损害的大框架—派生的请求权和独立的请求权之区分—作出评论,此处暂置不论。
[8]第三人的派生的请求权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第三人获得他人请求权的让与、继承或者第三人代位行使他人的请求权;另一种是第三人以他人被侵权或被违约为理由而要求侵权人或违约人对自己的损害进行赔偿。前者如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合同法》第73条)或股东派生诉讼(《公司法》第152条)。此时,损害和损害赔偿所依据的实体法律关系都是以他人而非以第三人为基准;而在后者中,虽然损害赔偿所依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以他人(如死者)为基准,而损害则是以第三人(如死者近亲属)为基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8条第1款之规定—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即属此种情况。本文所述第三人的派生的请求权是指后者,涉及的是第三人的间接损害。从立法论出发,后一种情况下的第三人损害亦可设计成直接以该第三人的实体法律关系为基准而得获赔偿,此时即为第三人独立的请求权。
[9]W.Page Keeton et al. (eds.),Prosser and Keeton on Torts, fifth edition, West Group, 2004, p.942.
[10]Gray v. Barr [1971]2 QB 554, per Denning, at 569.
[11]The Fatal Accidents Act 1976 (UK),Section 5.另参见1999年英国法律委员会(The law Commission)第263号报告—“就不法致人死亡的索赔”(1c263: Claims for Wrongful Death, 1999) ,paras 2.3-2.4.,3.8,来源http://lawcom-mission. justice. gov. uk/docs/1c263_Claims_for_Wrongful_Death. pdf, 2012年3月30日访问。
[12]不过,若死者为孩子,其父母在其死亡时虽未现实依赖其提供收人,但也可以失去潜在的将来的(对其收人的)依赖(loss of a potential future dependency)为由要求赔偿。参见[英]阿拉斯泰尔•马里斯、肯•奥里芬特:《侵权法》(麦克米伦法学精要丛书影印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31页。更详细的关于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参见前注所引英国法律委员会之报告。另外,当死者近亲属为遗孀,且起诉时该遗孀已经再婚的情况下,由于该遗孀可以依赖新任丈夫提供收入,其是否不再因丧失依赖而有实际损失?或者,至少损失有所减少?如何回答该问题在英国法上有争论。笔者认为,不论正确的答案如何,从争论可看出,《致命事故法》所救济的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的损害,如果被告赔偿的是死者的收入丧失,该争论即不可能产生。关于该问题的争论,参见Peter Cane, Atiyah'sAccidents, Compen-sation and the Law, seventh edi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pp. 133-134。
[13]See Draft Civil Law Reform Bill: pre-legislative scrutiny, Summary&Paras 82-89,来源http://www.publica-tions. parliament. uk/pa/cm200910/cmselect/cmjust/300/30002. htm, 2012年3月30日访问。
[14]W. Page Keeton et al. (eds.),Prosser and Keeton on Torts, fifth edition, West Group, 2004, pp. 931-935.
[15]Leo H. Mackay, Is a Wife Entitled to Damages for Loss of Consortium?, 64 Dickinson Law Review 57,1960, p.57.
[16]Law Reform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Act 1970, section 5;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 1982, section 2.
[17]See Restatement(second)of Torts, 1977,§693, Comment d, § 707 Comment a.另请参见潘维大:《第三人精神上损害之研究》,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18]See 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1977,§693(2) Comment f.
[19]参见[英]阿拉斯泰尔•马里斯、肯•奥里芬特:《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5页。
[20]See The Law Reform Commission of Hongkong, Report on Damages For Personal Injury and Death, pares 9. 15-9.21,来源http://www. hkreform. gov. hk/en/docs/rdamages-e.pdf,2012年3月30日访问。
[21]之所以作此限制,是因为直接受害人的哪些近亲属(第三人)可以拥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因各个不同国家或州的立法政策不同而不同,但在应包含配偶这一点上没有疑问。本文此处无意探讨英美侵权法中第三人范围的规定中所包含的政策问题,特以配偶为限,将此问题忽略。不过,在后文关于精神受刺激案型的探讨中,第三人范围中所包含的政策问题将成为研究的一个重点。
[22]关于美国错误死亡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由不支持向支持的态度转变,参见W. Page Keeton et al. (eds.) ,Prosser and Keeton on Torts, fifth edition, West Group, 2004, pp. 951 -952。另外,关于美国各州的错误死亡法的比较法上的介绍,可参见Scottish Law Commission, Discussion Paper on Damages for Wrongful Death, dp135, 2007, Appendix D: Treat-ment of claims for damages in cases of wrongful death based on comparative research,来源http://www. scotlawcom. gov. uk/download_file/view/115/ , 2012年3月3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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