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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司法独立

    [ 蒋俊峰 ]——(2003-7-4) / 已阅107756次

    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让一个由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学识相对较高
    的法官们组成的审委会来作为人数众多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确
    实能起到集思广益,兼听则明的作用。但审委会的组成大部分为外
    行,了解案情的内行——该案的承办人却没有表决权;其讨论决定案
    件的程序和过程不具有最低限度的公正性,换言之,其是通过剥夺原
    告、被告与其他当事者的基本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来运行
    的;由于审委会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启动和讨论,讨论案件的范围存
    在任意扩张的可能性,讨论的案件越多,对单个案件讨论所花费的时
    间和精力就越少,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其实施结果无法使人满
    意。[21]成员们不参加庭审,只依赖承审法官的汇报就对重大复杂的
    疑难案件作出决断,确有武断之嫌,如果承审法官在汇报时由于主官
    或客观的因素而对案件的把握有所偏误,无疑会造成错判,浪费了诉
    讼资源,降低了工作效率,既非公正,又不高效。更严重的是,由于
    审委会成员都是院长、庭长,常过问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以其高人一
    等的身份干涉法官独立办案。所以必须重新制定审委会规程,确定其
    合理权限,严格限定其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规范其工作程序,使审
    委会审理案件不能游离于审判规则之外,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
    程序进行,在亲自体验和个别感悟之上建立内心确信,而不是听听汇
    报就随意作出判决。同时要提高审委会成员的业务素质要求,避免谁
    行政职别高谁就是其成员的弊端,应以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办案能
    力,工作经验的综合水平为选拔标准。这样才能避免其短,发扬其
    长,维护司法独立,提高审判质量。
    (五)建立法官平等化、专家化制度,确保法官之间互相独立。我
    国法官队伍虽然庞大,但素质确实不高,而且个体之间也参差不齐,
    这是不争事实。第一,但一型的人多,复合型的人少 ;第二,经验
    型的人多,知识型的人少;第三,成人教育培养的人多,正规院校培
    养的人少。[22] 这样的整体构成使众多的法官缺少深厚的人文素
    养,缺乏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难以养成以法律的概念去思考问题的
    习惯,更不能形成良好的继续学习的氛围,缺乏敬业精神。也许正是
    为了适合素质不高的状况,法官之间人为地出现了不同的等级,使法
    官之间无法平等。在同一审判中,由于等级不同,对案件的意见得不
    到同等的对待等奇怪现象,也就有制度根源可寻了。出现这些情况确
    实不足为怪,却使合议庭在较大程度上变相成为独任审判。等级有别
    是行政权的特征表现,目的在于使下级服从上级,保证行政命令的传
    达与执行,与法院的运作要求完全背离,法官被划分为三六九等,无
    疑是司法独立、法官独立所不容的。正如贺卫方所言,等级的划分过
    于细致和繁琐,可能造成法官对级别问题过于敏感,产生严重的级别
    意识,法官是一种反等级的职业,法官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如果在
    相关的制度安排方面过分强化人们的级别意识,导致法官过于关注上
    级法院或本院“领导”的好恶,就很可能破坏司法独立。[23]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要求,而法官独立也需要法官具有独立判断
    的经验和智慧。“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适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
    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24]法官要胜任这样的工作,非得
    有大智慧高素质不可。而我国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太低,加上一些
    政策性的任命,法官距离专家化的差别很大。由不合格的人充当专业
    性、实践性要求很高的法官,司法裁决的低劣质量以及司法的不公和
    腐败可想而知。我们的一些法官逐渐失去民众的信任,其素质低下是
    一大原因,也正是法官群体这种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使他们自己无法
    意识到独立的价值,根本不能、不愿去追求自己的独立意志,成为制
    约法官独立的存在于法官群体当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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