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sg ]——(2011-3-20) / 已阅51589次
10.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新民市财政局拨付财政收支平衡奖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6次收受于世奇、冯永久人民币3.5万元。
11.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法库县财政局专项拨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3年底至1997年,在其办公室等处7次收受吴鼎人民币3.3万元。
12.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铁西区百货大楼核定“供销挂钩”政策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3年7月至1996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4次收受该百货大楼总经理王万林人民币3万元。
13.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皇姑区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提供借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5年1月至1997年6月,在其办公室等处5次收受徐国谨人民币2.7万元。
14.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预备役师拨付专项经费的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3次收受王隆明人民币2万元。
15.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市属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拨付医疗设备专项经费的过程中提供帮助。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收受该院院长章亚非人民币2万元。
16.被告人李经芳帮助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实行城建税留置使用政策。1995年秋天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3次收受赵建人民币1.9万元。
17.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借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3年7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6次收受范风山、杨军人民币1.7万元。
18.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东陵区财政局追加拨付专项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4次收受李恩生人民币1.7万元。
19.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辽中县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3年7月至1997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5次收受常广斌人民币1.5万元。
20.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对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财务公司实行财务业务监督的过程中提供帮助。1996年6月和1997年6月,在沈阳市传染病医院等处2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朱长虹人民币1.5万元。
21.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对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编制税收计划、经费额度等方面提供帮助。1997年1月至1999年1月,在其办公室等处3次收受孙伍乐人民币1.5万元。
22.被告人李经芳在韩力亲属调动工作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4次收受韩人民币1.5万元。
23.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拨付奖金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5、6月和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2次收受林成义人民币1.5万元。
24.被告人李经芳在中兴——沈阳商业大厦减免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过程中,于1993年7月至1997年11月,在沈阳市传染病医院等处3次收受该商业大厦总经理刘芝旭人民币1.2万元。
25.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其所属的培训中心拨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6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5次收受李宝玉人民币1.1万元。
26.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房产局拨付专项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1998年8月,在香港收受侯伯伟港币1万元。
27.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预算拨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1月至1998年1月,在其办公室等处3次收受朱秀英人民币1万元。
28.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教委拨付经费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1月至1998年1月,在其办公室等处3次收受白俊生人民币9千元。
29.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传染病医院拨付医疗设备购置经费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5月至1998年1月,在沈阳市传染病医院等处3次收受高俊、汪勤人民币9千元。
30.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追加拨款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8年1月和1999年2月,在饭店2次收受岳敏人民币8千元。
31.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文化局追加专项经费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4次收受孙明山人民币7千元。
32.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军分区拨付专项经费的过程中提供帮助。1997年5、6月和1999年1月,在其办公室等处2次收受赵均、李兴龙、迟振良、王书海人民币7千元。
33.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国家安全局拨付行政经费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5年1月,在其家中收受齐文铎人民币5千元。
34.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沈阳市公安局追加行政经费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其办公室5次收受张雅琴人民币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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