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新明 ]——(2012-1-5) / 已阅33129次
[51]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龙岩卷烟厂诉益安贸易公司商标复审异议裁决上诉案中,益安贸易公司于1999年2月13日在第34类香烟、雪茄烟商品上提出“与狼共舞文字及图形”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初步审查并公告该项商标注册申请。龙岩卷烟厂在法定期限内对该项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2002年12月4日,商标局作出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龙岩卷烟厂的异议理由成立,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裁定理由是“与狼共舞”商标的文字与龙岩卷烟厂的“与狼共舞,尽显英雄本色”的香烟广告宣传语相同,所以,益安贸易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就是不正当的。最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决。参见田力普主编:《影响中国的100个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229页。
[52]《民法通则》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53]1993年7月28日施行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
[5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
[5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台大法学丛书1991年版,第29页。
[56]王伯庭主编:《民商事重点难点问题解析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57]同注輰訛輧[32]。
[58]《“奇美鸟”商标纠纷中》,资料来源:http://www.chntm.com/Static/static_news/2009-361038128203.htm,2010年6月20日访问。
[59]有些被抢注对象好像是商标,其实并不是商标,虽然也可能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能对抗抢注者的注册申请。例如,龙岩卷烟厂以其广告语中的“与狼共舞”对抗益安贸易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就不能成立。
[60]《有友英文商标遭抢注YOYO被迫弃用》,资料来源:http://www.chntm.com/Static/static_news/20092171017297327.htm,2010年6月20日访问。
[61]韩赤风、冷罗生、孙宁:《中外商标法经典案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62]关于域名的抢注,一旦被认定具有恶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记为域名,并且自己并不打算使用的,则采取撤销或者强制转让措施。参见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第8条。
[63]关于权利是否应当具有位阶的问题,学者之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朱苏力、贺卫方、王利明、杨立新等教授认为权利是有位阶的;而刘作翔等教授则认为权利是平等的,不具有位阶。参见林来梵、张卓明:《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第6期。
[64]到目前为止,在我国,著名商标是地方政府或者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本地法规或者行政规章认定的一种特殊商标,受到本地的特殊保护。例如,2008年4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就为著名商标所有人授予适当的权利。这样的权利,显然不能与商标权相对抗。
[65]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商号或者字号,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该《规定》第4条第2款同时规定:“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第6条进一步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字号或者商号,只能在其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享有专用权,而且还只能受限于同行业企业。由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专用权;由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只能在其辖区内享有专用权。
[66]2005年,天津一家禽畜公司抢注武汉市的“精武”商标使用于熟鸭等食品上,武汉市精武鸭脖公司对此提出异议。2010年4月,商评委支持武汉市精武鸭脖公司的异议,裁定驳回天津这一家公司的抢注申请。其理由是武汉市精武鸭脖早已在全国知名,所以,天津这家公司的抢注具有非诚实性,导致抢注申请被驳回。参见《武汉市抢回“精武”商标》,载《楚天金报》201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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