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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 asg ]——(2011-3-20) / 已阅58340次

    10.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众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沈阳中街中段地块转让给沈阳市百佳集团开发提供帮助。1998年3、4月,通过章亚非收受该公司经理牛玉兰人民币20万元。

    11.被告人马向东支持辽宁新星实业有限公司动迁改造沈阳市朝鲜族一中。1998年底或1999年初,在家中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麦成龙人民币15万元。

    12.被告人马向东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总裁刘芝旭谋取在职务提拔等方面利益。1990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15次收受刘芝旭人民币13.4万元。

    13.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商业城集团董事长张殿华谋取在职务提拔等方面利益。1991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等处12次收受张殿华人民币4.8万元、美元1万元。

    14.被告人马向东为盖州市金都大酒店获得银行贷款向中国银行沈阳分行领导打招呼。1989年2月至1993年1月,在家中5次收受该酒店总经理曹军人民币12.3万元。

    15.被告人马向东为石狮市文行灯饰有限公司在沈阳注册登记成立分公司提供帮助。1998年夏天和 1999年6月,在家中2次收受黄忠谊美元1.3万元。

    16.被告人马向东为辽宁中部城市经济技术联合开发总公司在减免、缓交费税等方面谋取利益。1997年7月,在营口鲅鱼圈收受总经理赵瑾人民币10万元。

    17.被告人马向东为郭英谋取在工作调动等方面利益。1998年2月,在家中收受郭英人民币10万元。

    18.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化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沈阳市大二环路工程招投标提供帮助。1997年 5、6月,通过章亚非收受该公司经理刘大林美元1万元。

    19.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商业城副总经理赵启超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91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9次收受赵启超人民币8.2万元。

    20.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商业城集团总经理阎明晨谋取在职务提拔等方面利益。1989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16次收受阎明晨人民币8.1万元。

    21.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文化钟表公司举办全国文化钟表商品交易会提供帮助。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8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刘斌人民币7万元及电脑、打印机各一台。

    22.被告人马向东为东亚商业广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云峰在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86年2月至1997年下半年,在家中11次收受王云峰人民币7.9万元。

    23.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铁西区商业大厦经理张路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89年2月至1997年2月,在家中等处9次收受张路人民币7.2万元。

    24.被告人马向东对所属的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1997年2月至1999年2月,4次收受石其金人民币6万元、美元500元。

    25.被告人马向东为李澍谋取在职务提拔等方面的利益。1997年2月至1998年2月,3次收受李澍人民币3万元、美元3000元。

    26.被告人马向东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副总经理胡凯峰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1992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8次收受胡凯峰人民币5.6万元。

    27.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商业城副总经理张杰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1990年1月至1996年2月,在家中6次收受张杰人民币5.5万元。

    28.被告人马向东帮助沈阳友谊房屋开发公司协调解决了与沈阳市自来水公司之间的纠纷。1995年和1998年8、9月,2次收受该公司经理任世静人民币5.5万元。

    29.被告人马向东同意为解决沈阳市新城子区居民饮水问题,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50万元;承诺为法库县粮食局下属工程队介绍工程。1996年2月至1999年2月,4次收受崔学贵、张国平人民币5.5万元。

    30.被告人马向东为姚维安、孙思英夫妇谋取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利益。1991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8次收受二人人民币5.1万元。

    31.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民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改造回民旧区等方面提供帮助。1995年10月和1998年8月,在家中2次收受该公司经理邢达普人民币5万元。

    32.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华泰房屋开发公司在沈阳市沈河区南真路52号开发建设住宅立项提供帮助。1998年1、2月,在家中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杨光武人民币5万元。

    33.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大东区棚户区改造获得优惠政策提供帮助。1999年2月,在办公室收受江宁人民币5万元。

    34.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联营公司总经理高军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92年2月至1999年2月,8次收受高军人民币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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