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论司法独立

    [ 蒋俊峰 ]——(2003-7-4) / 已阅107762次

    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成为法所不容的非法监督。一样的道理,正确
    行使司法权也不能侵犯合法的监督权。
    当前,有些地方进行人大个案监督的试验,如果个案监督已经干涉
    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正当审理,实际上行使了类似审判权的职权,就事
    实上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容易形成一系列不良影响,无疑是不可
    取的。要是人大发现法院或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有违法行
    为,可以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对案件进行任何的
    指示。
    在我国,监督权是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其主要内容是对“一府两
    院”实施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虽然人大在一定程
    度上确实履行了监督职责,但力度远远不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
    现在:监督机构不健全,对监督的保障没有制度化,监督队伍的素质
    不够理想。[32] 因此,要尽快进行监督立法,建立专门的监督机
    构,确立监督责任。
     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又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其监督的具体范围包
    括:1.听取并审议法院的工作报告,并可经过讨论作出相应的决议;
    2.对法院的工作进行询问和质询;3.对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进行审查;4.人大及其代表有权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但是,人大应避免直接对案件进行审查;不应该对案件的处理提出建
    议或决定;严防支持一方当事人对抗已生效的判决;防止个人或团体
    利益受到案件影响的代表对该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避免通过决议等
    形式把上述做法合法化,或直接撤销,变更法院的判决;严防出于保
    护地方利益的考虑,对案件的审理进行不同寻常或反复的监督,从而
    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实际上被干扰或剥夺;防止行政机关或个人通过
    人大或代表对案件进行干预。[33]
    总之,在我国现阶段对司法进行监督完全有必要,监督的目的归根
    结底在于保证审判的公平、正义,而我们追求的司法独立其要旨也在
    于此。因而,司法独立和对司法进行监督能够做到并行不悖,合理合
    法的司法监督应当为司法独立提供可靠保障,而不是干扰、阻碍、破
    坏司法独立。从这意义上讲,对推行司法独立原则有任何损害的所谓
    的“监督”其实并不是监督,只不过戴着“监督”的帽子罢了,是批
    着“监督”这种合法外衣对司法进行破坏的阻碍依法治国进程的绊脚
    石。所以,应该对各种监督进行规范,使监督依法进行,这也是依法
    治国的内在要求。

    [1] 转引自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
    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页。
    [2] 转引自龙宗智,李常青:《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载于
    《法学》,1998年第12期。
    [3] 转引自[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
    社1989年版,第236-237页。
    [4] 周汉华:《论建立独立、开放与能动的司法制度》,载于《法
    学研究》,1999年第5期。
    [5] 王德志:《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推进司法改革》,载于
    《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6] 王德志:《西方国家对法官独立的保障》,载于《山东大学
    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4期。
    [7] 高洪宾:《法官独立审判的探索》,载于《政治与法律》,2000
    年第1期。
    [8] [美]丹尼斯·诺德著,张茂伯译:《法律的理念》,台湾联经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