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军 ]——(2012-4-9) / 已阅27305次
{37}同上注,页189。
{38}(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页65。
{39}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页39。
{40}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40。
{41}Vgl. Hassemer Civitas Bd. IX S. 27 ff, 41 ff
{42}(德)雅科布斯:《行为责任刑法—机能性描述》,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5以下。
{43}张明楷,见前注{26}页144。
{44}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解释的根据在于,逃离事故现场就给重伤者造成了死亡危险,因此,是影响不法的因素,因此也是影响定罪的因素,那么,就不应把“逃离事故现场”限定在“为逃避法律追究”上。
{4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卷)(1992-1996年合订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页237以下。
{46}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页308。
{47}参见中国新闻网2011年5月10日题为“最高法:并非醉酒驾驶机动车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中的报道,http://news. xinhuanet. com/legal/2011-05/10/c_121400801.htm.
{48} Arthur Kaufmann, Strafrechtsphilosophie in der Zeitenwende,上田健二监译:《转换期的刑法哲学》,成文堂1993年版,页145 。
出处::《中外法学》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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